上海市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

上海市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是198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所發布的一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86年8月16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施行日期: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
  • 所屬地區:上海市
簡介,內容,

簡介

(198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科學技術經費的巨觀管理,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關於改革撥款制度的精神和《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第七個五年計畫(以下簡稱“七五”計畫)開始,本市地方科學技術經費(包括上海市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和本市地方獨立科學研究機構經費)撥款的增長應高於本市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比例,並由上海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和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會同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商定後,予以安排落實。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和本市其他有關專業銀行應在全市資金綜合平衡下,從本市信貸計畫中每年劃出一定額度的科技信貸指標,開設科技貸款,以支持本市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對於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新技術研究開發及其成果商品化項目,由市科委設立上海市新技術發展基金予以支持;對於加強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中的基礎性工作,由市科委設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予以支持。
第五條 凡列入本市地方財政事業費預算的科學研究機構經費,以一九八六年度預算數(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核減的撥款)為基數,連同增長的額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均轉為科學事業費預算。上述經費,連同原由科學事業費預算支出的經費,由市財政局撥交市科委統一管理。科學事業費的年度計畫,均由各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匯總報市科委審定後下達;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由各主管部門匯總報市科委審核後,統一報送市財政局。
經財政部門核定由企業營業外列支的科學研究機構經費,在條件成熟後再撥交市科委統一管理。
第六條 從事科學技術開發和近期內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其科研事業經費在“七五”計畫期間應逐年減少。減下來的經費,劃入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於發展科學技術事業。其中三分之二由市科委撥交有關主管部門,納入各主管部門的科技發展基金,用於各科研機構承接市和主管部門的重大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和其他專項任務,包括主管部門指定在各科研機構中設定的情報、計量、標準、觀測和設計等部門的專項任務;其餘三分之一以及增長部分的資金,由市科委掌握,用於各科研機構的科技委託信貸資金、科技貸款的貼息資金、實驗基地建設資金和大型實驗裝備資金等。
第七條 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內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為主的科研機構,其研究經費應該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自然科學基金,上級主管部門只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經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共設施費用。減下來的研究經費,劃入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統一使用。
第八條 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科研機構,以及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科學技術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的機構,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年度計畫任務和財力的可能,核定並撥給年度事業經費,按任務實行包乾。這類單位在完成國家和上級規定的計畫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淨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部分,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百分之五十用以沖抵下一年度事業費撥款,百分之五十留給單位。
第九條 農業科研機構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實行包乾;有條件的農業科研機構也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逐步做到事業費自給。
第十條 凡已做到經濟自立的科研機構,對留用的淨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
凡逐年核減事業費的科研機構,對留用的淨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
凡實行基金制和包乾制的單位,對留用的淨收入,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分別提取科技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職工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應根據完成計畫任務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情況,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分別核定。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指定在科研機構中設定的情報、計量、標準、觀測和設計等部門,其經費由指定設定的有關部門按任務撥給;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委託科研機構承擔的科技任務,其經費應根據任務需要,由委託部門或單位付給。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中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研事業費的機構,離、退休金仍應當照撥。
第十三條 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投資,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凡列入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的項目,均應實行契約制。項目成果的權益和推廣套用的期限、範圍、對象等內容應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市科委應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內容以及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對項目分別實行有償或無償的撥款辦法。
第十五條 凡有一定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的項目,均應簽訂有償契約,並在契約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的金額。企業單位應當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事業單位應當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有償契約項目回收的資金,仍納入市科技發展基金繼續使用。
第十六條 對具有推廣套用價值但不宜成為商品或不宜實行有償轉讓的技術成果項目,或社會效益雖然顯著但本單位經濟收益不大的項目,一般應採取無償資助的辦法。對無償資助的項目,市科委可區別情況給予全額資助或部分資助。
第十七條 列入市科技發展基金的項目應逐步實行招標辦法,以保證項目指標達到計畫要求和資金的合理安排使用。招標項目的經費,採取包幹辦法,結餘留用、超支不補。具體辦法由市科委另行制訂。
對尚未實行招標的項目,仍採取同行評議、擇優支持的辦法進行審定。但其經費應在核定的預算開支範圍內,採取按項目進度和實際用款情況分期撥款、按實結算。其中一部分撥款,應在項目完成並通過鑑定後再行結算;或者採取先貸後撥、按實結算的辦法。項目完成後的結餘資金,百分之六十退回市科委,百分之四十留給承擔單位作為科技發展基金,繼續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項目。
第十八條 有償契約項目,如承擔單位能按契約如期完成並通過鑑定,同時又能按期償還資金的,市科委可按償還金額百分之四點八,返回承擔單位。其中,一半作為職工福利基金,另一半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十九條 對具有推廣套用價值但不宜成為商品或不宜實行有償轉讓的技術成果項目,或社會效益顯著但本單位經濟收益不大的項目,如承擔單位能按契約如期完成並通過鑑定的,市科委可從退回的項目結餘資金百分之六十部分中,發給承擔單位一定額度的獎金,以獎勵對項目作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第二十條 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實行獨立核算,擁有一定自有資金的科研機構、工廠企業和科研生產聯合體,在進行科學研究、中間試驗、試製開發新產品、消化吸收新技術、推廣套用新技術成果等過程中,如果資金不足,可根據不同情況,向設立科技貸款的專業銀行申請貸款。
對列入市科委重點科技計畫的項目,各專業銀行根據與市科委商定的貸款額度,對市科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契約中的貸款金額給予貸款。對契約中規定的低息或貼息貸款部分,其差額利息或貼息由市科委從科技發展基金中付給。
對逐年核減事業費的科研機構,在進行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儀器設備購置等方面資金有困難的,市科委可用科研機構核減下來的事業費,委託有關銀行以委託貸款方式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頒發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辦法相牴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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