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檢測結果和安全試驗正確可靠,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名稱,具體內容,

名稱

上海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實驗動物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檢測結果和安全試驗正確可靠,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實驗動物,是指用於各種動物實驗或作為生物製劑原料的齧齒(小鼠、大鼠、地鼠、豚鼠等)、兔、犬、貓和非人靈長類等常用動物及用於科學實驗和檢測的其他動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一切實驗動物及與實驗動物相關的籠器具、飼料、墊料、設備等一切支撐條件的研究、生產領域。
第四條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實驗動物管理的主管部門。市科委可委託有關部門從事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用於實驗動物的建築設施應合理布局,其空間組合、內外環境條件、設備設施、日常管理等,均須符合所需的科學要求,逐步做到標準化、系列化。
第六條一切用於實驗動物的飼育器具、設備、實驗動物的飲水和飼料的配製、成形、包裝、運送、滅菌與保存,應符合各類、各系、各級實驗動物所需要的標準,確保衛生和營養要求。
第七條實驗動物的保種、繁育方法必須符合各類、各系、各級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學、遺傳學標準,並持有微生物學、遺傳學監測控制報告和繁育記錄。套用實驗動物進行實驗、安全評價和藥品檢定或製作生物製品等的單位,也必須具備相應的飼養條件。
第八條實驗動物的引入和輸出,除必須符合國家動植物檢疫規定外,還須符合實驗動物的特定需要與技術要求,並持有必要的證明和記錄。
第九條各實驗動物機構應由單位技術部門領導,並對機構內部的總體管理、經費使用、人才培養、繁育規劃、統計核算、工作方式、操作規程、監控分析、設備維修等方面,建立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每年應進行一次檢查總結。
第十條各實驗動物機構,應向市科委申請單項或多項實驗動物認可合格證。
第十一條市科委應會同有關部門經常對各實驗動物機構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凡使用未經認可合格的實驗動物者,有關部門應停止對其研究項目繼續撥款,研究結果不予承認,檢定或評價報告視為無效,藥品、生物製品或其他產品均屬不合格。
第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科委及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可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進,直至吊銷其實驗動物認可合格證。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應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對發生疫情不報,或因防護措施不力而造成疫病擴散和人員致傷、中毒、患病等嚴重損害的實驗動物機構和個人,應追究其行政或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而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市科委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並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關於《上海市實驗動物管理辦法》的說明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
實驗動物科學是一門新的科學,它與醫學、藥學、生物學等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在科學研究、安全評價、生物製劑等方面有著重大的作用。實驗動物質量的好壞也直接關係到人類的健康。
至1987年,我國的實驗動物工作還比較落後,全國至今還沒有一個專門的法規加以協調和管理,很不適應日益發展的科學需要。例如,本市有200多個實驗動物機構,生產和套用單位也有100多個,每年用於動物實驗的大小鼠約100萬隻,家兔約10萬隻,它們分屬於醫療衛生、製藥工業、高等院校、科學研究等系統。由於沒有一個統一的管理機構和專門的規定加以協調,因而不能進行有效地管理,也影響了本市實驗動物的質量提高。為加強實驗動物管理,上海市科委起草了這個辦法。
實驗動物科學涉及許多領域和工作部門。為此,在《辦法》的第四條規定了市科委為本市實驗動物機構的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協調管理全市的實驗動物機構。這與國務院責成國家科委主管實驗動物的決定是一致的,也有利於這個《辦法》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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