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規範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的選題、申報、評審、立項、鑑定與驗收等各項工作程式,提高教育科學研究水平,更好地發揮教育科學研究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上海市教委1998年制訂了《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並與2007年進行了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 研究周期:3年
- 地區:上海
- 領域:教育科學研究項目
總則,申報與評審,管理與驗收,經費管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工作的管理,進一步規範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驗收等各項工作,提高項目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更好地發揮教育科學研究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解決教育改革與發展中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推動教育科研與教學的深度融合。
第三條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分:
1.重大項目。圍繞國家和上海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理論創新和重大政策實踐問題,開展跨學科、長周期,具有重大理論和政策突破的研究,研究周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擇優支持,鼓勵跨單位、跨部門和跨地區的聯合攻關。
2.重點項目。鼓勵廣大教育理論工作者和教育實踐工作者圍繞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點領域,開展教育理論和實踐創新研究,研究周期為3年。重點項目同時確立為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教育學課題。
3.決策諮詢項目。針對教育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亟需突破的問題,開展決策諮詢研究,研究周期為1年。通過專項委託的方式進行立項。
4.市級項目。鼓勵學校第一線教育工作者開展多樣化、個性化、特色化教育科研,推進基層教育改革和教育實踐。研究周期為3年。
第四條規劃辦在上海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項目申報、評審、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項目申報對象為本市各級各類教育工作者、教育管理工作者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
第六條項目申請人須是項目的實際主持者,應在項目中擔任實質性研究工作。每一申請人同一時間內不得申報兩項及以上研究項目。已承擔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尚未結項的不得申報新的項目;結項不合格或撤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從公布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報新的項目。
第七條項目申請人向所在區縣、院校、科研院所或行業歸口單位送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所在區縣、院校、科研院所或行業歸口單位認真審核項目申請書,簽署明確意見並加蓋公章,於規定日期前報送規劃辦。規劃辦不受理個人申報,逾期報送項目不列入評審。
第九條規劃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專家組進行評審,經上海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審議,公示無異議後,由市教委正式發文公布立項項目。
管理與驗收
第十條項目實行兩級管理,即規劃辦與項目承擔人所屬的區縣、院校、科研院所或行業歸口單位共同管理。區縣、院校、科研院所或行業歸口單位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規劃辦定期組織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項目負責人要確保項目研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和規範性,並對科研成果的真實性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項目計畫任務一經立項後應認真履行,研究目標原則上不予調整。對於涉及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所屬單位、項目完成時間、項目中止等重大事項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負責人所屬的區縣、院校、科研院所及行業歸口單位嚴格審核把關,報規劃辦審核備案。
第十三條項目一經立項發布後3個月內須完成開題工作,重大項目由規劃辦組織開題;其他項目委託所屬的區縣、院校、科研院所及行業歸口單位組織開題,開題報告報送規劃辦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項目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檢查項目的進度、質量和經費使用情況。規劃辦對重大項目、重點項目組織檢查;其他項目由所屬的區縣、院校、科研院所及行業歸口單位組織年度檢查,檢查報告匯總後報送規劃辦。規劃辦匯總整理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形成情況專報提交上海市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
第十五條項目完成後,規劃辦將組織專家組對項目成果進行驗收,驗收時須提供申請書、開題報告、年度報告、總結報告和相關成果。
項目負責人提交驗收材料和相關成果,經項目承擔人所屬的區縣、院校、科研院所或行業歸口單位審核後,報送規劃辦。
市級項目的驗收,規劃辦可以委託項目承擔人所屬的區縣、院校、科研院所或行業歸口單位組織。驗收材料和相關成果報送規劃辦登記並頒髮結項證書。規劃辦進行抽查管理,如抽查不合格,將酌情減少相關單位的申報限額。
第十六條與項目相關的研究成果出版或發表時須在醒目位置標明“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年度,立項編號××××”的字樣。重大項目、決策諮詢項目的研究成果需報規劃辦審核同意後,公開出版發表、內部刊用或向有關領導、部門報送。
第十七條結項驗收分優秀、良好、合格、暫緩結項、不合格5個等級。評議等級為“合格”以上的項目,辦理結項手續後,下撥預留經費。評議等級為“暫緩結項”的成果,限期整改,可以再次申請結項,再次結項驗收的等級只有“合格”與“不合格”兩個等級。“不合格”的項目,則不予結項,並扣留該項目研究經費,同時將酌情減少相關單位的申報限額。通過驗收項目由規劃辦登記編號,頒髮結項證書。
第十八條鼓勵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研究成果開展推廣,但在推廣過程中,不得以上海市教育科學研究項目的名義開展經營性行為。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對成果推廣過程中產生的一切行為負責。
第十九條規劃辦將通過通知、網站等方式及時公布項目的研究狀況、成果及項目管理情況。對於不能正常履行研究的項目,將發出通知,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規劃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中止撥款或撤銷項目的處理:
1.年度檢查情況表明,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不具備按原計畫完成研究任務的條件和能力,或難以取得預期的研究成果;
2.項目負責人長期出國或因工作變動、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開展研究工作;
3.項目負責人在研究周期內未完成研究任務或申請一次延期後仍未完成研究任務;
4.經查實,項目負責人存在嚴重的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
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進行項目預算,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在結項申請日6個月之前,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專家論證,報規劃辦審核備案。
第二十二條項目由市教委專項資金予以資助。項目經費按相關財務制度專款專用,並依據“一次核定,分期到位,包乾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約束機制,確保項目資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重大項目經費按年度下撥,重點項目和市級項目經費當年下撥首期經費,最後一筆經費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結項後下撥,未通過結項的,不予下撥。
第二十四條項目經費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資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所發生的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相關的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科研人員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
第二十五條項目結束之後應進行結題結賬。項目辦理結項手續後,應於預留經費到帳後6個月內辦完結賬手續,最長不超過1年。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