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科委印發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80903
- 發布文號:滬科辦[79]350號
- 發布日期:1979-12-31
- 生效日期:1979-12-3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相關信息,主要內容,
相關信息
【發布單位】80903
【發布文號】滬科辦[79]350號
【發布日期】1979-12-31
【生效日期】1979-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滬科辦[79]350號
【發布日期】1979-12-31
【生效日期】1979-12-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通知)
(滬科辦(79)350號)
(滬科辦(79)350號)
主要內容
印發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局、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現發下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關於《上海地區國外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請試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可及時告訴市科委情報處,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地區國外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
為了使一單位的譯文能為其他各單位利用,避免或減少翻譯工作中的重複勞動,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對已經翻譯過的科技文獻資料必須進行登記管理。現參照1963年7月4日中國國外科技文獻編譯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的《翻譯國外科學技術文獻登記暫行辦法》精神,特制訂《上海地區國外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如下:
各有關局、公司、大專院校、科研單位:
現發下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關於《上海地區國外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請試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和意見,可及時告訴市科委情報處,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地區國外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
為了使一單位的譯文能為其他各單位利用,避免或減少翻譯工作中的重複勞動,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對已經翻譯過的科技文獻資料必須進行登記管理。現參照1963年7月4日中國國外科技文獻編譯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的《翻譯國外科學技術文獻登記暫行辦法》精神,特制訂《上海地區國外科技文獻譯文管理辦法》如下:
(一)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負責本市的國外科學技術文獻譯文登記管理工作。
(二)凡上海地區各科研、設計單位,各類學校,各工業局所屬廠礦企業的科技文獻翻譯者、科技刊物編輯部,以及各科技情報部門組織翻譯的國外科技期刊、會議錄、論文,各國專利、標準資料,產品設備的操作說明,圖書,手冊等內部使用或公開出版的譯文(搞譯、節譯或文摘譯文等除外),均應進行登記。
(三)各單位在1977~1979年形成的科技文獻譯文,需於1980年上半年內全部補登記完畢。1980年以後的科技文獻譯文,各翻譯單位應在所譯資料完稿後一個月內,負責填寫《譯文登記卡》,交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文獻館。
(四)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根據收到的《譯文登記卡》定期彙編出版《譯文通報》,以供查閱、選用。
(五)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根據有關單位的要求,積極協助提供所收存的譯文複製件(酌收工本費);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未收存的譯文,如用戶需要,可向有關翻譯單位借閱、搞錄、複製。
(六)填交《譯文登記卡》的單位,如能提供複本者,請予註明,沒有複本者,也請保留底稿;若在報刊上發表的,要註明發表時間、刊號,以便查閱。如屬密級資料,可通過規定手續進行交流。
(七)填交《譯文登記卡》的單位,由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按期優先提供譯文通報。提供的譯文對當前生產、科研有較大參考價值者,可推薦有關出版部門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