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

廣東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是廣東省人民政府於1986年9月9日頒布的檔案,2002年5月28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2001年底前發布的部分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廢除了本條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辦法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funds
  • 頒布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9-9
  • 條數:十一條
  • 失效時間:2002-5-28 
(一九八六年九月九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本辦法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的原則,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從1986年開始,各級財政根據各級政府確定的財政收支預算,按照科技經費撥款的增長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的原則,安排本級財政支出的科技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下同)和科研事業費在年度財政支出預算中的撥款額度。
第三條 列入我省國民經濟計畫重點科技項目的經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省重點科技項目,原則上都要實行招標。凡適合招標的項目,由項目主持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公開招標,保證所有投標單位的同等權利。
(二)省重點科技項目實行契約制,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有償或無償使用。凡經濟效益好,具備償還能力的項目,應當在契約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投資。承擔單位是企業的,應當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後的產增利潤歸還;是科研單位的,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執行中因不可抗力而喪失償還能力的,由承擔單位申請,經主持項目的部門及開戶銀行審核,報省科委批准,可以減免,並報各級部門、開戶銀行和有關部門備案。
(三)省重點科技項目的經費,由省科委會同省財政廳安排,委託銀行監督使用並按契約規定收回應該償還的資金。回收的資金,百分之八十由省科委統一存入省財政“科技三項費用發展基金專戶”,按科技三項費用管理辦法使用,財政部門不予沖抵按計畫應撥的經費;百分之二十由主持項目單位用於安排科技項目,報省科委備案。
第四條 省、市(地)、縣各直屬部門、科協和省科學院、農科院及各類獨立科研機構的科研事業費,以1985年度財政預算整數(扣除財政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加上1985年因工資改革按規定應由財政負擔的經費為基數,連同增長的額度,自1986年起,由各級財政部門撥交同級科委統一歸口管理。各部門其他經費撥款按原有渠道不變。
省、市(地)、縣各直屬部門及所屬研究機構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直屬部門報同級科委審核後下達,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科委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 各類科研單位的科研事業費按下列規定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財政撥給的科研事業費在第七個五年計畫期間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
(二)主要從事基礎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研究經費應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請基金,國家只撥給一定額度的事業費,以保證必要的經常費用和公共設施費用。
(三)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測試等技術基礎工作的單位和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國家撥給,實行包乾。這些單位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農業科學研究單位全部留給本單位;其他單位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三十到百分之四十的(具體數額由科委核定),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一半留給單位。單位留用部分,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可以分別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
上述各科研單位的性質分類,由各級科委會同各同級主管部門審定。各類事業費的遞減、維持或增長的分年計畫,由各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科委審批核撥。
省各科研單位減下來的科研事業費,三分之一分別由各主管委、辦會同科委統一安排,三分之二由省科委統一安排用於調整發展科研機構,改善科研條件及支持各類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由省財部門負責監督。
第六條 各類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按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的渠道解決。
對於重點實驗室和向社會開放的公用科學實驗基地及重大科研設施的建設經費,經省計委批准後,列入省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規定辦理。
第七條 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研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仍應照撥。
第八條 企業委託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承擔的科技任務,其費用由企業支付。
第九條 各市(地)、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科技撥款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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