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本會的前身是中國工程師學會廣東分會的組成部分,成立於1947年。1956年重新更改為電機工程學會。“文革”期間被迫停止活動。1978年開始恢復活動,截止2000年底共有會員6500多人、團體會員518個、全省共有市級學會20個。
廣東省電機工程學會 學會性質 本學會是全省
電機工程 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性團體,是依法成立的社會法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科技人員之家。
學會的宗旨與任務 1.組織和團結廣大電機工程科技工作者,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為繁榮發展我省電機工程科學技術事業,振興廣東經濟、科教興國的偉大事業作出貢獻。
2.積極發揮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紐帶、密切科技工作者與黨和政府的關係。
3.學會以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為主外,編輯出版《廣東電力》等多種學術刊物和科技資料專輯;開展繼續工程教育和技術培訓;開展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地方性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技術資格評審、技術職務資格評定、評選優秀科技論文、優秀科技人物,技術開發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標評議等工作。
學會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組織、編審、科普三個工作委員會。另設立高電壓技術、城市供電、電廠、電機電器、電力系統、用電與節電、自動化與計算機套用、直流輸電、柴油機發電、農村電氣化、燃氣輪機發電、核電技術、風力發電、電力通信、輸變電、電纜16個專業委員會開展專業學術活動。會員可以填報參加1~3個專委會並參加活動。但必須以一個為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為廣東省電機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縮寫為GSEE)。
第二條 本會是廣東省(以下簡稱本省)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 法人團體,是本省電機工程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會是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單位會員。本省各市電機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市級學會)自願加入成為本會的單位會 員,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 國和可持續發展,堅持民主辦會,提倡在學術上自由討論,堅持和發揚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反對學 術不端行為,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促進我省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的發展,促進電機工程科 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振興廣東經濟、 加速我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廣大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 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會既是黨和政府密切聯繫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樑與紐帶,又是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領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 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本會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份。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廣州市東風東路水均崗8號,郵政編碼:510080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和經濟的發展,舉辦電機工程各類專業的學術報告 會,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科技成果,新產品展覽展示活動;
2、開展民間國際科技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電機工程科技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3、加強省際間電機工程學會的聯繫,加強本省各市、縣電機工程學會和所屬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聯 系,促進各方面的科技交流,活躍學術活動;
4、多層次普及電機工程科技知識,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
5、編輯出版《廣東電力》等學術刊物、科技資料和音像製品、論文專輯;
6、開展繼續工程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電機工程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7、開展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地方性技術規程、規範、標準的編審、技術 資格評審、技術職務資格評定,優秀科技人物評選,技術開發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標評議等工作;
8、組織和發動會員在發展科學技術方面提出建議,向黨和政府部門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 的正當權益;
9、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
10、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及其他各項科技工作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在本團體業務領域有一定影響。符合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並履行 本章程規定手續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本會不吸收外國籍會員。
第九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在電機工程相關領域,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1、具有電機工程相關學科(以下簡稱本學科)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含相當的專業職稱或專業職務)及 以上水平的人員;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博士學歷;取得本學科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學科工作一年以 上;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本學科工作五年以上;學生會員畢業工作二年以上以及具有工程師水平的自學成才的人員;
3、在電機工程科學技術或生產實踐活動中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貢獻的人員。
4、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電機工程科技管理領導幹部。
5、凡在高等學校電機工程相關專業學習並本科成績優良的高年級學生可申請本會會員。
(二)單位會員 擁有一定數量相關專業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從 事電機工程設計、製造、建設、生產、運行、科研、教學、管理等的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會員須有一名會員介紹,本會基層單位推薦: 學生申請須有學校的學會基層組織報本會: 單位會員向本會提交申請:
2、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通過,在其閉會期間由其授權機構審核,經理事會確認:
3、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管理 (一)個人會員由所在地方的市級學會管理,不在市級學會的會員由省學會管理。 (二)單位會員由本會管理或由本會委託本會基層單位或所屬專委會代為管理。 (三)本會遵循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制定的編碼規則編碼,所屬個人會員每人都有對應的統一編碼。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3、優先參加本會有關學術活動;
4、優惠訂購或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5、會員有退會自由。
(二) 單位會員
1、優先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請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等活動,參加本會(或有關專業委員會)舉辦的科技成果和產品展示活動。
5、會員對學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有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 積極介紹會員和撰寫論文,熱心參加學術交流、科普及諮詢活動;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5、 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6、 協助本會開展學術、科普和諮詢活動;
7、 按規定繳納會費;
8、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以上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凡觸犯刑律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代表由上屆理事會 理事,本屆理事候選人、市級學會會員代表、單位會員代表、特邀代表組成。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 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審定上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 審議學會經費收、支報告;
4、 審議修改會章;
5、 選舉產生本屆理事會;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 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 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市級學會理事長、本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或秘書長)和有關電機工程的主要生產、運行、科研、 設計、製造教學等單位及有關部門的著名專家、學者和有關企業集團代表組成。其中市級學會理事長和本會各專 業委員會主任可為理事候選人,其它理事由各單位充分協商提名並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任期內,如有市級學會和本會專委會改選,則由當選的該市級學會理事長或專委會主任(或秘書 長)繼任本會理事會理事並報本會常務理事會確認。當屆理事如遇工作調動或人事變動,則由該理事所在單位重 新推薦,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本屆理事會理事。
第二十條 理事會和理事的職責 理事會職責是:
(一)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四) 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 審查學會經費使用情況;
(六) 進行獎勵、表彰活動;
(七) 籌備召開下屆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八) 聘任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的職責是:
(一)貫徹理事會各項決議。關心指導本會的建設,監督本會的工作,並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每年以不同方式給本會以支持,按期繳納理事單位會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 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責;
(二) 審定工作規劃和實施計畫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 決定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及其他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四) 聽取和審定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 召開理事會議;
(六) 討論通過榮譽會員;
(七) 決定有關表彰事宜。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執行委員會處理重大問題, 並將決議儘快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必要的組織機構。
(一) 本會設立以下工作委員會 1、組織工作委員會; 2、編審工作委員會; 3、科普工作委員會; 4、諮詢工作委員會; 5、培訓工作委員會。
(二) 本會設立以下專業委員會 1、高壓技術專業委員會; 2、城市供電專業委員會; 3、電廠專業委員會; 4、電力系統專業委員會; 5、用電與節電專業委員會; 6、信息與自動化專業委員會; 7、直流輸變電專業委員會; 8、農村電氣化專業委員會; 9、燃氣輪機發電專業委員會; 10、核電技術專業委員會; 11、風力發電專業委員會; 12、電力通信專業委員會; 13、輸變電專業委員會; 14、電纜專業委員會; 15、低壓直流電源專業委員會。
各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任,各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由專委會選舉產生後,由本會聘任。 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本會秘書處,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受理事長領導。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 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熱心學會工作,密切聯繫民眾,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 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 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必要時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 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的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直轄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協調各工作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並將情況報告理事長;
(六) 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省科協撥款;
2、支持單位撥款;
3、舉辦各種事業和諮詢等活動的收入;
4、國內外單位、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5、個人和單位會員會費; 5.1 個人會員會費標準 普通會員每人每年50元; 高級會員每人每年200元;(由中國電機工程學會收取) 學生會員免交個人會員會費; 離退休普通會員或高級會員免交個人會員會費。 5.2 單位會員會費標準 單位會員每年5000元; 5.3 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會費標準; 理事單位每年2萬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3萬元; 副理事長單位每年8萬元; 理事長單位每年65萬元; 同一單位不重複繳納; 掛靠單位省政府機關、專業委員會、大專院校理事單位免交; 5.4 個人會員會費由所管理的市級學會和專委會負責收取和使用管理; 5.5 單位會員會費由會員所管理的機構負責收取和使用管理; 5.7 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單位的會費由廣東省電機工程學會負責收取和使用管理; 5.8 廣東省電機工程學會、市級學會和專委會所收取的會費必須嚴格遵守民政部、財政部 《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等有關規定的通知》和《廣東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用 於學會開展學會章程中規定的活動,同時為學會會員提供合理的服務。 5.9 學會會費的收支情況每年向本級理事會或專委會匯報,必要時向本級會員代表大會匯 報並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6、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7、由企業集團或有關單位籌集的學會活動基金;
8、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 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 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 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 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 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 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 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 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廣東省電機工程學會第九次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 過,於二0一二年五月作個別修改,已報省民政廳於二0一二年六月二日批准生效。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