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試行辦法

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試行辦法,為獎勵在科技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九八八0年五月三十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獎勵在科技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省內從事如下工作的人員:
(一)自然科學研究和社會科學研究;
(二)工業、農業、教育、醫療衛生;
(三)科技管理和生產管理;
(四)其他科技工作。
第三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選工作,從1988年起每兩年進行一次,由廣東省科技幹部局負責組織。
第四條 凡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有良好職業道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報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一)獲得國家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的主要完成者;
(二)獲得省級、國家部委級科技進步或科技成果二等獎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者多項省級、國家部委級科技進步或科技成果三等獎的主要完成者;
(三)獲得廣東省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一等獎或者兩項以上二等獎或三項以上三等獎的主要完成者;
(四)在醫療衛生工作中,臨床診斷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治療效果良好,並得到省內同行專家承認者;
(五)在中國小教育工作中成績顯著,受到國家表彰並發表過有較高科學價值的論文;在中、高等教育工作中連續三年每年開設兩門以上課程,所主編教材被採用,獲得同行好評,並在全國性學術刊物發表多篇學術價值較高的論文者;
(六)在引進、吸收、套用國外先進技術中,解決了重大技術問題,使設備或技術達到或超過省內先進水平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者;
(七)在研製我省科技發展戰略和論證重大建設項目中,提出具有重要套用價值的建議,經實踐證明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者;
(八)在振興中小企業和鄉鎮企業或幫助老、少、山、邊、窮地區脫貧致富或承包、租賃、興辦各種科研生產機構中成績顯著者;
(九)具有科學的管理方法和較高的管理水平,銳意改革,大膽創新,重視人員的培訓和產品更新換代,在任期內使本單位連續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精神文明建設也取得顯著成績者;
(十)在科學領域的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第五條 多單位或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項目,由合作者協商推薦一名主要完成者參加評獎。
第六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選程式:
(一)單位、同行專家、學術團體推薦或本人向單位申請;
(二)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科技幹部管理機關;
(三)由省直廳局或市科技幹部管理機關組織同行專家或學術團體進行初評;
(四)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評審,提出獲獎人員名單;
(五)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獲獎名額每次約一百名。
第八條 成立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委員若干名。
第九條 對獲得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廣東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並頒發獎金和榮譽證書。
評選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從獲得“廣東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稱號的人員中產生。
第十條 對獲獎者實行一次性獎勵:一等獎三千元;二等獎二千元;三等獎一千五百元。
資金從省財政撥給的專款中支付。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者,取消其榮譽稱號及待遇,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以利用評選機會誣陷、壓制、打擊報復他人者,應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科技幹部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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