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施辦法

為落實《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關於爭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排頭兵的科技創新行動計畫》有關設立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要求,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暫行辦法》,制定《汕尾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施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27日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汕府辦〔2011〕88號印發。《辦法》共14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施辦法
  • 類型: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時間: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政府通知,實施辦法,

政府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汕尾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施辦法的通知
汕府辦〔2011〕8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汕尾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關於爭當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排頭兵的科技創新行動計畫》有關設立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要求,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由市人民政府設立,其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我市從事科技創新工作,為建設創新型汕尾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組織和科技人員。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設定,與市科技進步獎同步進行,每兩年推薦一次,可以空缺。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獲獎對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或國家專利獎的;
(二)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的;
(三)獲得省專利金獎的;
(四)為全市經濟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做出重大突出科技貢獻的科技人員。
符合第(一)至第(三)項條件的,實行推薦制。由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推薦,由市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推薦為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項目,必須是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為第一完成單位或第一完成人。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行評審制,遵守本辦法有關評審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設立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簡稱市評審委),負責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評審工作。市評審委員會成員為市科技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市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處理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日常工作,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第九條 符合第五條第(四)項條件要求的,由做出重大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所在單位推薦,經市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獲得到會評審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數通過)後,報市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條 推薦單位推薦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應當徵得候選人的同意,由多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需徵得所有共同完成單位的一致同意。推薦單位和候選人應填寫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實行公示制度。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擬獎項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天。在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獎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個評獎年度的獎金為30萬元,在當年編列科學技術經費預算計畫中技術研究與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當年度獲獎項目在兩個以上的,獎金由獲獎單位平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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