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為獎勵在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高等教育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00年9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5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發布。《辦法》共24條,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粵府〔1986〕91號)予以廢止。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61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0年9月1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盧瑞華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省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分以下類別:
(一)自然科學類;
(二)技術發明類;
(三)科學技術進步類。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省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其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省轄區內研究開發、套用推廣,或者屬於我省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國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成果。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自然科學類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技術發明類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有發明專利;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顯著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項目的省科學技術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對我省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經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議提名,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
第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專家推薦:
(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三條 推薦的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各種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範圍內推薦項目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頒發廣東省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粵府〔1986〕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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