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 技 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興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 技 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科學研究,推進技術開發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結合;促進產學研合作和專業鎮發展,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促進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推動綠色崛起。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市轄區內研究開發並套用推廣,或者屬於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市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八條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各級人民政府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或者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獲獎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被授權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且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在引進套用和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項目的市科學技術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金設定為:一等獎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三等獎8000元。
第十一條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對我市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議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特等獎獎金50000元。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鎮級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四條 推薦的項目要求:
(一)已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且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項目可直接推薦。
(二)制訂並獲準的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的項目,在指導生產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可直接推薦。
(三)除上述規定可直接推薦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符合推薦要求的項目,由推薦單位和專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各種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範圍內推薦項目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後,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興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興市府〔2002〕42號)同時廢止。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加強科學研究,推進技術開發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結合;促進產學研合作和專業鎮發展,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促進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推動綠色崛起。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市轄區內研究開發並套用推廣,或者屬於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市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八條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各級人民政府一般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或者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獲獎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被授權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且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在引進套用和推廣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或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市內領先水平的。
前款第三項重大工程項目的市科學技術獎僅授予組織。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獎金設定為:一等獎20000元,二等獎15000元,三等獎8000元。
第十一條 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對我市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公民和組織,經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議提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特等獎獎金50000元。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專家推薦:
(一)鎮級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各有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四條 推薦的項目要求:
(一)已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且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項目可直接推薦。
(二)制訂並獲準的國家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廣東省地方標準的項目,在指導生產實踐中取得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可直接推薦。
(三)除上述規定可直接推薦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符合推薦要求的項目,由推薦單位和專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各種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範圍內推薦項目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經市科技行政部門審核後,提交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二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興寧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興市府〔2002〕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