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崗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崗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獎項設定,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第四章 獎勵經費與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技創新,加速我區科技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建設創新型城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深圳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龍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設立龍崗區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區科學技術獎)。區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條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設立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獎勵委),區獎勵委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區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包括區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區獎勵委主要職責是:審議區科學技術獎工作的重大問題,審定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結果。
第四條 區獎勵委下設龍崗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獎勵辦),設在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區獎勵委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五條 區科學技術獎下設四個獎項:
(一)區長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技進步獎:包括技術開發類和醫療衛生類,其中技術開發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
(四)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配套獎。
除科技進步獎技術開發類外,其他獎項不分等級。
第六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數量設定如下:
(一)區長獎:每屆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
(二)技術發明獎:每屆不超過5項。
(三)科技進步獎:技術開發類一等獎每屆不超過10項,二等獎每屆不超過15項,醫療衛生類每屆不超過10項。
(四)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配套獎:不限名額,按實際獲獎數量給予配套。
第七條 區長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
(一)在套用研究、科技開發等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對推動龍崗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對產業發展、企業成長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貢獻並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要技術發明的組織。申報評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發明專利,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3。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九條 科技進步獎授予下列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醫療衛生項目過程中,經過實踐檢驗,產生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配套獎授予獲得上兩個年度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的自然人、組織。

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

第十一條 區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審前區獎勵辦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區獎勵委主任委員審定。
第十二條 區科學技術獎由申請人自行申報,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獎項。黨政機關和公務員不得申請獎項。
第十三條 已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的項目只能申報配套獎,已獲得龍崗區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獎項。
第十四條 區科學技術獎集中受理、分類評審,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區獎勵辦提交申請材料。
(二)區獎勵辦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區獎勵辦組織評審。
(四)區獎勵辦審核評審結果,公示擬獎名單,公示時間不少於10天。公示結束後向區獎勵委提出擬獎名單。
(五)區獎勵委審定擬獎名單。
(六)區獎勵辦將審定後的擬獎名單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與申請單位或者自然人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迴避。參與區科學技術獎評審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專家的構成、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保密。
第十六條 區長獎由區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配套獎由區獎勵辦直接給予配套資助,授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四章 獎勵經費與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區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區財政安排,從區科技發展資金中列支。每類獎項獎金如下:
(一)區長獎每項獎金50萬元。
(二)技術發明獎每項獎金30萬元。
(三)科技進步獎技術開發類一等獎每項獎金20萬元,二等獎每項獎金10萬元;醫療衛生類每項獎金10萬元。
(四)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配套獎,按國家、廣東省、深圳市科技獎勵獎金予以全額配套資助。
第十八條 組織獲獎的,鼓勵獲獎單位將獎勵獎金髮放給研發團隊,同時鼓勵該單位配套一定比例的獎金獎勵給研發團隊;自然人獲獎的,獎勵獎金直接發放給獲獎人。
第十九條 取得科學技術獎相關獎金的單位或個人,應依法納稅,有關單位依法履行扣繳義務。
第二十條 區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申請和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科學技術獎的,由區獎勵辦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向社會公布,列入不良誠信記錄,取消其後兩屆區科學技術獎的申請資格,並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區科學技術獎不繳納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科學技術事業。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照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關於印發深圳市龍崗區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通知》(深龍府〔2007〕6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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