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業獎勵技術開發人員暫行辦法

深圳市企業獎勵技術開發人員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企業獎勵技術開發人員暫行辦法
  • 時間:1993-05-29
  • 單位:深圳市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8
【發布文號】深府[1993]236號
【發布日期】1993-05-29
【生效日期】1993-05-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深圳市企業獎勵技術開發人員暫行辦法
(1993年5月29日深府〔1993〕236號文)
第一條為加速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推進企業技術進步,促進深圳經濟的發展,獎勵在依靠科技進步促進企業發展中作出貢獻的技術開發人員,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
第三條從事下列技術開發工作,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的技術開發人員,可授予技術開發獎:
(一)研究開發出的新產品、新材料投入批量生產後,為企業創造出直接經濟效益。
(二)研究開發的新工藝、新技術、新配方、新設備套用於企業的生產過程後,明顯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為企業增加直接經濟效益。
(三)對國內科技成果進行二次開發並實現商品化,為企業創造出直接經濟效益。
(四)對國外引進的技術設備進行消化吸收和開發創新,開發設計出在技術上有明顯改進或創新的新產品、新設備,為企業創造出直接經濟效益。
第四條技術開發獎獎金自項目實施後獲得盈利年度起,從新增稅後利潤中按最高不超過10%的比例提取。該項獎金可連續提取,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五條按本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取的技術開發獎金,應專項用於對從事該項目研究開發工作的技術開發人員的獎勵。獎勵方案由企業根據技術開發人員貢獻大小擬訂,報深圳市科技管理部門審定後,獎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義頒發,獎金由企業支付。
第六條凡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投產或開始實施的項目,可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提取技術開發獎。在此之前已投產或開始實施的項目不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對擬獎勵的項目及人員有爭議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協調解決,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在爭議解決之後,才能給予獎勵。
任何單位及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止有關技術開發人員的獎勵申請。
第八條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者,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獎金。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在獎勵技術開發人員的同時,鼓勵境內外單位或個人以專利、非專利技術向深圳市內企業入股,股份比例不受限制,由技術出讓方和受讓方自行商定。
第十條本暫行辦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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