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省級科技計畫項目
管理的暫行辦法
教育科技
粵科規劃字〔2012〕57號
2012-4-13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證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科學、公開和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列入省級科技計畫,通過省財政科技經費支持或以科技政策扶持、引導,由獨立法人單位承擔,並在一定時期內組織實施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及相關科技活動。
按照經費組織形式,省級科技計畫分為專項經費資助計畫和支撐引導計畫2類。
專項經費資助計畫是指省財政專項列支,用於特定科技領域或特定工作任務的科技計畫,主要包括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科技專項計畫、產學研合作計畫、重大科技專項、高新區發展引導計畫、中小企業創新資金、重點實驗室體系建設計畫、主體科研機構創新能力建設計畫等。
支撐引導計畫是指運用產業技術研究開發資金、科學事業費等其他財政資金,為落實其他科技發展任務而設立的科技計畫,包括工業攻關計畫、農業攻關計畫、社會發展攻關計畫、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計畫、成果推廣計畫、對外科技合作計畫、科技基礎條件建設計畫、專業鎮建設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軟科學研究計畫、創新型企業院線提升計畫、民營科技園計畫、科普計畫等。
根據工作職能,省級科技計畫的具體類別可進行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主管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與受理、評審與立項、實施與管理、結題與驗收、績效評估等管理工作。各類科技計畫管理上有其他要求的,在本辦法基礎上另行制定專項管理辦法。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省級科技計畫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省政府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科技計畫的設立、編制、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進行綜合協調管理。
省科技廳根據科技計畫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關規定選擇中介機構承擔或協助辦理有關具體事務。
第二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科技發展規劃和戰略,在調研相關科技領域的基礎上制定各類科技計畫入庫項目申報指南。
第六條 科技計畫入庫項目申報指南應在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申請工作啟動之前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明確申請條件和要求、申報時間和方式以及項目的組織形式。
第七條 省科技廳按入庫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受理項目申報,招標投標項目按照相關專項計畫管理辦法執行。
面向社會的項目管理業務統一通過省科技廳業務受理視窗(以下簡稱“受理視窗”)辦理。
第八條 申請項目的申請者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必須以獨立法人單位名義申請,暫不受理個人名義申報;
(二)符合該計畫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
(四)具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積累;
(五)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六)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 承擔項目2項以上(含2項)未完成的負責人,不得申報新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同一年度不得申報2項以上(含2項)的項目,違者取消當年申報資格及所申報項目。
項目參與者前3名視為項目主要承擔人。
第十條 項目必須按照規定渠道(書面申報或網上申報)和時限進行申報。省直和國家駐粵機構申報的項目需經其省級或屬地主管部門審查推薦;各地級以上市、縣企業和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必須通過各地級以上市、縣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審查和推薦。
第十一條 申請項目應填寫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書》;
(二)《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申報單位認為與所申報項目直接相關的其他說明材料,如單位資質證明、項目查新報告、單位財務報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礎材料、合作協定等。
第十二條 各省直主管部門和地級以上市、縣科技行政部門對其行政區域範圍內企業和事業單位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推薦,並將項目書面申報材料送受理視窗;縣級科技行政部門推薦的項目申報材料應委託其所隸屬的地級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門統一收集後送交受理視窗。
對於通過網上申報的項目,各省直主管部門和地級以上市、縣科技行政部門通過網路進行審查和推薦。
受理視窗對所受理的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受理。
第十三條 申報審查。省科技廳將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申報項目將進入省科技計畫項目備選項目庫;如項目以各種方式進行重複申請或申報材料不符合申報指南要求,取消該項目入庫資格。
第三章 評審與立項
第十四條 項目實行專家評審與行政決策相結合的立項審批制度。項目立項的基本程式為:專家評審(評估)、省科技廳相關業務處審核、廳務會審定。
第十五條 專家評審(評估)意見是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各省直主管部門或地級以上市科技局推薦項目的專家評審(評估)工作由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地級以上市科技局組織,對評審(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專家對進入備選項目庫的申報項目採取書面評審、現場考察和答辯三種方式之一或多種方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論證,實行網路化評審的項目,相關專家在網路上直接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所有參與項目評審(評估)以及相關諮詢的專家應從省科技諮詢專家庫中遴選。
全省科技諮詢專家庫由省科技廳負責建設和管理,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可委託中介機構承擔。
第十七條 承擔項目評審(評估)具體工作的中介機構應通過競爭產生,省科技廳負責中介機構的遴選、績效和信用評價等。
第十八條 省科技廳各業務處在專家評審結果的基礎上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初步立項建議。
省科技廳綜合管理部門組織相關業務處對專家評審意見和各業務處初審意見進行複審,提出綜合意見後報廳務會議審定。
第十九條 通過全部評審程式的項目獲得立項。獲準立項的各類項目,由省科技廳或與省財政廳下達檔案。相關單位和項目申請者可通過省科技廳官方網站線上查詢。
第二十條 各類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在項目下達後1個月內與省科技廳簽訂《廣東省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契約書的各項約定,按時完成項目任務;省科技廳對項目負責人、承擔單位、項目推薦單位、科技行政部門的項目管理責任人、項目的評審(評估)專家和中介機構實行信用評價制度。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實施情況實行報告制度。
(一)年度執行報告。項目承擔單位、被授權或委託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須按要求每年向省科技廳報告在研項目的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
(二)調整報告。如遇目標調整、內容更改、項目負責人變更、關鍵技術方案的變更、不可抗力因素等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向省科技廳報告,並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調整)完成、終止執行或撤銷項目等調整申請報告。省科技廳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意見反饋申請單位。
(三)重要事件報告。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發生可能影響契約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難以協調的問題,項目承擔單位及被授權或委託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管理機構須向省科技廳及時報告。
(四)驗收報告。項目結題驗收時,項目負責人須向省科技廳或受委託組織驗收活動的機構提交所要求的項目驗收報告。
(五)成果報告。項目結題驗收後,項目負責人須向省科技廳報送項目形成的專利、智慧財產權等成果信息報告。
(六)監理報告。受省科技廳委託對重大科技項目實施監理的中介機構,每年初要向省科技廳提交上一年度的項目監理報告。
第二十三條 項目未能正常實施或經費使用不合理的,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和項目監理部門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整改,對有嚴重過錯並且整改不力的,可停止其項目實施,並向省科技廳提交收回項目相關財政經費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對終止執行的項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省科技廳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經費;因人為因素或研究計畫設計不合理造成的,除應向省科技廳上繳尚未使用的財政經費外,省科技廳將降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2年內不再受理負責人申報項目。
第五章 結題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 省科技廳應在項目實施期間對項目進行專項檢查,項目承擔單位須如實提供項目實施進度、研究成果和經費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完成後,必須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分為會議驗收和材料驗收兩種形式。驗收工作須在項目完成後半年內完成;提前完成的項目,可以提前驗收。
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其主管部門向省科技廳提出驗收申請。經各級項目主管單位或部門審批後,省科技廳將組織或委託項目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第二十七條 項目驗收以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的契約書所約定的內容為基本依據。對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水平、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實施的技術路線、攻克關鍵技術的方案和效果、智慧財產權的形成和管理、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經驗和教訓、科技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觀的評價。
第二十八條 項目驗收組織單位根據驗收小組或中介機構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結題”、“需要複議”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建議。
“通過驗收”:按照契約要求開展科技計畫項目,完成80%以上科研任務並取得預期成果的,可通過驗收。
“不通過驗收”: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一)契約或計畫任務書任務完成不到80%;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
(三)擅自修改契約或計畫任務書的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
(四)經費未按契約規定開支或不能提供相關財務證明材料。
“需要複議”:被驗收項目因提供檔案資料不詳、難以判斷等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的,需要複議。需要複議的項目應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自作出複議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若未再提出申請或未按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結題”: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課題原定目標和任務無法完成的課題,按照結題處理。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在接到通知半年內,整改完善有關項目材料後,提出重新驗收的申請。如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省科技廳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降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的信用等級,負責人3年內不能再承擔省科技計畫項目。
第六章 責任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項目管理應發揮中介機構和諮詢專家的作用。省科技廳通過招標或定向考察的辦法,從若干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中遴選1家或1家以上的中介機構協助開展科技計畫管理工作。
為確保公平、效率優先和支持發展,省科技廳根據各項諮詢業務和管理事務服務的工作量、技術難度以及合理的業務成本向中介機構或諮詢專家支付諮詢服務費用,具體的支付標準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參與項目管理的中介機構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遵守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科技行政部門的委託,保證質量、按時完成受託的各項諮詢服務業務;
(二)遵守“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確保所提供的諮詢服務工作公正、科學、優質和高效;
(三)客觀、及時地向省科技廳反映在執行項目管理諮詢服務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
(四)建立符合科技發展規律和項目管理需求的工作質量保證體系,自覺接受科技行政部門的監督;
(五)嚴格保守服務對象在項目實施和管理過程中的各項管理、技術以及其他商業秘密。
第三十一條 諮詢專家在為項目進行諮詢的過程中,具有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維護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擴散被諮詢項目的有關信息。
(三)在諮詢期間,未經組織者允許,諮詢專家不得就諮詢事項與諮詢對象及相關人員進行接觸。
第三十二條 項目管理實行迴避制度,具體迴避內容如下:
(一)在評審、立項、經費分配、項目驗收、爭議處理等環節,對於涉及科技行政部門、管理人員以及授權或委託管理機構自身利益的事項,當事者須主動提出聲明,並實行迴避;當事者被要求迴避,經審查屬實,也須實行迴避;
(二)與評審(評估)等諮詢對象有利益關係的、諮詢對象因正當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請希望迴避等人員不宜被選擇為諮詢專家;
第三十三條 根據項目管理的需要建立省科技廳內部項目責任人制度、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其他相關主體的信用評估制度。任何人不得在監督與信用評估制度的規定之外隨意執行監督、評估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於在項目管理、相關諮詢業務活動中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及管理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以及諮詢專家等責任主體,出現的各類問題、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相應的處理,依照《廣東省科技系統信用評價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過程應逐步實現信息化,科技計畫項目的申報、評審(評估)、公布、管理和結題的過程逐步實現網際網路處理,增強項目管理部門與承擔單位的溝通交流。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