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是河北省科學技術廳印發的辦法。
發布日期
冀科計〔2012〕15號
各設區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現將《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全文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明確管理的基本程式和要求,保證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公正、科學、高效,依據《河北省科技進步條例》,參照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河北省科技廳根據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求,在省科技計畫中安排的,由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三條 項目管理堅持管理規範、職責明確、客觀公正、科學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河北省各類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種類
第五條 根據河北省科技計畫體系設定,項目種類主要包括科技支撐計畫項目、套用基礎研究計畫項目、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項目、國際科技合作計畫項目、軟科學研究計畫項目、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科普原創資金項目等,以及根據科技工作需要適時設立的其它科技計畫或專項項目。
科技支撐計畫。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改善民生為主要目標,重點支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關鍵共性技術、產品、標準的研究開發與套用示範。
套用基礎研究計畫。包括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和重點基礎研究項目,旨在支持優勢學科領域和科學前沿領域的源頭創新和原始性創新,培養優秀人才和團隊,為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和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增強提供支撐。
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重點支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技術研發平台、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等建設,提升區域、產業、領域、學科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國際科技合作計畫。支持企業、高校、科研單位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利用全球科技資源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關鍵和瓶頸技術難題,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其他科技計畫。包括軟科學研究計畫、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科普原創資金等,為推進技術創新、科技成果產業化創造環境並提供政策引導和支持。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項目組織管理的主體包括省科技廳、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專家及中介機構接受委託,參與有關諮詢評估等服務工作。
第七條 省科技廳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全省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科技計畫;
(二)研究制訂有關計畫項目管理規定和規範;
(三)發布年度項目指南,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和方向;
(四)負責項目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
(五)監督檢查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協調解決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統計及信息發布;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八條 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包括設區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和經省科技廳批准的其他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審查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
(二)落實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相關配套經費和條件;
(三)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協調解決項目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調整、終止及撤消建議;
(四) 定期組織承擔單位上報項目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
(五)受省科技廳委託組織項目驗收。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在項目過程管理中的組織、協調、服務和監督作用,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項目指南組織申報項目;
(二)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足額匹配自籌的項目經費,為項目實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條件;
(三)負責項目實施,履行項目任務書,按時完成項目任務;
(四)按規定管理使用項目經費;
(五)按要求提交項目執行情況、績效評價等相關材料,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項目執行情況,提出項目的調整、終止申請;
(七)按要求及時申請項目驗收,科技成果登記;
(八)負責項目科研成果、固定資產等管理。
第十條 專家和中介機構參與評估諮詢時,應遵守以下規範:
(一)客觀、公正地提供諮詢、評估意見;
(二)維護評估諮詢對象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等;
(三)與諮詢評估事項有利益關係時,應主動申明並迴避;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從諮詢評估對象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 省科技廳建立科技計畫管理系統,項目申請、任務書籤訂、執行情況報告、績效評價、結題驗收等環節均通過管理系統線上填報、審核,實現項目全過程網路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建立科技計畫項目專家庫,專家庫由省內外科技、經濟、管理、財務等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十三條 積極推進項目信息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項目信息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積極探索引入第三方評價監督機制,省科技廳委託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實施、驗收進行獨立的監督和評價。
第四章 立 項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發布指南、項目申報、項目審定、簽訂任務書四個基本程式。項目實施期一般為1-3年。
省科技廳可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組織科技項目,以定向委託、招投標等形式實施。
第十六條 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確定的戰略重點、科技發展規劃等,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布局,編制和發布項目指南,明確申請項目的重點領域、目標方向,確定項目申請的時間、渠道、方式和對申報單位的要求。
第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合作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為河北省所屬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等,省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可作為合作單位參與承擔項目;
(二)項目承擔單位具有與項目實施相匹配的基礎條件,具有完成項目所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裝備,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三)項目負責人為在職人員,在相關技術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熟悉本領域國內外技術和市場動態及發展趨勢,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四)項目組成員、承擔單位和合作單位具有良好的信譽;
(五)符合項目限項基本要求。
第十八條 申請的項目應符合項目指南要求。研究內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重複申報省科技計畫項目。
第十九條 項目申報程式
(一)申請單位根據項目指南要求,填寫項目申請書及附屬檔案材料報歸口管理部門。中央駐冀單位原則上通過設區市科技局申報。
(二)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的項目進行審核匯總報送省科技廳。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建立項目庫,立項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產生。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審定程式
(一)項目初審。省科技廳對項目進行初審,初審通過的項目進入項目庫。
(二)項目諮詢評審(評估)。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入庫項目進行立項諮詢評審(評估)。
(三)項目立項。省科技廳根據諮詢評審(評估)意見研究確定立項項目。
(四)項目下達。省科技廳編制下達項目計畫。
第二十二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承擔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明確項目考核指標及經費預算安排等。對於執行結果可測的項目,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量化;對於執行結果不可測項目,研究和考核指標必須有準確含義的定性說明。
第二十四條 項目任務書籤訂程式
(一)承擔單位應在接到項目立項通知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項目任務書並報歸口管理部門。有合作單位的應簽訂合作協定,作為任務書附屬檔案一併上報。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審簽生效。
第五章 實 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任務書確定的內容組織實施,確保項目任務按時完成。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應重視人才培養、智慧財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技術標準的制定,重視成果的轉化套用。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寫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每年按規定時間報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
對項目執行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省科技廳對項目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中期檢查,並作為項目調整、終止、撤消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調整、終止或撤銷
(一)項目調整。在項目執行期內,項目任務書的內容原則上不做調整,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指標、執行期限、經費發生變化或項目組成員發生變動等確需調整的情況,可依程式對項目做出調整。
(二)項目終止。在項目執行期內,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可行、他人已取得智慧財產權保護、國內已有相當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致使項目實施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抗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執行、失敗等情況,可終止項目執行。
(三)項目撤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省科技廳對項目做撤銷處理:
1、在項目申請或實施過程中用剽竊、篡改、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成果或者弄虛作假;
2、組織管理不力等人為因素致使項目難以實施;
3、不按項目任務書執行或未經批准終止項目任務;
4、違規使用項目經費並造成嚴重後果;
5、逾期不申請驗收;
6、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7、其他主觀因素導致項目執行出現重大問題的。
第三十條 項目調整、終止程式
(一)項目需要調整或終止的,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內通過歸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項目調整的,要提出調整後的任務及安排;申請項目終止的,要對已做的工作、階段性成果等情況進行總結,做出經費決算。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研究做出處理決定。
省科技廳可根據項目執行情況直接做出調整、終止決定。
第三十一條 省科技廳批准進行調整的項目,要按調整後的內容重新簽訂項目任務書。終止或撤銷的項目,結餘資金按照《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六章 驗 收
第三十二條 項目實行驗收結題制度,省科技計畫項目須通過驗收的方式結題。
第三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在項目任務書規定執行期結束後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
第三十四條 驗收由省科技廳直接組織或委託歸口管理部門組織,一般採用會議驗收、函審驗收等方式,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六個月內完成。
第三十五條 項目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少於5人,由省科技廳在專家庫中抽取。
第三十六條 驗收以項目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完成情況、經費預算執行情況、經濟社會效益、智慧財產權、科技人才培養、組織管理等做出客觀評價。
第三十七條 驗收程式
(一)承擔單位向歸口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二)歸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省科技廳。
(三)省科技廳批覆驗收申請,確定驗收專家、驗收形式和驗收主持部門。
(四)驗收主持部門組織項目驗收。
(五)承擔單位向省科技廳、歸口管理部門報送項目驗收證書和驗收材料。
(六)省科技廳根據驗收專家組意見做出驗收結論。
第三十八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通過驗收:
(一)主要目標、任務未完成;
(二)提供不真實驗收檔案、資料、數據;
(三)未經批准修改項目任務書內容;
(四)《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不通過驗收的。
第三十九條 承擔單位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可在60日內內向省科技廳提出複議申請。
第四十條 項目通過驗收後,結餘的專項經費按照《河北省省級科技計畫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鼓勵項目產生的成果轉化套用。對具有產業化前景、能提高產業競爭力的成果,省科技廳將通過立項、協調風險投資和金融機構等進一步支持轉化套用。
第四十三條 建立績效評價和跟蹤調查制度,對項目執行情況和實施結果進行績效評價,根據需要對有關結題項目進行跟蹤調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四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執行和管理項目的相關各方進行信用評價,並作為其參與省級科技計畫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3至5年申請項目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二)在項目申請、實施和驗收中存在欺騙行為;
(三)所負責項目沒有通過驗收;
(四)所負責項目被撤銷。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按本辦法履行相關職責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等處罰。
第四十七條 專家或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記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參加諮詢評審活動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省級各類科技計畫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管理需要,制定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頒布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