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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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信息

名 稱: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8026/2016-00748
發布機構:
省財政廳
文 號:
冀財教〔2016〕151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11月10日
主題分類:
財政

發布日期

河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河北省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財政局、直管縣財政局,省直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建設創新型河北的決定》(冀發〔2016〕29號)、《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河北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冀辦發〔2015〕37號)精神,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推動省級政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我們制定了《河北省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11月10日

全文內容

河北省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行和規範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加強河北新型智庫建設,促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加強河北新型智庫建設的意見》(冀辦發〔2015〕37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實施意見》(冀政辦〔2014〕3號)、《河北省省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辦法(暫行)》(冀財綜〔2014〕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省級政府實施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過程中所需的適宜由市場承擔的決策諮詢服務,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契約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 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遵循按需購買、以事定費、公開擇優、契約管理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和購買內容
第四條 省級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是省級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省級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省級群團組織,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購買決策諮詢服務。
第五條 承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為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法人包括企業法人和社會團體組織等;其他組織主要包括合夥企業、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等;自然人為《民法通則》規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義務的公民。
第六條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規範前,作為過渡性措施,省級政府向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事業單位購買決策諮詢服務,可參照省級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進行。
第七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涉及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決策諮詢服務事項外,下列服務應納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指導性目錄:
(一)省級政府提供的部分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行業統計分析、預警預測等技術性公共服務事項;
(二)省級政府履職所需的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草擬論證、戰略和政策研究、綜合性規劃編制、標準評價指標制定、社會調查、監督檢查、政策評估、項目評審、平台認定與評價等輔助性事項;
(三)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省級政府決策諮詢服務事項。
第八條 納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應實施購買服務。
第三章 購買方式和程式
第九條 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應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基本規程,充分依託政府採購相關工作機制進行。
第十條 購買主體購買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決策諮詢服務項目,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法律法規規定,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通過省級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確定承接主體。
對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納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擬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確定承接主體的,須經省財政廳核准。
第十一條 購買主體購買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納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指導性目錄的服務事項,可採用定向委託、競爭性評審等方式自行購買或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的程式:
(一)確定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應根據工作需要和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指導性目錄,提出年度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項目需求,並按規定程式申報財政預算資金。
(二)制定購買計畫。購買主體應依據預算批覆、政府採購預算,編制購買決策諮詢服務實施計畫,明確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項目基本情況、購買方式和購買時間等內容,並試行向社會發布。
(三)組織採購實施。購買主體應按省財政廳核准的採購方式和規定程式確定承接主體,與承接主體簽訂契約,並可根據服務項目需求特點,採取購買、委託等形式。契約應明確所購買服務的範圍、標的、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四)加強契約管理。購買主體應加強契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契約,及時了解掌握購買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契約執行進度支付款項。承接主體應按契約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嚴禁轉包行為。
(五)項目驗收結算。購買主體對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完成契約義務情況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購買主體出具驗收報告並向財政部門提出付款申請,經規定程式審核通過後,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將資金尾款支付給承接主體。
第四章 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 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所需資金,原則上在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且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決策諮詢服務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對預算已安排資金但尚未明確通過購買方式提供的決策諮詢服務項目,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轉為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施,並調整政府採購預算。
第十四條 購買主體應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所需支出,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並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年度預算執行中遇有調整部門預算時,涉及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項目的,同時調整政府採購預算。
購買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服務小的決策諮詢服務項目,可結合實行中期財政規劃管理,在以後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與當年項目預算合併,按照一買多年的需求組織購買活動,並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三年的政府購買服務契約。
第十五條 省級事業單位通過承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項目取得的收入,參照橫向課題經費管理,其中支付給本單位項目成員的智力勞務報酬不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省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使用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接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項目取得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按照《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冀科政〔2015〕20號)有關規定分配管理。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應將購買決策諮詢服務資金納入財政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完善績效評價方法,確保資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七條 探索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評審,將項目成果轉化情況(如相關政策檔案、套用情況等)作為評價主要內容。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積極推進第三方評審。堅持過程評審與結果評審、短期效果與長遠效果評審、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評審相結合,確保評審工作的全面性、客觀性和科學性。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布,並作為以後選擇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承接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範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確保資金規範管理和使用。
承接主體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接受並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購買主體應切實加強過程監管,按照省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契約要求,對專業服務過程、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督促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購買決策諮詢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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