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科技撥款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科技撥款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是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為改革科技撥款制度, 加強科技經費的巨觀管理,發揮經濟槓桿作用,提高科技投資效益,保證科技計畫的實施而作出的規定條例。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冀政 1985 100號
【發布日期】1985-07-23
【生效日期】1985-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科技撥款管理辦法的暫行規定
(冀政 1985 100號)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為改革科技撥款制度, 加強科技經費的巨觀管理,發揮經濟槓桿作用,提高科技投資效益,保證科技計畫 的實施,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省、地、市、縣都要重視和支持科技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科技投資的額 度。從第七個五年計畫開始,由各級科委會同計畫、財政部門,按照科技經費撥款 增長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的原則,安排科技三項費用、科研事業費在 地方財政預算支出計畫中的額度,報同級政府批准,並據此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各級 科技發展計畫。
二、省、地、市、縣要逐步建立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要廣開經費來源,鼓勵各 部門、企業、社會集團和個人向科學技術投資。同時,要加強核算,管好用好科技 經費,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三、省、地、市、縣科技計畫項目,都要實行契約制,逐步擴大有償範圍和提 高有償比例。開發性研究和近期可望取得經濟效益的套用研究項目,科研投資要部 分或全部償還,並要在契約中明確償還比例和期限。部分套用研究、基礎研究和以 取得社會效益為目的的研究項目,仍實行無償撥款的辦法。
各級科技計畫中有償使用的經費,委託銀行撥款和監督使用並負責按期回收應 償還的資金。回收的經費由科技管理部門繼續用於發展科技計畫項目。
四、重點科研項目,包括新產品開發和重大技術開發項目,要逐步實行公開招 標的辦法,確定承擔研究單位和接產企業。通過簽訂契約,明確任務分工、技術指 標、經濟效益、完成期限、經費使用和成果歸屬等。科研單位與企業共同作為研究 單位的,科研經費一般下達到企業,並按契約規定由企業付給科研單位應得的科研 經費和報酬。
五、主要從事技術開發性研究的研究所,實行技術契約制,逐步做到經濟自立。 通過承包國家計畫項目、接受委託研究、轉讓技術成果、合資開發、同企業聯管、 諮詢服務等多種方式,在為社會創造經濟效益的過程中取得收入,積累資金。其事 業費要逐步減少,一般在三年內做到基本自給,至多不超過五年。
農業科研單位,套用基礎研究單位,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 害防治、環境科學等公益事業的研究單位,以及從事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科 技服務和技術基礎工作的研究單位,實行經費包乾制,創收不上繳,虧損不補貼。
各類科研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在國家未作出新的規定以前,仍由事業 費開支。
六、實行技術契約制的研究單位減下來的事業費,主要作為科技發展基金,改 善科研單位的研究條件。基金使用暫按冀科機字〖1984〗009號檔案執行。
七、科研單位的基本建設和大型儀器設備投資,按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制度規定 的渠道解決。“七五”期間可適當增加投資額,著重建設和裝備部分重點研究所以及 從事科技服務、技術基礎工作的事業單位。
八、各級計畫部門每年要劃撥給同級科技管理部門一定額度的地方外匯,重點 用於引進國外智力,先進技術的樣機、樣品和樣本,開展地外科技交流活動等。
九、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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