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規定

遼寧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規定,於1986年8月29日遼政發〔1986〕90號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602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6]90號
【發布日期】1986-08-29
【生效日期】1986-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遼寧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規定
(1986年8月29日遼政發〔1986〕90號檔案發布)
第一條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技經費,加強科技經費的巨觀管理,保證全省科學技術規劃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技術撥款管理的暫行規定》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一九八六年開始,按照科技經費撥款的增長高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的原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計經委安排省財政支出的科技三項費用(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重大科研項目補助費,下同),由省財政廳安排科研事業費的撥款額度。其中,科技三項費用的增長速度,應在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百分比的基礎上增加百分之三。
第三條列入省科技發展計畫的重大科技項目的經費,按下列原則管理:
(一)省重大科技項目,由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逐步實行招標,並應保證所有投標單位的同等權利及項目指標達到省計畫要求。
(二)省重大科技項目實行契約制。用於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或其它財政撥款,應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有償和無償使用。凡經濟效益好、有償還能力的,應在契約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投資。承擔單位是企業的,應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是科研單位的,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沒有償還能力的,可在契約中規定免還。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喪失償還能力的,經省科委會同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和銀行審核批准,並報省計經委、省財政廳備案,可予以減免。
(三)省重大科技項目有償使用的經費,由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委託銀行監督使用,並負責按照契約的規定回收應該償還的資金,交省科委作為省科技發展基金,財政部門不要衝抵按計畫應撥的經費。
第四條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科研事業費,以一九八五年度調整預算數(扣除一次性撥款、不扣除因進行改革試點而減發的撥款),加上因工資改革按規定由財政負擔的經費為基數,連同增長的額度,自一九八七年度起,由省財政廳全部撥交省科委統一管理。
省屬獨立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新建、撤銷、調整或合併,以及現有科研單位編制的增加或減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省科委會同省編委、省財政廳審批後,由省財政廳增撥或核減科研事業費。
科研事業費撥交省科委統一管理後,科研單位的隸屬關係不變,其主管部門必須加強領導與管理。過去撥給科研單位經費的其它渠道不應中斷。
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資金確有特殊困難,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科委審核,省財政廳應酌情給予補助。
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主管部門報省科委審核後下達,並抄送省財政廳備案。省科委應向省財政廳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五條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科研事業費,按下列原則管理。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省撥給的科研事業費在"七五"期間可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在實現經濟自立的過渡期間,當年核減的事業費,百分之五十返回原單位,作為科研單位的科技發展基金,但不得用於獎勵、福利、工資或挪作他用。
(二)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從事情報、測試、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他們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五的,應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留給本單位,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單位留用部分,可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但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農業科學研究的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三十的,可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其使用辦法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為鼓勵有條件的農業科學研究單位逐步實行經濟自立,在其實現經濟自立的過渡期間,當年核減的事業費百分之百應返回原單位。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其中,經國務院或省有關部門批准的承擔面向全國、全省的科技情報、計量、標準、產品檢測等技術基礎工作部分,仍須撥給科研事業費,其人數分別以國家科委、國家編委和省科委、省編委的批件為準。
(五)基礎研究項目所需經費,可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申請資助。
(六)逐步實現經濟自立的科研單位核減下來的事業費,扣除離、退休人員所需經費後,從下一年開始,其中三分之二留給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用於發展科研事業(這部分費用,由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經省科委核准並進行管理);另外的三分之一由省科委統一安排,可用以武裝重點科研單位。
第六條各類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仍按原渠道解決。
第七條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由科研事業費開支,不予減少;完全停撥科研事業費的單位,離退休金應予照撥。
第八條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承擔的橫向委託科研任務,其費用由委託單位支付。
第九條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本地區科技撥款管理辦法。
第十條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科技撥款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