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學技術撥款管理暫行規定,於1986年8月29日遼政發〔1986〕90號檔案發布。
【發布文號】遼政發[1986]90號
【發布日期】1986-08-29
【生效日期】1986-08-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省重大科技項目,由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逐步實行招標,並應保證所有投標單位的同等權利及項目指標達到省計畫要求。
(二)省重大科技項目實行契約制。用於這些項目的科技三項費用或其它財政撥款,應根據項目的預測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分別實行有償和無償使用。凡經濟效益好、有償還能力的,應在契約中規定全部或部分償還投資。承擔單位是企業的,應在繳納所得稅前,用該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歸還;是科研單位的,用該項目實現的收入歸還。沒有償還能力的,可在契約中規定免還。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喪失償還能力的,經省科委會同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和銀行審核批准,並報省計經委、省財政廳備案,可予以減免。
(三)省重大科技項目有償使用的經費,由主持項目的管理部門委託銀行監督使用,並負責按照契約的規定回收應該償還的資金,交省科委作為省科技發展基金,財政部門不要衝抵按計畫應撥的經費。
省屬獨立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新建、撤銷、調整或合併,以及現有科研單位編制的增加或減少,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由省科委會同省編委、省財政廳審批後,由省財政廳增撥或核減科研事業費。
科研事業費撥交省科委統一管理後,科研單位的隸屬關係不變,其主管部門必須加強領導與管理。過去撥給科研單位經費的其它渠道不應中斷。
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資金確有特殊困難,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省科委審核,省財政廳應酌情給予補助。
省屬自然科學研究單位的科研事業費的年度計畫,由各主管部門報省科委審核後下達,並抄送省財政廳備案。省科委應向省財政廳報送科研事業費的年度預決算和資金使用情況。
(一)主要從事技術開發工作和近期可望取得實用價值的套用研究工作的單位,省撥給的科研事業費在"七五"期間可逐年減少,直至完全或基本停撥。在實現經濟自立的過渡期間,當年核減的事業費,百分之五十返回原單位,作為科研單位的科技發展基金,但不得用於獎勵、福利、工資或挪作他用。
(二)從事醫藥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等社會公益事業以及從事情報、測試、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他們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十五的,應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一半留給本單位,一半用以沖抵下一年度的單位事業費撥款。單位留用部分,可分別用作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但其中發展基金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從事農業科學研究的單位,其科研事業費仍由省撥給,實行包乾。在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任務外還能取得合理收入的,其純收入不超過本單位當年包幹事業費百分之三十的,可全部留給本單位。超過部分,其使用辦法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為鼓勵有條件的農業科學研究單位逐步實行經濟自立,在其實現經濟自立的過渡期間,當年核減的事業費百分之百應返回原單位。
(四)從事多種類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單位,其經費來源可根據具體情況,通過多種渠道解決。其中,經國務院或省有關部門批准的承擔面向全國、全省的科技情報、計量、標準、產品檢測等技術基礎工作部分,仍須撥給科研事業費,其人數分別以國家科委、國家編委和省科委、省編委的批件為準。
(五)基礎研究項目所需經費,可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會申請資助。
(六)逐步實現經濟自立的科研單位核減下來的事業費,扣除離、退休人員所需經費後,從下一年開始,其中三分之二留給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用於發展科研事業(這部分費用,由科研單位的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經省科委核准並進行管理);另外的三分之一由省科委統一安排,可用以武裝重點科研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