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頒布於2014-09-02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4-09-02
第一章 總則,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管理,第四章 項目的結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遼寧省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效率,保證項目管理的公開、公正和科學。依據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技計畫項目(簡稱項目)是指按照省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的要求,通過省科技計畫予以支持,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的,在規定期限內,按照明確方向和目標進行的科研、開發、產業化等各類科技活動。
第三條 項目按類別主要分為:套用基礎研究、科技攻關、科技產業化、科技環境與能力建設四個方面。按照重要性程度可分為:重大專項、重大項目和重點項目等層次。
第四條 本辦法主要適用於省本級財政支持的各類項目的立項、管理、結題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的立項
第五條 項目立項一般包括申請受理、評審論證、審批、簽約四個程式。
第六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依據全省科技發展戰略和規劃,通過會議和網上公告等形式發布《省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各類項目支持範圍和重點。規定項目的申報方式、時限、渠道等。
第七條 積極推行項目招投標制,對符合項目招投標條件的,應當依據《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
第八條 項目的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符合項目對申請者的主體資格(包括法人性質,經濟性質等)要求;
2. 具有一定的學術地位和技術優勢;
3. 具有完成項目必備的人才條件和技術手段;
4. 具備有與項目相關的研究經歷和積累;
5. 具有完成項目所需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
6. 具有完成項目的良好信譽度。
第九條 申請項目應提供以下材料:
1. 項目申請表;
2. 項目可行性報告;
3. 項目基本信息表和專項信息表;
4. 受理部門要求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十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有關機構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並通過初審的項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委託相關機構組織專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要求進行項目立項的評審或論證;形成評審和論證意見。
第十一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在評審或論證的基礎上按綜合平衡擇優支持的原則,對項目進行審定,並依據項目大小、重要程度確定撥款額度。
第十二條 年度科技計畫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列入省科技計畫的項目,省科技主管部門通過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履行各項手續。
第十二條 年度科技計畫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列入省科技計畫的項目,省科技主管部門通過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的形式確定項目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並按有關規定履行各項手續。
第三章 項目的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由省科技主管部門、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即項目推薦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對項目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四條 省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組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 確定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
2. 審查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3. 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或委託其他機構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或評價,實施全過程跟蹤管理,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點問題;
4. 根據需要和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的目標、任務、進度、經費、承擔單位等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
1. 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督促、檢查計畫執行情況,定期匯總並提交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決算表;
2. 協助省科技主管部門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3. 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及時做好結題工作;
4. 做好實施項目的統計調查、材料歸檔及其它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 按時完成契約書或任務書約定的各項任務;
2. 真實填報項目年度執行情況表、統計調查表和財務預、決算報表;
3. 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門和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對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 接受並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有關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檢查或評估;
5. 及時報告項目執行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提出解決辦法;
6. 提交項目結題所需的檔案資料;
7. 嚴格遵守科技保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項目經費由省財政撥款、項目推薦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籌集資金構成。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支持項目實施。省財政科技撥款的使用,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第四章 項目的結題
第十八條 項目的結題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門或委託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組織進行。
第十九條 項目結題可採用鑑定或驗收、中止或撤銷等方式。
第二十條 項目鑑定按國家科技成果鑑定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應以批准的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為基本依據,對項目是否完成契約書或任務書約定的內容和目標、套用效果和對經濟社會的影響、經費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的、實事求是的評價。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約定的項目完成時限到期後,應提交項目驗收申請表和有關驗收材料,經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送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驗收,應提供以下材料:
1. 項目契約書或任務書;
2. 項目驗收申請表;
3. 項目工作總結(包括立項背景、實施過程、完成情況、存在問題、經驗教訓等);
4. 項目技術報告(包括所獲成果、專利、研製樣機、樣品、成果的推廣套用情況等);
5. 有關產品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及用戶報告;
6. 項目經費的總決算表。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時,應組織項目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由熟悉專業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專家人數不得少於5人。驗收小組應認真審查項目驗收材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考察,收集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地形成驗收意見。
第二十五條 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通過驗收:
1. 未完成契約或任務書的主要任務;
2. 提供的驗收材料不真實;
3. 超過契約或任務書規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務,且事先未作說明;
4. 經費使用不符合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經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內再次提出驗收申請。如再次未通過驗收,項目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項目。
第二十七條 項目中止:由於不可抗拒因素、市場變化等原因而使得項目無法或無必要繼續進行,由承擔單位提出中止申請,經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審核後報送省科技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項目撤銷:由於立題不當、技術骨幹變動、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項目無法或無必要繼續進行,或者項目下達後未實施,省科技主管部門商項目組織實施管理機構後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