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關於支持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 實施辦法 | 索 引 號: | 000218018/2014-00120 |
發布機構: | 省科技廳 | 文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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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詞: |
| 發布日期: | 2014年11月05日 |
主題分類: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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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 實施辦法
關於支持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省委八屆五次全體會議提出的“四大攻堅戰”重要部署和省政府《關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3]43號)要求,充分釋放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活力和熱情,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著力促進全省科技型企業的培育和發展,特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鼓勵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科技人員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科技人員要求離崗創業,除從事的科研項目不可間斷或涉及國家秘密等不便離崗的情況外,所在單位應予支持並簽訂相關協定,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實行另冊管理,期限為3年。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符合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條件的可正常申報晉升相應專業技術職務。3年期滿後,重返原單位的,工資連續計算;繼續創業的,要辦理辭職或辭退手續。
二、鼓勵保留原有身份科技人員以非職務專利、技術等智慧財產權出資創辦科技型企業,包括科技成果在內的無形資產最高可占註冊資本的70%。
三、省內高校、公益型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採取以資金、非職務科技成果、有效專利入股、參股創辦科技型企業並分紅,也可採取兼職兼薪方式服務科技型企業。
四、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設立註冊資本300萬元以下的內資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公司設立登記時可憑全體股東保證自公司註冊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繳足符合法定比例和限額的首期出資的承諾,實行註冊資本“零首付”,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五、支持鼓勵留學歸國人員和省外科技人員攜帶科技成果來我省創辦科技型企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經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審核,可優先入駐省級以上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等園區,由當地政府優先安排建設用地。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範圍、符合河北省產業化發展方向的,可優先納入省市各類科技、人才支持計畫項目;對技術水平高、市場前景好創辦初期的科技型企業,省科技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制定貸款風險補償等機制,優先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貸款支持(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創辦的科技型企業,經省級科技、財政、國稅、地稅等部門審核認定為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產品符合政府採購要求的,可納入採購名錄,優先推薦使用。
六、鼓勵高校畢業生創辦科技型企業。對初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凡入住以財政資金為主建設的創業園區和科技企業孵化器,可享受免交2年房屋租金,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所在地的公共租賃住房政策。
七、鼓勵省內高校全日制在校大學生(研究生)休學創辦科技型企業,除享受第六條規定的政策外,可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2年;學校可以根據創業成績給予休學大學生(研究生)一定的學分獎勵。
八、鼓勵省內高校科技人員所形成的職務科研成果積極轉化。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不變更職務成果權屬的前提下,由成果完成人創辦科技型企業轉化的,創辦企業實施人可擁有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最高可達70%;非成果完成人創辦科技型企業轉化本單位他人職務成果的,可擁有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40%。2年後仍未轉化的,其權屬不變,成果完成人自辦企業實施轉化的,可擁有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最高可達80%;非成果完成人創辦企業轉化的,該成果在企業中享有股權收益的60%獎勵給創辦企業實施人。上述企業實施人享有的股權收益年限一般為5至10年。
九、凡為科技型企業服務並在省內新建立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省級產業技術研究院,由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給予不低於500萬元的經費支持,用於購買有關實驗儀器和實驗設備。省內高校和公益型科研院所應制定相關政策,鼓勵以財政投入為主建設的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主動為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提供科研服務。
十、各級政府要鼓勵支持省內各類高新區、經濟開發區等各類園區,建立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主動為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提供場地及相關服務。凡經科技部等部門新認定為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國家級大學科技園的,由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給予不低於500萬元的經費支持,用於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
十一、省內高校、科研院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加強領導,大力支持鼓勵所屬的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
十二、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20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