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

2014年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8號印發《安徽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該《實施細則》共10條,由安徽省科技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4年2月23日
  • 施行時間:2014年2月23日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配套檔案的通知
皖政辦〔2014〕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切實做好創新安徽建設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安徽省支持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實施細則(試行)》等6個配套檔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2月23日

實施細則

安徽省鼓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我省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根據《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的意見》(皖發〔2014〕4號)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兼職在本省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由此產生的收入歸個人所有。
第三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立科技創業崗,讓科技人員專職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在創業崗工作的科技人員待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的績效考核情況確定。
第四條 鼓勵高校允許全日制在校大學生(含研究生)休學在本省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休學時間可視為其參加實習、實訓、實踐教育的時間。在規定時間內,重返學校完成學業。
第五條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將職務發明成果轉化、轉讓等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高校、科研院所職務發明成果1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成果所有權不變更的前提下,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成果轉化處置權,轉化收益中單位留成部分,按至少70%、最多95%比例劃歸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創辦的科技型企業,其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可按至少50%、最多70%比例折算為技術股份。
第六條 高校、科研院所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稅務部門審核,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股份、出資比例分紅和轉讓時,按國家有關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允許在引進的科技領軍型人才和創業團隊創辦的科技型企業中,將地方國有股份3年內分紅的一定比例(不超過50%)以及按投入時約定的固定回報方式退出的超出部分,用於獎勵科技領軍型人才和創業團隊。
第八條 鼓勵市、縣針對科技人員探索開展企業股權、期權、分紅等獎勵試點。
第九條 科技人員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取得的業績,可作為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條件。高校、科研院所擬評定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套用科技類人員,必須在企業或基層一線累計工作至少滿1年,其中連續工作時間至少滿半年。
第十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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