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科技支行支持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實施辦法(試行)

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工業經濟強投入穩增長的若干措施》(海委辦發〔2014〕62號)和《關於引導金融要素向科技成長型企業集聚的若干意見(試行)》(海金融辦發〔2014〕17號),推進科技金融發展,逐步建立完善我市科技成長型企業資料庫,鼓勵和促進科技支行進一步加大對科技成長型企業的信貸支持,促進科技成長型企業快速成長,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科技支行的界定。本辦法所指的科技支行,是指經市政府認定,專門服務於科技成長型企業的銀行機構。首批試點的科技支行為中國銀行海昌支行。其他銀行在我市設立科技支行的,經市政府同意,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 科技成長型企業的認定。海寧市科技金融支持的科技成長型企業應當為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強創新能力和較高技術水平、較好市場前景和經濟社會效益的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重點支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我市產業發展導向的科技型企業。
(一)海寧市科技成長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企業在海寧市範圍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制度健全;
2。企業具備可持續技術創新能力,擁有良好的管理團隊,研發人員占比和研發投入占比符合有關規定;
3。企業已經完成產品研發,擁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和服務具有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已經形成經營現金流或已取得有效的業務訂單;
4。企業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信貸資金用途明確、合法,具備到期償還的能力;
5。自願接受科技支行信貸和結算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無惡意不良信用記錄。
(二)海寧市科技成長型企業還須同時具備以下特定條件之一:
1。經市級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科技型企業,包括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示範企業等;
2。入選"潮鄉精英引領計畫"的領軍人才企業;入駐各類海寧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孵化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創新載體創辦的科技創新創業企業;
3。企業研發人員占比達到20%、或企業員工大專以上學歷占比達到50%以上、或企業研發活動活躍且正在承擔實施市級以上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並且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5%以上、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下。
4。其它符合特定條件的企業。
第三條 建立科技成長型企業資料庫。
(一)由市科技局會同市委人才辦、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等單位並聘請吸收有關行業專家,成立海寧市科技成長型企業認定小組,負責評審確定符合條件的科技成長型企業,建立科技成長型企業資料庫,實行名單制管理,列入金融要素支持服務範圍。科技成長型企業資料庫按發展情況定期予以更新調整。
(二)各鎮(街道、開發區)、各部門(單位)、創新平台載體以及科技支行等單位可向認定小組推薦科技創新創業企業,經評審認定後納入科技成長型企業資料庫。
第四條 科技支行的業務流程。
(一)科技支行以科技成長型企業資料庫為基礎,按照獨立審貸的信貸原則選擇確定授信企業。
(二)科技信貸主要操作流程。
1。資料庫內企業可向科技支行提出科技貸款的書面申請,並填寫《科技成長型企業申請科技貸款信息表》。
2。科技支行受理企業科技貸款申請後,及時將《科技成長型企業申請科技貸款信息表》提交市科技局審核確認企業是否列入科技信貸支持服務範圍,經審核確認後方可作為科技信貸的依據。
3。科技支行對企業進行調查審核,對符合授信條件的企業按規定及時辦理科技信貸業務。
(三)貸後管理。科技支行負責相關科技信貸的服務和管理,並建立專門台賬,按月將業務開展情況報送市科技局、市委人才辦、市財政局和市金融辦。科技支行按照自身相關制度對貸款實行嚴格的審貸及貸款期間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科技支行的授信政策與內部流程最佳化。
(一)科技支行上級行和主管部門要針對科技成長型企業貸款進行流程再造,建立專門服務於科技成長型的行銷機構、行銷團隊,積極研究、開發適應不同行業、不同發展階段科技成長型的信貸產品,創新抵押、擔保方式,優先滿足科技成長型的資金需求。建立針對科技成長型的風險跟蹤、控制體系,幫助企業最佳化內部管理模式、組織架構及盈利模式。
(二)科技支行上級行和主管部門要針對科技支行實施單獨的資金計畫政策,單獨的風險容忍政策,單獨的考核政策,單獨的專項撥備政策和單獨的風險定價政策,為科技支行業務發展搭建平台,拓展空間。
(三)科技支行制訂的科技成長型企業業務操作流程、內部運作機制、金融產品和科技創業企業貸款台賬等相關制度和資料,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進行報備。
第六條 建立健全信用檔案。實行科技成長型企業的信用管理,科技支行根據有關規定在徵信系統登記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記錄。對違規的企業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三年內不得申請任何科技項目和享受科技金融及其它優惠扶持政策。
第七條 發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務。規範發展科技成果和智慧財產權評估、定價、流轉及監管等方面的中介服務,逐步建立一批集評估、諮詢、法律、財務、融資、擔保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科技成長型企業和科技支行提供全方位的科技金融服務。
第八條 科技支行的服務協調機制。
(一)建立服務協作機制。由市金融辦牽頭,會同市科技局、市委人才辦、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審計局、人行海寧市支行、市銀監辦與科技支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通報交流進展情況,共同研究、解決科技支行發展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市科技局的專家庫對科技支行開放,為科技支行審貸提供科技專家服務。
(二)建立科技金融企業服務平台,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實行社會化運行,主要承擔科技金融及其支持企業的網站與資料庫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管理服務,開展申報受理,科技金融信息發布、對接與服務等工作。
(三)建立信息發布與共享機制。暢通信息渠道,定期向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發布科技金融信息。加強科技支行政策宣傳,組織銀企對接會、資金需求發布會等活動,密切政府、科技支行、科技成長型企業的聯繫與溝通,提高政策引導、激勵效應,促進科技成長型企業發展。
(四)建立管理考核機制。科技支行年度科技成長型企業信貸投入及增長情況納入年度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業績考評指標體系。
(五)由市財政出資設立科技支行信貸風險補償金,專項用於科技支行相關信貸融資服務中產生的損失進行風險補償,為科技成長型企業承擔有限代償責任,風險補償按《海寧市科技支行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海財發[2014]71號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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