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海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1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檔案內容
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激發中小企業創新活力,推進海寧市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配套改革,推動政府科技公共服務模式的創新,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為切實加強科技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券積極作用,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券是鼓勵本市企業共享使用願意接受海寧科技創新券並提供科技服務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單位(需與海寧簽訂協定後確認;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和科技文獻、標準資源,為本市企業提供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相關的檢測服務、科技查新服務等活動設計發放的,由市科技部門兌現的一種"有價證券"。
第三條 科技創新券制度與支持實體經濟促進轉型發展相關政策、提升企業創新能力和促進全社會研發投入快速增長相結合。科技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科技創新券制度作為財政支持企業科技創新的形式之一,是鼓勵企業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的補充政策,條件成熟時,將與海寧網上技術交易平台進行深度整合,推行電子科技創新券,實現科技創新券無紙化,提升科技創新券的使用便捷性和管理科學性。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設立海寧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為全市科技創新券的最高管理機構。協調小組由市政府科技分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海寧市科技局、財政局、經信局、質監局及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相關負責人組成,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組織領導、政策制定、監督審批,研究確定科技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事機構,在協調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科技創新券工作的日常事務,會同各部門確定科技創新券的年度工作計畫及支持重點,組織和完善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實施,具體辦理科技創新券的申請發放核對、科技創新券兌現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是全市科技創新券資金的監督部門,負責對科技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科技局負責年度科技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和科技創新券兌現及績效評價。
第八條 各服務機構確定專人協助海寧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做好科技創新券工作中的相關溝通、聯絡、協調、監管等工作,具體負責服務機構與我市合作協定的簽訂,協調海寧市企業與服務機構的供需對接,及時核對登記抵用的科技創新券企業信息、編號信息、項目信息,做好科技創新券兌現材料初審等工作。
第三章 資金來源與額度
第九條 科技創新券資金來源於市科技專項資金。
第十條 科技創新券分1000元、500元兩種面額,有效期為兩年,逾期不可兌現。
第十一條 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兌換現金;不重複使用。
第四章 適用範圍與方式
第十二條 科技創新券的適用範圍是:凡在本市註冊並在本市納稅的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重點支持經國家、省、市認定的科技型企業、科技型初創企業,即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市級及以上各類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科技型企業、創新型試點(示範)企業、專利試點(示範)企業及科技型初創企業。
第十三條 科技創新券暫限用於本市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研發過程中共享使用服務機構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和科技文獻、標準資源,為本市企業提供新產品、新技術研發相關的檢測服務、科技查新服務等活動。
第十四條 支持的企業須具有健全的財務機構,財務管理規範,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券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企業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 鼓勵我市企業與服務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同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的研製開發、技術難題攻關等科技創新活動(非研發性除外),促進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以上合作活動凡通過海寧網上技術交易平台("淘科技"網)完成對接交易的,則通過技術市場專項政策進行支持,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申請與發放程式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券的發放程式為:申請科技創新券的企業需填寫《海寧市企業科技創新券發放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1),並經鄉鎮(街道、開發區)初審同意後上報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經審核批准後發放。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券實行自主申領。同一企業一次性申領不超過2萬元,年度最高不超過10萬元。年度申領200萬元以內部分,實行先到先領原則,200萬元以上部分,重點向科技型企業傾斜發放。全市年發放暫控制在300萬元以內。
第六章 使用
第十九條 科技創新券可在有效期內分批使用,使用時需經辦人簽字,填寫聯繫方式,並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第二十條 企業使用科技創新券時,有以下兩種途徑:
(一)企業自行與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進行供需對接。
(二)企業也可將技術需求向海寧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登記,由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將企業需求即傳相關服務機構,約請服務機構回響後,企業再前往約定單位進行相關共享活動。
第二十一條 企業持券與服務機構開展具體合作後所發生的費用,如屬共享儀器設備、科技文獻、標準資源的,由科技創新券直接抵用50%,同一企業一年內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科技創新券抵用時,自籌配套資金不低於上述抵用後比例,並由服務機構開具相關財務憑證,用於服務機構兌現科技創新券時使用。
第二十三條 每季(一般為季末後一個月5號前,假期順延)由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對科技創新券的使用情況進行及時核對、統計,並及時反饋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對所轄企業科技創新券的使用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章 兌現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科技局是負責科技創新券兌現的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兩次,即每年的5月31日和11月30日,由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組織科技創新券審核兌現活動,遇特殊情況報請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商定。
第二十五條 科技創新券兌現受理期間,服務機構須將兌現申請材料遞交至海寧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作為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結算的依據。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材料內容包括《兌現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2)一式兩份;技術服務協定複印件、50%企業自付資金髮票複印件(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原件各一份。
第二十六條 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服務機構須開具科技創新券等值金額發票或行政事業單位收據,並(寄)送至海寧市科技局作為結算憑證。(發票或收據抬頭:海寧市科技局;發票寄送地址:浙江省海寧市行政中心2號樓4樓 海寧市科技局科技管理科 收)。海寧市科技局將科技創新券等值資金直接匯入服務機構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七條 市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協調小組辦公室匯總兌現材料,選擇不低於10%的企業進行抽查。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第八章 監督與績效考核
第二十八條 對轉讓、兜售、贈送或變相虛假使用科技創新券的企業,一經發現,由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協調小組註銷其科技創新券,追回其通過不合理手段獲取的資金,在三年內不再給予市級的各類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考核為優秀的企業可以在下一期科技創新券發放工作中繼續優先支持。
第三十條 科技創新券的使用情況納入市對鄉鎮(街道、開發區)科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1.海寧市企業科技創新券發放申報表
2.海寧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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