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與管理工作,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全面提升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名 稱: |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索 引 號: | 000218018/2014-00114 |
發布機構: | 省科技廳 | 文 號: | |
主 題 詞: | 發布日期: | 2014年11月04日 | |
主題分類: | 科技 |
檔案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冀政〔2013〕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中小企業的要求,並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員和一定規模的研發經費投入,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通過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
第三條 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中小企業,申請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和認定後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認定條件及程式
第四條 凡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界定的基本條件的中小企業,均可申請認定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具體認定標準為:
(一)工業企業: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在40000萬元以下;科技服務業企業: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在10000萬元以下;其他行業企業:依照國家有關中小企業的劃型標準。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20%以上。
(三)企業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2%以上並具有持續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能力。
(四)企業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專有技術或創新集成能力,且形成產品或服務。
第五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由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負責。
第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具體流程為:
(一)申報。申報企業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交認定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認定申請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上年度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和損益表),並須專項列出研究開發費用和由自主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產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證明、自主智慧財產權證明、新產品鑑定等材料。
(二)認定。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內申報企業填報的信息和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條件的給予認定。
(三)備案。對各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其有關信息納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料庫作為備案。
(四)監督檢查。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不定期對各設區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開展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七條符合國家有關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已經省有關部門認定並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等不再重新認定,只須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信息。
第三章服務和管理
第八條 對已認定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省科技部門將在以下方面優先支持:
省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支撐計畫、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專項、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國際科技合作計畫要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省和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基)金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重點新產品認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創新型企業認定、科技成果獎勵等要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對於獲得金融機構專利質押貸款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計畫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第十條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優先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孵化和公共技術服務。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平台、大型儀器協作網等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放共享。
第十一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企業按要求定期填報統計調查表,企業主要信息變更應及時通過相關設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更新。
第十二條對認定滿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覆核。對已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取消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已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