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是 2012年8月5日雲南實施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 地點:雲南省
- 類型: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12年8月5日
總則,認定條件,認定程式,企業管理,扶持措施,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加快發展,規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雲南省“十二五”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利於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於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指擁有一定科技人員,掌握自主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通過科技投入開展創新活動,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中小企業。
第四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擬認定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組織、受理和推薦工作,並根據情況組織本州(市)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以及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
認定條件
第五條凡在雲南省內依法成立的中小企業,達到以下條件的,均可申請認定為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
(一) 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即工業企業為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農業企業為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服務業等其他行業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0萬元以下。
(二) 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於20%。
(三) 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1%。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四) 企業至少擁有1項以上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科技成果、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包括:專利、商標、標準、新藥證書、動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經認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專有技術等。或者企業近3年承擔州(市)級以上科技計畫項目1項以上。
(五) 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經由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總額占主營業務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20%。企業註冊成立時間不足3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第六條凡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已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試點)企業、雲南省農產品深加工科技型企業等視同為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填寫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信息表進行備案,不再重新認定。
認定程式
第七條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工作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採取常年受理、分批認定的工作方式。
第八條申請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的企業,應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申請書》;
(二)《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信息表》;
(三)《企業科技人員名單表》;
(四)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研究開發經費投入情況;
(六)企業近3年經審計的由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或先進知識產生的收入情況;
(七)其它材料,包括組織機構代碼證、工商營業執照、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等。
第九條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地申報企業填報信息進行網路形式審查,同時對紙質證明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與網路申報材料一致。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簽署推薦意見,並將推薦名單及相關證明材料一併上報至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組建聯合評審委員會,並邀請省工信、財政、稅務等有關管理部門及行業專家定期對申報企業進行集中審定,提出擬認定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報省科技廳廳長辦公會通過。
第十一條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擬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天,經公示無異議後,頒發認定證書和牌匾,並納入雲南省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料庫統一管理。
企業管理
第十二條 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實行“一年一報告,三年一複審”的動態管理方式。
(一) 經認定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填報上年度信息表,經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 認定滿3年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需要按本辦法要求進行複審,複審通過後頒發新的認定證書和牌匾。
第十三條認定通過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應接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協助安排必要的調研和其他相關調查材料的報送。
第十四條認定通過的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違法違規等行為的將取消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扶持措施
第十五條項目扶持。誠科信雲南諮詢中心推薦申報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的中小企業必須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省級科技計畫項目優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十六條金融支持。積極向創業投資、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科技擔保等機構推薦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貸款融資項目,對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融資、科技保險等優先給予補助,積極培育優質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八條平台支撐。鼓勵和引導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分析測試平台、大型儀器協作網等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對民營科技型中小企業免費或低價開放共享。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8月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