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是河北省科技廳2015年12月02日發布的辦法。

通知,內容,

通知

名 稱: 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索 引 號: 000218018/2015-00533
文號:
主 題 詞:
主題分類: 科技

內容

河北省促進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八屆六次全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調動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簡稱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推動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改革科技成果類無形資產處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發團隊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權、經營權和處置權。科技成果轉讓遵從市場定價,可採取協定定價、掛牌轉讓、在技術市場公開交易等方式。科技成果處置後由研發團隊或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報其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發團隊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實施科技成果轉化、轉讓獲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於70%。研發團隊或成果完成人將個人收益直接用於創辦企業或者投入受讓企業所形成的股權收入,在形成現金收入後,按國家有關政策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鼓勵科技人員創辦領辦科技型中小企業。省內高校、院所科技人員要求離崗創業的,3年內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職稱,檔案工資正常晉升,符合專業技術職務晉升條件的可正常申報晉升相應專業技術職務。對高校、院所科技人員新註冊的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自認定之日起,3年內按新增財政貢獻的50%給予財政資金獎勵,專項用於企業的研發投入。
四、支持在校大學生創新創業。凡到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或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在校大學生,辦公用房兩年內免交租金,並可享受本省公共租賃住房政策待遇。省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遴選一批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給予支持。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在省內從事科技創業、成果轉化等活動,休學時間可視為其參加實踐教育的時間,並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學業。
五、支持校企、院企聯合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鼓勵高校、院所面向產業發展需求,與企業聯合開展科技創新,共建產業技術研究院、博士後工作站和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解決企業發展技術難題。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供需對接平台,解決供需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整合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資源,匯集企業需求,建立科技項目庫、專家庫和信息庫,定期對入庫項目進行評估,建立項目發布制度,選擇一批符合河北產業轉型升級的重大成果轉化項目予以跟蹤支持。
六、優先支持高校、院所在河北轉化科技成果。國內外特別是京津高校、院所在河北建立技術轉移分支機構和產業化基地、開展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可優先入駐省級以上高新區和開發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優先列入省科技支撐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省內外“兩院”院士、“萬人計畫”、“千人計畫”、“973”和“863”首席專家、“長江學者”等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團隊在河北創新創業,省級科技、人才計畫每年安排資金予以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在兩年內以技術入股、技術轉讓、授權使用等形式在河北轉化的,省財政科技資金按其技術契約成交額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七、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多元化投融資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採取後補助、配套、股權投資、獎勵等方式,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對高校、院所新創辦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計畫,給予貸款貼息、科技擔保、科技保險、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等方面的財政和金融扶持。支持有條件的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科技小額貸款機構資金等社會資本投入高校、院所成果轉化項目。
八、加快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建設區域性的技術交易市場和技術轉移中心,逐步形成覆蓋全省的技術市場網路體系。以政府購買服務、後補助、獎勵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評估、技術交易、信息諮詢等科技中介發展,培育壯大技術經紀人隊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在省內轉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根據其促成的技術契約成交額,省級財政科技資金給予中介機構最高50萬元經費補助。
九、推進高校、院所科技資源開放共享。鼓勵高校、院所採用市場機制,向社會開放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公共科技資源,省級財政科技資金按出租儀器設備年收入的20%給予擁有單位補貼,最高不超過80萬元。鼓勵高校、院所利用儀器設備、自有房屋、土地等資源,自建或與社會資本聯合共建科技創業苗圃或孵化器等創新創業載體,優先認定其為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並給予經費補助支持。
十、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評價機制。將科技成果轉化率和技術契約成交額作為對高校、院所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和財政投入的依據之一。鼓勵高校、院所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及相應崗位。在職稱評聘中,將技術套用、成果轉化、有效專利和論文一併作為評聘的重要條件,從事技術轉移、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應占有一定比例,對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突出的可破格評聘。
省科技廳要會同省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各高校、院所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國家部委駐河北高校、院所參照本辦法執行。省外高校、院所來河北轉化科研成果,適用本辦法相關條款。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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