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促進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瓊府辦〔2015〕252號
通知全文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海南省促進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25日
海南省促進省屬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意見(試行)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精神,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加快推動我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意見。
一、科技成果及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二、單位擁有科技成果處置自主權。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由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決定採取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開展轉移轉化活動,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其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審批備案。
三、授予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優先處置權。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團隊,對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出切實可行方案的,經科技成果所有單位同意,可授予完成人或團隊科技成果的使用權、經營權和處置權。單位1年內未實施轉移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團隊擁有科技成果轉化的優先處置權。
四、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歸單位。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主要用於有關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研發條件建設、人才培養及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五、健全科技成果定價機制。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實行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六、提高完成人科技成果收益分配。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為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院系(所)給予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的,對完成人、共同完成人、科研負責人等的獎勵和報酬比例原則上不低於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許可淨收入的70%,不超過95%;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獎勵和報酬比例不低於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的50%。
七、科技成果獎勵收入直接分配到人。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為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可直接分配到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用於人員激勵支出部分,計入當年工資總額,但不受單位績效工資水平上限限制,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和工資總額基數。
八、獎勵發明專利轉化。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發成果完成人或團隊自主創新兩年內獲發明專利3件以上,且有1件以上得到實施的,經濟效益顯著的,省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研發成果完成人或團隊5萬元獎勵;兩年內獲發明專利5件以上,且有2件以上實施,經濟效益顯著的,省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一次性給予研發成果完成人或團隊10萬元獎勵,已獲獎勵的專利,不再重複計算。
九、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鼓勵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獨立或與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聯合在我省建設技術轉移轉化中心、中試與轉化基地、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科技園區、眾創空間等科技成果轉化創新平台;對產業帶動大、市場前景好、成效顯著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以創投基金、後補助、政府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的方式給予一定比例的經費扶持。
十、將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納入科技評價。將科技成果轉化成效作為對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考核評價的重要指標;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稱評聘和相關考核,要將科技成果轉化、專利和論文一併作為評聘和考核的重要條件,對科技成果轉化業績突出的可破格評聘。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
十一、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的領導,領導班子要定期研究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特點的崗位管理、考核評價、獎勵和內部控制等制度。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於每年2月份,向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科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詳細說明科技成果的獲得、轉移轉化、收入及分配等情況。財政、審計及相關主管部門等要加強對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監督。
各市縣、各部門及國家部委駐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參照本意見執行。省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來我省轉化科技成果,適用本意見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