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技創新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科技創新的若干意見》(晉發〔2015〕12號),促進山西科技創新城(以下簡稱科技城)科技成果轉化,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重點用於支持科技成果中試、推廣,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以及智慧財產權融資風險補償等方面。先期從省財政安排的科技城資金中設立2000萬元的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
第二條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對在科技城內成功轉化科技成果的,給予其技術契約交易額或評估值的30%,不超過200萬元的補助;入駐的研發機構研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進行中試的,經評定後給予中試費的10%-30%的補助,單個項目補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入駐的研發機構研發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實施轉化的,優先安排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對實施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條 提高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收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實施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在科技城實施產業化的,可以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內,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30%的比例獎勵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四條 支持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和保護。對企業申報並獲得發明專利等智慧財產權的給予經費補助。對取得國家發明專利的,給予每件0.5-5萬元的補助。對取得美國、歐盟、日本和俄羅斯等已開發國家發明專利的,給予每件1-10萬元的補助。對受讓美國、歐盟、日本和俄羅斯等已開發國家以及國內發明專利的,給予購買專利總經費20%的補助。對許可使用國內外發明專利的,給予許可總經費15%的補助。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給予30-100萬元的支持。每年同一機構的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加強科技成果登記與掛牌交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線上線下”登記和交易機制。省內外各類成果完成人或完成單位願意到科技城進行交易的,享受免費登記、免費掛牌服務。
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承擔完成的受國家及省級財政科研經費支持的套用性科技成果,項目驗收後必須在科技城進行登記、掛牌。科技城應定期向社會公布科技成果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服務。
第六條 鼓勵銀行業開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金融服務。鼓勵對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開展質押貸款業務,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服務。凡我省擔保公司為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提供擔保的,從科技成果轉化引導資金中給予擔保代償金額最終損失30%的補償,單個機構每年補償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鼓勵政策性金融機構採取更加靈活的機制,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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