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規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1992-06-06。

【發布單位】80705
【發布文號】長府發[1992]45號
【發布日期】1992-06-06
【生效日期】1992-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規定
(1992年6月6日長府發〔1992〕45號)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建立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用於企業吸收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科技成果;企業、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自行開發轉化科技成果;工業科學技術中間試驗和中試基地建設;獎勵對科技成果轉化有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及人員。
基金主要種類來源及管理:
(一)新產品開發和消化吸收專項基金:在國家每年撥款200萬元的基礎上,市財政每年匹配400萬元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逐年有所增加。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二)科技成果推廣和中試風險基金:從1992年起,市財政每年劃撥200萬元資金,並逐年有所增加,有償、滾動使用。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
(三)獎勵基金:從1992年起,市財政每年拿出一定額度資金,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獎。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審委員會制定評獎辦法並組織評獎工作。
(四)科技專項貸款:市工商行在現有科技貸款的基礎上,逐年有所增加,其它各專業銀行也要建立科技專項貸款,並逐年增加。
第四條加快中試基地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迅速轉入工業化生產。中試基地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認定。中試基地享受如下優惠政策:
(一)經市科委批准認定的中試產品免徵所得稅3年。
(二)市科委下達的中試項目及市火炬計畫項目經市稅務局批准,減免產品稅或產品增值稅1-2年。
(三)項目所需資金銀行在科技貸款中予以優先安排。
(四)市科委下達的科技項目貸款實行稅前還貸。
(五)中試基地可以按銷售額(含技貿收入)提取不超過5%的風險基金,用於中試基地的發展。
(六)中試基地的用工和分配製度,按長春市高新技術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七)中試基地經市科委和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實行快速折舊。
第五條鼓勵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積極創辦科技型企業。科技型企業可從銷售總收入中提取1-5%的新產品開發費。其固定資產中的機器設備折舊率,報經同級財稅部門批准,可實行快速折舊。
第六條鼓勵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向我市企業轉讓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轉讓費由供需雙方自行商定。科技成果轉讓投產後,取得經濟效益的,由生產企業對開發者或開發單位給予利潤分成或產品銷售額分成,作為科技人員獎勵經費,分成比例和年限雙方商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本規定,切實保障科技成果轉讓的順利進行。
第七條鼓勵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為我市企業開發新產品、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技術被企業移植採用的,產品銷售後,可從取得的效益中或從銷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報酬,作為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的獎金,此項費用企業可在銷售費用中列支,免交獎金稅。對科技人員、科技管理人員的合法收入,除按規定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八條鼓勵引進外資和國外新產品、新技術。對引進的外資和國外的新產品、新技術,接收單位接收並產生經濟效益的,由接收單位對中介人或中介單位給予一定數額的諮詢費,此項費用企業可在產品成本中列支。
第九條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要把科技人員從事科技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內容,也可以以轉化取得的經濟效益為依據評聘教授、工程師等。
第十條科技人員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按國家《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科技人員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按平均月收入600元為基數,超過部分徵收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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