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是於1997年9月26日包頭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 外文名:Baotou city to promot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 特點: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 標準:實施科教興市戰略
正文
條例的說明
我受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的《包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據
當今世界,經濟的競爭愈來愈表現為科學技術的競爭,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數量、質量、速度的競爭,歸根到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程度及其市場占有率的競爭,為此1995年黨中央、國務院作出了《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1996年又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轉化法),為促進包頭市的科技進步和成果轉化,包頭市先後制定了《包頭市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管理暫行辦法》、《包頭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有力地促進了包頭市科技成果轉化速度和質量,取得了一些成熟經驗,使科技成果套用推廣率有較大提高。但也應該看到,包頭市作為自治區最大的工業城市,本應在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上有較大的發展,可是同全國同類城市相比,目前我市科技成果的轉化,一是成果數量還較少;二是轉化率不高;三是科技成果的產業化程度低。因此,為了進一步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的速度和質量,有必要制定一個符合包頭市實際的地方性法規。
按照立法計畫,1996年以來,包頭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市科委、市政府法制處,在總結我市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依據轉化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包頭市的實際,起草制定了條例草案,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根據包頭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的修改意見,又進行了認真修改。本條例已經包頭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後頒布實施。
二、條例所具有的地方特點
本條例的制定,堅持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牴觸的原則,具有一定的適用性、針對性和超前性,以便於操作和執行。
(一)近幾年來,根據科教興市戰略的實施,包頭市的成果轉化已逐漸形成一定的轉化體系和層次,取得一些成功的經驗,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已成為科教興市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在條例第四條中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是實施科教興市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為了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改變企業經濟效益增長方式,並按國有經濟的實現可以多樣化的改革,可以採取領辦、合作、租賃、入股等形式,加速企業採用科技成果的能力和自覺性。鼓勵大中型企業、大院大所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成果推廣中心。因此在條例第六條提出了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機制。
(三)針對我市近幾年在成果轉化中存在問題,借鑑國內外在成果轉化實踐中證明是行之有效的辦法,並已在我市衛生科技項目中被採用。因此規定了對重大科技成果採取科研後補償或者購買實施權的辦法。
(四)科技信息是成果轉化必不可少的條件,我市近幾年已陸續建立起技術市場信息網路,並加入網際網路,有必要加以明確,以促進科技信息交流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在條例第九條給予了明確規定。
(五)資金支持是成果轉化的重要的保障,基金有利於集中財力、物力有計畫支持重大成果的產業化。因此條例第十一條依法規定了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
(六)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保險業務有助於提高成果轉化的質量,並可減少成果轉化時實施單位的風險,同時,又增加一個險種,該保險業務已在國內有些城市開展。條例第二條中明確了提倡開展該保險業務。
(七)新產品開發是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改變經濟效益增長方式、建立技術創新機制的重要工作,也是成果轉化的一個重要環節。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了市財政對於新產品給予具體量化優惠規定。
(八)根據轉化法的規定,我市依據幾年來實際情況給予了具體量化規定,便於操作,以保證該項經費專款專用。條例第十四條給予了明確規定。
(九)今年,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加快實施科教興區戰略若干政策規定》中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開發費用不低於銷售收入3%,一般企業力爭達到1%。考慮到我市的實際情況,為便於執行,定為1%,並可進入成本。這一比例在全國並不算高,條例在第十五條中加以明確規定。
(十)農牧業是包頭市經濟發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建立和完善有償農牧業科技成果推廣雙向契約制是我市在農牧業成果推廣中已經取得的經驗。實踐證明有利於解決農牧業技術推廣人員和農牧民雙方的權益問題。條例第十六條單獨作為一條加以明確。
(十一)對於職務成果轉化法已有明確規定,但隨著今後科技經濟體制的改革和我市的科技經濟發展狀況,非職務成果轉化會成為成果轉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必要明確鼓勵和支持非職務成果的轉化活動,並且給予量化規定。因此,條例第十八條給予了明確規定。
(十二)民營科技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一支生力軍,也是新的經濟成長點。我市民營科技企業已發展到200多家,有的已具相當規模,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將有利於他們的發揮和壯大以及其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
條例中還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組織實施;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支持和淘汰;科技成果評估機構的建立和職責;金融部門的成果轉化貸款支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以及行政處罰的具體量化等方面都給予了相應的具體明確和規定。
我們認為,《包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已基本成熟,為促進我市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了保證,使科技成果轉化的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規範化。條例的制定,標誌著我市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以上說明並條例,請予以審議。
修改說明
1998年4月14日上午,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包頭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認為,為了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包頭市很需要制定這個條例。該條例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包頭市實際。因此,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同時,有的組成人員,對條例的個別條款提出了修改意見。
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包頭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對條例的個別條文進行了修改。4月14日晚,經主任會議審議,認為該條例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根據主任會議意見,現就條例的修改,作如下說明:
一、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有關地方性法規不能制定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規定,改為:“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刪去“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一句。
二、為了擴大涵蓋面,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把條例第十三條第一句改為“對研究開發出自治區級以上新產品的”。
三、根據有的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下列條文進行了修改:
1.條例第七條的“農業技術部門”改為“農牧業技術部門”;
2.條例第十六條第一句中有三處“農業”二字,都改為“農牧業”;
3.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段的“三十萬元以內”改為“三十萬元以下”,與國家檔案提法一致;
4.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第二款中的“經濟”二字刪去。
組成人員還有些好的意見,因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有規範,本法規不再增設新的條文。
以上修改說明,連同條例(修改稿)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