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於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 施行時間:2017年2月1日
條例全文,修訂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修改情況匯報,新聞發布會,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以及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與管理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綜合管理部門,主管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各級計畫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範圍,做好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
農墾、森工主管部門負責本系統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並接受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循自願、互利、公平競爭、誠實信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有利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四)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發展社會生產力;
(五)有利於資源最佳化配置、生態平衡和環境保護;
(六)有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維護科技成果轉化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優先安排和重點支持下列項目的實施:
(一)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
(二)有利於調整產業、產品等經濟結構,培育新興產業,形成產業規模,具有國內、國際市場競爭力的;
(三)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改善勞動條件,實現可持續發展的;
(四)能夠促進農業產業化、質量效益型農業及農村經濟發展的;
(五)科技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或者開發出口創匯產品有明顯效果的。
第七條 禁止轉化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破壞生態平衡、危害人身健康以及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
第八條 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的宣傳工作;定期編制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驗收、評價。
第九條 加速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與企業間的產學研聯合。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採用自行創辦高新技術企業、與企業聯合開發新產品或者聯合創辦高新技術開發機構等多種形式轉化科技成果。
第十條 加強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民營科技企業示範區的建設,增強為各類企業轉化高新技術成果提供服務的功能,營造吸引優秀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者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在區域經濟發展中發揮輻射和帶動作用。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把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開發作為中心,逐步建立科研、生產、市場相結合的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的有效運行機制。
企業集團、大型企業和有條件的中型企業應當逐步建立健全技術研究與產品開發機構,面向市場需要,加快產品更新換代,開展技術創新,提高自主轉化的能力。
中小型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特點,通過引進人才、技術或者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高本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十二條 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簽訂科技成果轉讓契約,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的所有權;
(三)簽訂科技成果使用契約,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的使用權;
(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以其他方式實施轉化。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新技術服務機構的建設與發展,在資金投入上應當給予支持,政策上應當給予扶持。
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向需求方介紹和推薦先進、成熟、實用的科技成果,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良好的服務。
第三章 技術權益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轉化後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與分享,應當由契約約定。契約無約定的,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轉化過程中無新發明創造的,該成果的權益歸成果持有者;有新發明創造的,新發明創造部分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二)合作轉化中產生的新成果,各方均有轉化的權利,任何一方向非合作方轉讓該成果,應當經過合作方的同意,合作方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六條 高新技術成果持有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創辦企業的,其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者企業註冊資本的35%。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對在科技成果研究開發和轉化過程中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決策人和中介機構人員,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依法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費的淨收入中按不低於30%的比例提取資金,用於一次性獎勵;
(二)股份制企業實施轉化的,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股人依據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三)在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當不低於獎勵總額的60%。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在成果完成後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簽訂的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規定的權益。
第十九條 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制度,切實保護本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的培養及使用的有關政策,鼓勵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不影響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將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人員的工作實績,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及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籌建中間試驗基地、重點實驗室和農業試驗示範基地以及購置、更新大型儀器設備等所需資金,具有數項技術集成,對行業具有拉動作用和示範作用的高技術成果,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基本建設計畫。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和技術改造費用,應當有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其主要用途是:
(一)列入省、市科技計畫項目的成果轉化引導資金;
(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貸款貼息和補助金;
(三)中間試驗、示範基地建設專項資金;
(四)科技成果轉化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 依法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科技風險投資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基金的設立、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投放力度,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十五條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一次或者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增加科技投入,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應當不低於年銷售總額的1%;高新技術企業應當高於5%。
第二十七條 鼓勵引進國內外科技成果。國外、省外科技成果持有者來本省實施轉化並取得效益的,經市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可以優先獲得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支持。
第二十八條 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剽竊、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技術權益,或者唆使、誘騙、收買有關人員盜竊、侵犯他人技術秘密的;
(二)進行科技成果檢測或者價值評估時,故意提供虛假檢測結果或者評估證明的;
(三)從事技術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經紀人欺騙委託人,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
(四)弄虛作假或者採取欺騙手段獲取獎勵、榮譽稱號、騙取財物,非法獲利的;
(五)將職務科技成果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證機關分別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和發證機關依法分別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取消其獎勵、榮譽稱號,由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提出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套用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實施。

修訂條例全文

(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保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各方主體的利益。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財政、教育、投資、人才、產業、金融、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軍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協同,制定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技成果轉化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農業、商務、稅務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轉化。科技成果首先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轉化的,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優先享受補助、補貼和其他產業政策支持。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採購、研究開發資助、獎勵、後補助、發布產業技術指導目錄、示範推廣等方式,重點支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一)能夠促進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
(二)能夠促進資源型城市轉型升級的;
(三)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四)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五)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夠促進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產業發展或者延長農產品產業鏈的;
(七)能夠引領區域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激發自主創新內生動力的。
第八條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軍民科技成果相互轉化的工作機制,加強軍民科技計畫的銜接與協調。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軍民共用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推動軍用與民用科學技術有效集成、資源共享。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參與承擔國防科技計畫任務,支持軍用研究開發機構承擔民用科技項目。
省和行政區域內軍工企業較多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軍民融合產業基金。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重點科技成果目錄等信息,引導科技成果轉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由有關部門組織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實施轉化,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20日。
第十條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簽訂技術轉讓契約,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的所有權;
(三)簽訂技術許可契約,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簽訂技術開發契約,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
(五)簽訂技術諮詢契約,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
(六)簽訂技術服務契約,以技術知識解決特定技術問題;
(七)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八)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九)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第十一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處置前應當向社會公開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處置後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有關科技成果的基本情況和擬交易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立項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實施轉化期限。項目承擔者逾期一年未實施轉化的,立項部門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
第十三條科技成果轉化契約雙方應當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規定的權益。該單位對上述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課題負責人,不得阻礙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不得將職務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和數據占為己有,不得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不得擅自轉讓或者變相轉讓職務科技成果。
第十四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職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離崗人員的人事關係按照省有關規定保留。
高等院校學生可以在省內創辦科技型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其學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保留。
第十五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技術研究開發和基礎研究的人員採取差異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考核評價標準,並設定一定比例,用於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
政府部門和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科技人員以市場委託方式獲得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本單位或者企業給予的股權和獎金獎勵、創辦科技型企業所繳納的稅款等,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科技項目的相應事項同等對待,作為對其考核、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作為對相關單位及人員評價、科研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之一,並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相關單位及人員加大科研資金支持。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已履行盡職義務、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以依法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十七條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立項、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提交相關科技報告,並將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匯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其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情況的年度報告,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統。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發揮企業在研究開發方向選擇、項目實施和成果套用中的主導作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市場導向明確的科技項目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大型企業可以聯合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中小企業組建重大創新團隊、承擔重大創新項目、建設重大創新平台。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等各類研究開發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創辦獨立運營、市場化運作、中間試驗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的新型研究開發機構。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企業通過科技成果轉讓、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單位的科技成果並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的企業,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技術契約成交額或者技術入股出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對科研人員的中長期激勵機制,完善國有企業科研人員收入與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鈎的獎勵制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等指標列入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範圍。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當年在科技研究開發、收購創新資源、業態創新轉型等方面的投入,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第二十三條高等院校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統籌成果管理、技術轉移、資產經營管理、法律等事務,建立成果轉移轉化管理平台,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責任主體。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運行保障和績效獎勵相結合的經費支持機制,支持建立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以及技術轉移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
對績效考評優秀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轉移示範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資金補助。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依法創辦技術評估、技術經紀、技術諮詢、技術交易、技術服務等各類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推動科技服務業示範企業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公正、客觀、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提供虛假的信息和證明,保守在服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發放科技創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購買科技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根據產業和區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研究開發平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技術集成、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和工業性試驗、科技成果系統化和工程化開發、技術推廣與示範、檢驗檢測、標準認證、計量檢定校準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等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發展,為初創期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孵化場地、創業輔導、研究開發、法律與管理諮詢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服務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給予獎勵或者補貼等支持。
第三章技術權益
第二十八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無規定且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和報酬:
(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淨收入或者許可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二)利用該項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的比例;
(四)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的,從技術契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的比例。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三十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不含內設機構)及其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獲得現金獎勵。
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對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實行公開公示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不得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
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包括直接參與科技成果轉化並做出突出成績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列出各項職權的行使主體、辦理流程、辦結時限和監督方式等,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和財政行政部門應當改革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經費的監督協同機制。
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科研經費內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科研經費。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省人民政府應當從科學技術資金中安排一定資金,用於科技成果轉化事項。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和分紅、技術開發和轉讓稅收優惠等激勵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第三十五條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投放力度,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貸款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通過股權交易、依法發行股票和債券等直接融資方式為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進行融資,並為其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創新創業融資體系,建立市場化長效運行機制,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創新創業和新興產業發展。
第三十六條支持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企業支付的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科學技術、財政、稅務、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統,並向社會公布科技項目立項、實施情況以及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的;
(二)未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的;
(三)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未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實施轉化期限的;
(四)未依法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
(二)未公示有關科技成果基本情況、擬交易信息或者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的;
(三)未將科技人員以市場委託方式獲得的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等與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相應事項同等對待的;
(四)未公示擔任領導職務科技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
(五)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利用職權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財政資金資助的項目,以及申請享受各種轉化扶持政策時,提供虛假數據、資料、信息或者評審材料的,由主管部門追回已資助的財政性資金,並記入科研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無正當理由未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智慧財產權信息,或者未按與立項部門約定轉化的期限實施轉化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返還項目資金;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和證明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
(二)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新服務等活動;
(四)科技創新券,是指政府利用財政資金,支持我省中小微企業和創新創業團隊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服務而發放的配額憑證。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2000年公布施行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對推動我省科技成果的轉化發揮了重大作用,然而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與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科技創新發展的新環境和新趨勢,主要表現在:一是科技成果供求雙方信息交流不夠通暢,產學研合作不夠緊密,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二是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的激勵政策仍需突破,科技人員的考核評價體系沒有充分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特點,且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限制太多,影響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積極性發揮;三是科技成果轉化服務還比較薄弱,不便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於2015年完成了修訂工作,重新制定《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審查等情況
省科技廳對制定《條例》十分重視,年初,成立了《條例》起草工作小組,深入高校、院所和企業開展調研,以實地調研和召開座談會的形式,廣泛聽取科技人員和從事成果轉化工作人員的意見,參考國家的立法,認真梳理最新出台的數十部(項)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充分吸納借鑑了兄弟省份的先進經驗和做法,結合我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組織起草制定工作。2016年5月形成初稿後,省政府法制辦提前介入,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共同進行研究,修改、審查。一是深入市地開展了調查研究。二是組織法律和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的專家進行了論證。三是召開座談會聽取了高校、院所和企業代表的意見。四是廣泛徵求了市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和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以及社會組織、公眾意見。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於2016年9月13日經省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本《條例(草案)》共6章35條,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
為了強化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本《條例(草案)》主要增加以下內容:一是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支持企業獨立或者作為主體與其他單位聯合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並為企業獲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幫助和支持(第十八條)。二是加強對企業孵化器的扶持,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服務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業孵化機構給予獎勵或者補貼等支持(第二十二條)。三是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企業支付的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二十九條)。
(二)激勵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
一是採取差異化的人才評價體系。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技術研究開發和基礎研究的人員採取差異化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和考核評價標準,並設定一定比例,用於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第十五條);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以及財政、科學技術、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相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第十六條)。二是允許科技人員兼職離崗創業。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兼職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保留離崗人員的人事關係(第十四條)。三是對擔任正職或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做出明確規定。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本《條例(草案)》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第二十五條)。
(三)改革處置收益和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製度。規定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使用、處置和收益(第十一條);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提高至70%(第二十四條)。二是改革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規定縣級以上科學技術和財政行政部門應當改進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建立科研經費的監督協同機制,擴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科研經費使用自主權;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院校應當建立科研經費內部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科研經費。(第二十六條)。
(四)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
為了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條例(草案)》制定做出以下規定:一是支持建立技術轉移機構。規定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日常運行保障和績效獎勵相結合的經費支持機制,支持建立區域性、行業性技術市場以及技術轉移機構,支持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建立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第十九條)。二是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支持建立科技服務平台,推動科技服務業示範企業建設,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第二十條)。
此外,《條例(草案)》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和三十四條明確了相關部門、研發機構和高校、科技服務機構及項目承擔者的法律責任。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今年以來,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條例(草案)》的修改和論證,赴湖南、貴州兩省調研,將《條例(草案)》印發各市地徵求意見,到哈爾濱、大慶、齊齊哈爾、七台河對《條例(草案)》逐條徵求意見和建議。
組成人員認為,2000年實施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對推動全省科技成果轉化起到重要作用,但隨著科技體制改革和社會進步,該條例已不能適應我省科技創新形勢的需要,重新制定《條例(草案)》,對促進我省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形成現實生產力,拉動龍江經濟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為克服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障礙,《條例(草案)》從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激勵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改革處置收益和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等方面做了細化和明晰,使《條例(草案)》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作出的新規定,調研論證充分,符合上位法規定,符合我省形勢變化的實際,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組成人員提出如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協調、保障、支持力度,利用現有科技專項資金持續對科技成果轉化給予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將第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科技、財政、教育、投資、人才、產業、金融、智慧財產權、政府採購、國有資產管理、軍民融合、信息等政策協同,制定有利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措施。
二、建議將第七條增加一項:(七)能夠引領區域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激發自主創新內生動力的。
三、建議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不侵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職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有關規定保留離崗人員的人事關係。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3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科技廳,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12月14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在處置前和處置後都應當公示。據此,將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技成果,處置前應當向社會公開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處置後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有關科技成果的基本情況和擬交易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5日,並公開異議處理程式和辦法。”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了保證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建議規定企業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誠實履行契約義務的內容。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表述為:“科技成果轉化契約雙方應當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規定的兼職或者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主體,不應涉及企業和民辦高校、研發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據此,在草案表決稿第十四條增加“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的限定性表述。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關於企業建立的各類技術研發機構的規定可以採取概括性表述,不必一一列舉。據此,將該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等各類研究開發機構。”(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掛鈎相關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函〔2016〕92號)要求,“中國的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採購優惠不掛鈎”,並對有關檔案進行清理。據此,刪除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關於政府採購的內容。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在草案修改稿第四章增加人才保障的規定。據此,增加一條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列出各項職權的行使主體、辦理流程、辦結時限和監督方式等,並向社會公布。”
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除了以上修改,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部分條文的文字進行了修改。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建議刪除條例中“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表述。經研究,本條例規範的科研機構相當多的是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為的是更好地激發他們自主創新、成果轉化的積極性。而民辦高校、研發機構對科技成果轉化有更加充分的自主決定權,不必過多行政干預。此外,科技進步法和我省科技進步條例也是採用“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表述。因此,沒有作出修改。
建議將法規生效時間確定為2017年2月1日。
以上匯報,請審議。

新聞發布會

近日,黑龍江省人大舉行了重新制定的《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新聞發布會,黑龍江省科技廳於立河副廳長出席新聞發布會,並就新《條例》進行了解讀。
於立河副廳長指出,多年來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視科技成果落地轉化與產業化工作,省委書記王憲魁、省長陸昊多次對科技廳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要求。尤其是2016年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對黑龍江省的兩次講話中,都對黑龍江省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給予了重點關注。這部條例的出台為落實習總書記講話精神、加速全省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新《條例》簡要歸納有四個主要特點。一是重點突出。突出體現了企業是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立法思路,就支持企業自主立項、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規定。二是特色鮮明。針對黑龍江省是資源型省份、綠色農產品大省及承接軍工科技項目多、軍工企業、國有企業占比大的特點,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三是環境最佳化。為保障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規定了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應當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責任主體採取差異化的人才評價體系等措施。四是重視服務。在科技成果轉化的定義中明確規定圍繞成果轉化工作的新服務是成果轉化的主要形式和內容,並圍繞支持科技服務機構和科技服務活動做出了相關規定。
接著,於立河副廳長針對記者的提問“今後貫徹落實新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中,省科技廳準備進行哪些部署和安排,工作重點是什麼?”進行了回答。在《條例》的實施上,省科技廳將從以下6個方面進行重點工作安排。第一要加強宣傳。省科技廳將聯合各級宣傳部門、各方面新聞媒體加大科技政策宣傳,讓廣大科技人員了解黑龍江省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破除了哪些障礙,制定了哪些支持政策。第二要加強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也牽涉組織、人社、財政、稅務、科技、教育、工信等多個部門,也涵蓋政府、高校、院所和企業等不同主體,在破除體制機制障礙,釋放科研人員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需要各部門、各主體協同發力,密切配合。第三要讓企業成為轉化主體。省科技廳將繼續大力實施“千戶科技型企業三年行動計畫”推動黑龍江省高校、院所里沉睡的科技成果,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成立公司,進而實現科技成果應有的價值。第四要拓寬成果來源。因為沒有持續的科技成果供給,那么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就成了“無米之炊”。省科技廳要加快科技成果培育力度、加大科技成果挖掘力度、加大科技成果引進力度。第五要加強科技金融建設。省科技廳將繼續引導社會資本注入,通過引導投資機構、產業資本、個人等多元投資主體投向種子期、初創期階段的企業。第六要配合省人大做好執法檢查和監督力度。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省科技廳將配合省人大、省政府聯合組建成果轉化執法監督檢查組,定期到各市地進行巡迴檢查、督導有關成果轉化法律、政策的落實情況,確保將改革措施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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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聽取了關於《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草案)》的說明,並於本次大會期間提請審議。
據了解,我省現行《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於2000年公布施行,對推動我省科技成果的轉化發揮了重大作用,然而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發展與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該《條例》已不能完全適應我省科技創新發展的新環境和新趨勢。科技成果供求雙方信息交流不夠通暢、產學研合作不夠緊密、企業作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地位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出來、科技成果轉化獎勵和報酬的激勵政策仍需突破等問題為科技成果轉化帶來不便。
新條例草案主要規範了以下四方面內容。第一,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加強對企業孵化器的扶持,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特點的保險品種,企業支付的保險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二,激勵科技人員轉化科技成果,採取差異化的人才評價體系,允許科技人員兼職離崗創業,對擔任正職或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的獎勵做出明確規定。第三,完善科技成果處置、收益分配製度,改革科研經費使用管理制度。第四,提升科技成果轉化服務能力,支持建立技術轉移機構,加強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此外,條例草案還明確了相關部門、研發機構和高校、科技服務機構及項目承擔者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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