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802
  •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1]141號
  • 發布日期:1991-12-26



【生效日期】1991-1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
(1991年12月26日黑政發〔1991〕141號)
為貫徹落實“科技興省”的戰略方針,促進科技成果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進一步建立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的機制,在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加強農業科技成果推廣工作決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工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推行企業技術進步考核制度。要把科技成果轉化作為技術進步的重要考核指標,並納入企業承包經營契約和廠長任期目標。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經委會同省科委、財政廳、勞動局、人事廳等有關單位另行制定。
二、鼓勵企業建立技術開發基金。要全面實行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作為技術開發基金的規定,所提部分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凡按規定足額提取的企業,在計核企業工資總額和獎勵基金時,可視為實現利潤,並在稅前利潤列支;凡具備條件而不按規定提取的,要按銷售收入的1%扣減企業留利,上繳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企業當年提取的技術開發基金,可以結轉跨年度集中使用,但對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則由同級財政或稅務部門集中,採取有償無息方式,由同級主管部門調劑用於其它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
企業的技術開發基金要在主管部門和財政、稅務、審計及銀行部門的監督下,單獨列支、單獨管理、單獨核算。對擠占、挪用科技開發基金的,由同級主管部門,財政或稅務部門負責處理。
三、建立、健全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或組織,要在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中建立行業技術開發中心,集中骨幹力量形成強大的技術開發和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建立和發展開發中心的經費,主要依靠企業籌集,納入企業改造規劃中統一解決,各級政府和主管部門要給予扶持。經批准建立的獨立核算的行業技術開發中心,由省科委與省稅務局認定後,可在稅收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照顧。
中小型企業要根據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自行建立或聯合組建技術開發機構或組織,積極開展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科技合作,提高本單位技術開發和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
四、要充分發揮總工程師在企業技術進步中的作用。大中型企業要在進一步完善廠長負責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為首的技術管理系統,明確總工程師的職責,保障總工程師行使職權,貫徹技術責任制。總工程師應列為廠級領導班子主要成員。
五、企業轉化科技成果所增加的效益,對工效掛鈎企業新增效益工資和非工效掛鈎企業增加的獎勵基金,應主要用於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
六、各級專業銀行都要建立“科技開發專項貸款”,並逐年增加貸款額度,用以支持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貸款利率可比正常流動資金貸款低二個百分點,其利差從同級財政安排的工業貼息中解決,貸款期限可適當延長。
七、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的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等合作項目要優先納入各級政府計畫,依據項目性質和管理渠道,分別由計委、經委、科委和教委實施管理。
對開發、技改“一條龍”的項目,優先安排科技貸款、技改規模和技改貸款。對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投資額三十萬元以上、社會效益又較顯著的重點項目,在資金使用期內,其下達部門視具體情況,可給予全貼或部分貼息扶持,並優先納入新產品試產(試製鑑定)計畫。
八、在省經委建立科研成果轉化基金,用於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合作開發具有技術密集型、附加值高的產品及支持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職合進行科技成果二次開發。資金主要來源:財政預算內撥款;國家技術開發費撥款;基金回收再用部分;企業籌集和銀行貸款等。
九、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為轉化高新技術成果,並辦各類科技企業或聯辦各種科研生產經營實體。在“八五”期間,省財政每年適當安排一定資金作為高校科技開發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教委、財政廳另行規定。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建立的科技企業或科研生產經營實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時,經批准的專利技術和經鑑定的科研成果可視為投資。一些生產規模大、市場前景好、技術起點高、有發展前途的科技開發產品,應列入各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資金、信貸、原材料供應、所需能源等方面予以優先安排。
十、經單位批准,科研人員從事技術開發、推廣工作或領辦科技開發企業,應視為從事科研工作,工齡連續計算,不影響職稱評定;領辦的科技開發企業,可以掛靠在本單位或其它社會團體,領辦人可以作為法人代表。
十一、我省科技人員取得的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凡年新增利稅總額一百萬元以上的項目,經同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認定後,上報省科委、人事廳批准,由受益單位從新增利潤中,提取1-2%給予獎勵。
十二、鼓勵外省、市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企業和科技人員來我省轉讓科技成果,興辦,聯辦科技企業、科研生產聯合體。帶來項目適合我省需要的,可擇優列入省科技計畫,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報黑龍江省科技進步獎,對獲獎成果按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獎金。
十三、有計畫地建設一批省級重點中間試驗研究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由省計委會同省科委、教委和省經委等單位,根據國民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規劃和計畫、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統一規劃,依託有條件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企業、企業集團,分期分批地組建一批重點中試基地。
建設重點中試基地資金來源:基本建設貸款;科技周轉金;科研中間試驗費;技術轉讓費;科技貸款;主管部門支持及其它資金。
十四、大力支持企業、開發中心,開發集團建立工業性試驗基地,特別要重點支持省一級的開發中心所建立的工業性試驗基地。
建立省工業性試驗項目基金。其主要來源:基本建設貸款;國家配套工業性項目資金等。
十五、經批准建立的獨立核算的中試基地及工業性試驗基地;經省科委和有關部門認定,可享受獨立科研機構的優惠待遇。
中試基地免繳城市建設配套費。中試基地的電力增容集資費。經省電力局批准,可緩、減。用於實驗、試製的原材料、輔助材料及燃料,納入省物資計畫。
十六、鼓勵中試基地和工業性試驗基地新產品的迅速轉讓。其開發的新產品,從生產之日起兩年內轉讓,並對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成果產權單位和試驗單位,由同級財政給予適當獎勵。超過三年不再轉讓的產品,不再給予優惠待遇。
十七、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及企業、事業單位、民眾團體以及個人按有關規定以多種所有制形式建立技術經營機構,設定常設或流動的技術交易場所,廣泛開展技術交易會、招標會、洽談會、信息發布會等活動。省和各市(行署)都要建立一個固定的技術交易場所,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科技、計畫、經濟、財政、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以及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密切配合,支持技術市場的發展。
十八、省、市財政部門每年應安排一定資金,支持建立科技成果貯備庫,運用市場機制促進其成果的迅速轉讓。省科技成果儲備轉化基金管理辦法,由省科委、財政廳另行制定。
十九、技術轉讓活動中介服務機構,可按成交額的一定比例收取中介服務費,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鼓勵大專院校、科研單位、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中介服務機構的組織領導下,從事中介活動,並通過中介服務機構收取當事人各方議定的酬金。
二十、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納入省,市(行署)、縣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計畫,並以政府名義下達實施。
二十一、建立和擴充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基金,以有償無息的方式滾動使用。省級推廣基金要在現有基礎上逐年增加,一九九三年前,每年遞增一百萬元;省直有關業務部門和市(行署)、縣人民政府均應逐步建立科技成果推廣套用基金,並要逐步完善各級基金管理和使用辦法。
各級專業銀行每年應劃撥一定貸款額度,支持科技成果推廣。各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從年度有關經費中,劃撥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廣活動經費。
二十二、實施國家、省級重點科技成果推廣計畫項目所需原材料,分別納入各級物資年度分配計畫,予以優先安排。
二十三、本規定原則上也適用於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二十四、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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