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決定
省人大批准廢止決定
關於《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 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的決定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市人大廢止決定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3號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8年8月21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0月26日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8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十一部地方性法規:
一、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
二、哈爾濱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三、哈爾濱市統計管理條例
四、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五、哈爾濱市木材經營加工管理條例
六、哈爾濱市法律援助條例
七、哈爾濱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
八、哈爾濱市有線電視條例
九、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十、哈爾濱市職業介紹和勞動用工條例
十一、哈爾濱市政府績效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所轄區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畫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定期發布重點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指南,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後的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科技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發展,逐步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資料庫,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信息服務。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技術市場建設,完善技術中介服務體系,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機制。
第八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及農村科技經濟合作組織進行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農業試驗示範以及其他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活動,其相應的重點基地的基本建設應當納入市基本建設計畫。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轉換機制, 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可以通過與企業合併、參股等多種形式進入企業,或者與企業聯合組建中試基地、技術開發中心及新的股份公司,或者實行企業化管理。轉制後的科研院所,繼續享受國家及地方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條 經批准從事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評估服務。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涉及對外合作的科技成果,在實施合作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價值評估。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轉化中的對外合作,涉及實施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科技計畫項目取得的科技成果,應當經項目下達部門同意;涉及國家秘密事項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財政用於科學技術、固定資產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經費,均應有不低於5%的比例用於科技成果轉化。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其資金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新品種試驗示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政府批准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在投資總額中劃出一定比例,安排科技成果轉化資金。
第十五條 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重點高新技術產品,經稅務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定,自銷售之日起兩年內,將其應納已交所得稅和增值稅屬地方的25%部分,由同級財政列收列支返還。其中,90%返回企業,10%納入市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
(二)獨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與企業聯合組建的企業或者中試基地的中試產品,可按本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三)進入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經稅務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可享受同等的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四)企業技術開發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成本,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五)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製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其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者分次攤入管理費用。
(六)專門從事科研開發的機構,包括研究所、技術中心等,進口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科學儀器、實驗室設備、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按國家有關規定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七)企業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開發的科技成果投產後,可在5年內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八)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從事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工作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農業試驗示範基地等機構,可享受科研事業單位的優惠待遇,經稅務部門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應納已交的中試經營收入所得稅,由同級財政返還。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項目,應當優先安排。
保險機構應當本著自願的原則,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保險服務。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受讓方應當從科技成果實施轉化後第一年起,連續三至五年從該項科技成果轉化新增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獎勵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單位對自行研究開發、自行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讓後,出讓方應當從轉讓該項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20—40%的資金,獎勵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十九條 科技成果轉讓後,出讓方和受讓方均應當按不低於轉讓費1%的比例出資,對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給予報酬。
第二十條 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創新及國產化的項目轉化後,可一次性提取新增稅後利潤的6%的資金,用於獎勵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創新及國產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對在科技成果研究開發、實施轉化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有關人員給予獎勵或者報酬,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董事會同意折算成股份,並據此分享收益。
第二十二條 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違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的,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准的決定
(2003年4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決定》。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意見修改。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決定》的審查修改意見
審查修改意見
《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可以按照法定百分之十七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實際稅負超過百分之三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4月12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的決定》。組成人員認為,按照國家和省清理地方性法規的具體要 求,對《哈爾濱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進行修改是必要的,同意法制委員會對《決定》的審議意見。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4月13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 開第三次會議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原則上屬於合理性問題,建議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反饋給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處理。涉及合法性問題,建議本 次常委會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決定》,由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審查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