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第三章 科技園區與創新服務,第四章 企業技術進步,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修改決定,
條例
(2014年10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推動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建設科技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套用、普及、交流以及相關的服務和行政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科學技術工作遵循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堅持發揮市場配置科技資源決定性作用,建立面向區域發展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實施科教興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省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研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發展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工作相關機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考核體系,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提升為全社會科學技術進步服務水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統籌規劃、指導協調,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市、縣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智慧財產權發展戰略,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制度,提高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能力,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環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普及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興辦科學技術普及事業,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培訓和資源開發,開展全民科學素質教育。
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科學技術普及場館、設施應當常年向社會開放,對青少年實行優惠。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依託自身優勢,向公眾開放科學技術普及場館、實驗室、陳列室等場地和設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培育崇尚科學、勇於創新、尊重人才、開放包容的風尚,建立全民創新機制。
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注重培養受教育者的獨立思考能力、實踐能力、創新能力;職業教育類學校應當注重培養適應本省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職業技能型人才。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科學技術進步活動,鼓勵和支持開展發明創造、技術創新、民眾性技能競賽活動。
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
第九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圍繞全省重點產業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和開展關鍵、共性技術攻關給予政策支持,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牽頭單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應當給予優先支持。
第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根據國家和省產業、技術政策,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其進口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用品,或者關鍵設備、原材料、零部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並及時組織實施。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新平台和創新隊伍建設,並在資金安排等方面重點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利用自身特色和優勢,結合國家和本省重點發展領域的需求,發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快現代農業科學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繼續加大農業科學技術投入力度,重點資助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農業現代化核心關鍵技術攻關。
省和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重點支持良種培育、農機裝備、新型肥藥、疫病防控、農產品精深加工等農業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
第十三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農業龍頭企業等與鄉(鎮)、村開展多種形式的技術合作和推廣套用;選派科學技術人員為村、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提供科學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項目、貸款貼息或者後補助等形式,支持科學技術人員到農村創業,鼓勵其領辦、創辦、協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和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和農村信息化建設,健全和完善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路。建立農民職業教育培訓體系,重點培訓新型職業農民和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從業人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本省區域優勢,與周邊國家政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資源共享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機制,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項目,支持與周邊國家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
省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支持對周邊國家合作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國際標準研究、技術引進推廣、創新平台建設、重點項目建設、科學技術人員培訓與交流等。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引進、消化國外先進技術,與境外企業、機構聯合建立技術創新平台、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產業園區。支持本省企業、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到境外設立、兼併和收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購買外國專利、專有技術和其他智慧財產權。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技創新和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吸引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高端人才作為本地經濟轉型的核心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轉化科學技術成果並參與項目管理。在約定期滿時,由企業或者股東按原價回購股權。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貸款貼息、投資補助、獎勵等方式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聯合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企業購買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成果,或者承接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重大科學技術成果在省內轉化取得經濟效益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投資補助或者貸款貼息等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支持和鼓勵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直屬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在省內轉讓科學技術成果、創辦企業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者與本省其他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
第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立項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學技術成果約定智慧財產權目標和實施轉化期限,並在項目驗收時對約定事項進行考核評價。
項目承擔者應當按照約定的轉化期限實施前款規定的科學技術成果。約定的實施轉化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政府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無償實施轉化,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轉化或者無償實施轉化。成果完成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實施轉化權。
第十九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通過對生產企業進行獎勵等方式,支持企業研究開發首台(套)產品;通過給用戶發放補助、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等方式,鼓勵用戶購買和使用首台(套)產品。
第三章 科技園區與創新服務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養發展以特色產業基地為基礎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與周邊地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配套設施的開發建設與利用,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
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屬於所在市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市級人民政府在不違反法律、法規關於授權、委託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授予其行使市級人民政府必要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和職能。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為入區企業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務,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支持金融、法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資產評估、審計等專業服務組織發展,可以安排資金支持人才引進、科技中介機構發展等。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科學技術示範園區建設,積極推進示範鄉(鎮)、示範村(屯)、示範戶建設,鼓勵具備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建立優勢特色農產品科技園(區)、示範基地,並在技術、資金、生產資料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用地、資金等方面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創辦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等科技企業孵化器,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辦公與生產場地、融資、信息、管理、培訓、技術諮詢等方面的配套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服務功能完善、孵化效率高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獎勵或者補貼等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優惠政策。
允許將孵化器內的集中辦公區註冊成多個企業的住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內設立企業,可以將管理機構出具的房屋使用證明作為企業住所登記檔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登記。
第二十四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學技術基礎條件資源調查,建立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交流發布平台,及時向社會公布下列科學技術資源信息,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一)科學技術研究基地、科學儀器設備;
(二)科學技術文獻、科學技術數據、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科學技術成果、科學技術普及資源;
(三)科學技術人才資源、專業技術服務資源、國際科技合作資源。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覆蓋省、市、縣三級的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公共服務平台以統籌規劃、集成資源、面向市場、共建共享為原則,以信息化網路為手段,通過整合、集成、最佳化科技資源,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公共技術服務和創新創業服務。
第二十六條 省和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間試驗基地、企業技術中心等技術創新平台建設,發揮平台共享服務作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點(工程)實驗室、中間試驗基地等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的單位,應當履行共享使用義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的查重機制和共享使用制度,可以對達到共享使用要求的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大型儀器設備、設施共享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條例通過之日起一年內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培育和發展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投資業務。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貸款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金融機構、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合作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為其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
金融、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健全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融資聯動機制,為其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其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
第四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十一條 實行國家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製度。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出具。企業用於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速折舊。
第三十三條 鼓勵企業採取自建或者共建等方式建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設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企業可以獨立承擔省級科學技術計畫項目。
第三十四條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中等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企業應當建立職工繼續教育制度,加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提高職工技術創新能力。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國有企業業績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範圍。
第三十六條 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牽頭制定並被確定為國家標準或者國際標準的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行業組織等給予獎勵。
第五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合理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體系,統籌規劃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布局,整合利用財政性資金重複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績效考核制度,重點考核科學技術成果產出及轉化情況,並根據考核結果,在經費、科研條件等方面擇優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現代院所制度,保障其研究開發、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及管理、人員激勵分配等自主權利。按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特點和功能定位,穩步推進分類改革。
第四十條 鼓勵境外、省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在本省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技術轉移機構,與省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合作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服務。在申請科學技術研究項目、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聘等方面享受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同等待遇。
鼓勵省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在省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量創辦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平等參與政府各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計畫項目的競爭與實施。社會力量創辦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和計畫,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企業設立博士點或者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培養高層次人才;依託重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和重大工程,培養學科帶頭人;依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人才發展實驗區,推動科學技術人才發展平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等計畫時,應當支持優秀青年科學技術人才主持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提供補貼等方式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並通過提供啟動資金、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其創新創業,應當在落戶、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正式聘任境外科學技術人員在本省從事科學技術工作,並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四十四條 省和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技術職稱評定製度,對從事科學技術創新的科學技術人員,重點考核其創新成果的套用情況;對從事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科學技術人員,重點考核其創造的經濟與社會效益。
在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國有企業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化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按照下列情形,給予成果完成人和為職務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相應報酬:
(一)以股權投入方式實施轉化的,可以享有不低於該成果所占股份百分之三十的股權;
(二)以技術轉讓方式實施轉化的,可以享有不低於技術轉讓淨收入百分之三十五的收益;
(三)自行實施轉化的,自項目盈利之日起五年內,每年可以享有不低於淨利潤百分之五的收益。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人員供需信息發布制度,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到企業兼職、掛職,深入農村開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活動。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選聘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兼職教授或者研究員。
科學技術人員被選派服務農村和企業期間,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四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和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實施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係經批准可以保留三年。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提高在艱苦、邊遠地區和惡劣、危險環境中從事科學技術活動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和生活待遇,所在單位除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之外,還應當向其提供應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有突出貢獻的科學技術人員給予優厚待遇。
第四十九條 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弘揚科學精神,遵守法律、法規和學術規範;不得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得從事有悖科學精神的活動。項目管理部門應當為承擔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審批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的依據。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培育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原始記錄能夠證明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不影響其繼續申請本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項目。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入相結合的多元化、多層次科學技術投入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財政性資金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支持作用,建立科學技術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和績效評價制度,建立競爭性經費和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財政性資金投入機制。
第五十一條 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科學技術資金,用於資助基礎研究、套用研究與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等科學技術進步活動。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以項目為導向的競爭性財政資金投入機制,對確實能夠促進本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優質項目,根據項目特點綜合運用貸款貼息、風險投資、後補助等投入方式集中支持,實現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專家評審、中介評估、招投標等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選拔機制,並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從申請、立項、驗收、中間試驗到成果轉化全過程實行公開、科學的管理和評價。
第五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所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項目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題之後三個月內向立項部門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立項部門應當將科學技術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通過科學技術資源的信息交流發布平台向社會公開, 但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財政、科學技術等部門應當按時、足額撥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的相關規定,保障資金投入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投入和使用情況的報告,進行專項檢查。
第五十六條 實行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勵。
第五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科學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合理簡化辦事程式,為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主體提供便捷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擔相關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政府目標考核體系的;
(二)未安排資金和未按照規定投入科學技術經費的;
(三)未將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基本建設投資計畫的;
(四)未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購置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查重機制和共享使用制度的;
(五)未制定並實施科學技術人才發展規劃和計畫的;
(六)未建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制度和未落實獎勵的;
(七)其他未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擔相關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
(二)未依法為科技企業辦理設立登記的;
(三)未建立學術誠信檔案的;
(四)未向社會公開科學技術成果信息及技術轉移情況的;
(五)未落實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
(六)其他未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十條 科學技術人員抄襲、剽竊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單位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將有關違法行為記入其學術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自該行為被記入學術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科學技術項目和科學技術獎勵。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2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重新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推動全社會科技進步是貫徹科學發展觀,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經濟成長質量和效益的重要保障,是一項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長期性的工作。
現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於1994年。條例施行20年來,對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已經明顯與現實情況不相適應,需要儘快重新制定。一是貫徹上位法的需要。2007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由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從框架結構到主要內容都做了重大修訂,我省條例需要銜接修改,貫徹落實。二是貫徹我省發展戰略的需要。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把科技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2012年提出建設科技強省的目標,出台了一系列推進科技進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的配套政策措施。在這些政策措施的推動下,我省創新能力不斷增強,科技人才隊伍不斷壯大,技術成果交易額和轉化率不斷提高,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技術創新體系逐步完善,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更好更快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因此,有必要將一些經過實踐檢驗的具有創新性、長期性的政策上升為立法。三是解決科技進步存在問題的需要。近年來雖然科技進步工作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還存在一些制度和機制的問題需要從立法的高度給予解決,如全社會科技研發經費投入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尚待進一步加強,科研機構的創新服務能力亟待提升,科技人員的創新創業活力需要進一步激發等。
二、《條例(草案)》起草、審查情況
省科技廳十分重視條例的重新制定工作,2011年即著手起草,成立了由科技、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的立法起草小組,通過開展針對性調研,借鑑先進省份的經驗,結合我省實際,在認真研究論證、反覆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2013年《條例(草案送審稿)》上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辦認真進行審查,並按照立法工作程式,會同省科技廳,邀請省人大有關委員會提前介入,開展了相關工作:一是廣泛徵求意見。書面徵求了30個省(中)直部門以及13個市(地)、2個省直管縣(市)和62個縣(市)政府(行署)的意見;專門聽取了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行政管理相對人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了科技部意見。二是深入調查研究。先後赴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牡丹江、綏化等地進行立法調研。三是召開協調會,對有關部門分歧意見進行了多番協調。四是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科學論證。五是借鑑了福建、北京等省(市)的經驗和做法。六是徵求了市縣政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對立法內容的落實意見。陸昊省長和建星副省長對科技進步立法工作高度重視,在起草審查階段作出了重要批示。按照領導的批示精神,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科技廳進行認真研究,經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2014年2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8章41條,重點規範了以下5個方面內容:
(一)加強全社會科技研發投入力度。2012年我省全社會科技研發經費是145.9億元,全國全社會科技研發經費是10298.4億元,平均每個省為332.2億元,我省全社會科技研發經費不足全國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政府財政性科技資金和企業研發費用是全社會研發投入的主要組成部分,為提高政府財政性科技資金投入力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費用,《條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科技投入體系。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金廣泛參與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並推動提高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水平。二是加大財政性科技經費投入力度。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對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科學技術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及績效評價制度。三是鼓勵企業增加研發費用。第二十五條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稅務機關對加計扣除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鑑定意見書。
(二)確立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為了加強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促進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條例(草案)》從兩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方面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融資扶持。一是鼓勵創業投資企業針對高新技術企業開展投資業務。第二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方式,支持創業投資企業開展投資業務。創業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二是幫助科技型企業開展融資活動。第二十二條規定,省、市和有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貸款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信貸支持;支持建立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平台,為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服務;為企業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融資提供綜合協調和指導服務,支持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另一方面鼓勵企業提高技術創新能力。一是鼓勵企業建立研發機構。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設立科技研發機構的企業可以獨立承擔省級科學技術計畫項目。二是鼓勵企業吸引和培養人才。第二十七條規定,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博士後創新創業實踐基地,吸引和利用科學技術人才服務企業技術創新。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等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企業應當建立職工繼續教育制度,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三是給予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支持。第二十四條規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四是落實國有企業創新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健全國有企業業績考核制度,在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方面加大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考核力度。
(三)完善機制與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了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條例(草案)》作出了配套規定:一是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報送和發布制度。第十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項目承擔者應當在項目結題之後3個月內向立項部門報送成果信息及其技術轉移情況,立項部門應當通過科技資源信息交流發布平台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二是為成果轉化提供財政政策支持。第十一條規定,企業購買科技成果或者承接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內轉化取得經濟效益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財政支持政策。三是規定了約定科技成果轉化期限。第十二條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技計畫項目,立項部門應當與項目承擔者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實施轉化期限。約定的實施轉化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政府可以無償實施轉化,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轉化。四是推動各類科技成果孵化產業化平台建設。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十五條規定,省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應當建立和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支持金融、法律、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資產評估、審計等專業服務組織發展。鼓勵創辦科技企業孵化器。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規劃、用地、資金等方面支持創辦大學科技園、留學人員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中心等科技企業孵化器。
(四)提高科研機構的創新能力。為了整合科研力量,完善體制機制,扶持科研機構發展,《條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整合科研機構。第三十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合理的科技研發體系,統籌規劃全省科研機構的布局,整合重複設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二是完善考核制度。第三十一條規定,建立績效考核制度,根據考核結果,在經費、科研條件等方面擇優予以支持。三是保障自主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科研機構研究開發、經費使用、機構設定、人員聘用及管理、人員激勵分配等自主權利。
(五)激發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活力。人是科技這一第一生產力最核心、最活躍的要素。為了有效激勵科技人員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條例(草案)》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完善職稱評定製度。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立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的技術職稱評定製度,對從事技術創新的科技人員,重點考核其創新成果的套用情況;對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科技人員,重點考核其創造的經濟與社會效益。二是完善報酬激勵機制。第三十七條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國有企業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可以按照本省有關規定,採取科技成果轉讓收益分成、出資股份分成和成果實施的淨利潤分成等方式,對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三是鼓勵科技人員服務農村和企業。第三十八條規定,科技人員被選派服務農村和企業期間,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四是鼓勵科技人員創辦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第三十九條規定,鼓勵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的科技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在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其在原單位的人事關係經批准可以保留3年。
請對《條例(草案)》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2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大部分意見,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委、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10月21日上午,經法制委員會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中關於重點學科和重點發展領域的列舉式描述修改為概括式表述,具體修改為:“省和市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創新平台和創新隊伍建設,並在資金安排等方面重點支持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開展重點學科建設,鼓勵利用其自身特色和優勢,結合國家和本省重點發展領域的需求,發展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草案表決稿第十一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周邊國家科技合作和國際科技合作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合併。修改後第一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本省區域優勢,與周邊國家政府建立優勢互補、互利共贏、資源共享的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機制,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項目,支持與周邊國家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草案表決稿第十五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促進力度。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技創新和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吸引進行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的高端人才作為本地經濟轉型的核心任務。”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並參與項目管理。在約定期滿時,由企業或股東按原價回購股權。”(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
四、省政府建議,條例應當進一步明確授予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許可權的主體和範圍。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家和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屬於所在市級人民政府派出機構的,市級人民政府在不違反法律、法規關於授權、委託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授予其行使市級人民政府必要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和職能。”(草案表決稿第二十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對大型科學儀器設備、設施共享的政策支持,據此,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中增加“可以對達到共享使用要求的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中增加了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分類改革的相關內容,表述為:“按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特點和功能定位,穩步推進分類改革。”(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條)
七、建議本條例的施行日期為2015年1月1日。(草案表決稿第六十一條)
另外,還有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是一些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仍存在“軟性”條款偏多,可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從立法性質看,科技進步條例屬於“促進型”立法,之前國家和各省出台的“促進型”法規一般都會通過一定比例的提倡性、宣示性條款規定方向性、原則性內容,從而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本次修改在保留必要“軟性”條款的同時,也根據委員意見作了相應的技術調整,將條例中檔案性質的語言轉換成了法規語言。
二是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加入成果轉化稅收返還的內容。按照立法許可權劃分,稅收方面的立法權基本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來實現,地方立法對稅收政策很難有作為的空間,本次對稅收政策部分未作修改。
三是一些組成人員提出,應當明確科技投入的具體比例。考慮到國家正在進行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明確要求清理規範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鈎事項,本次修改沒有寫入此類內容。
四是一些組成人員提出,對政府和部門及相關負責人設定行政法律責任很難執行。我們考慮,為了促進政府及部門履行支持、服務科技事業的職責,對政府及部門不履行促進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的具體情況進行列舉,並逐項設定相應的行政責任是必要的。並且,草案修改稿在給予相關主體行政處分之前均設定了責令改正的前置程式,重點還是讓責任條款起到促進政府及部門主動、積極、負責地履行職責的作用。本次對政府和部門法律責任基本未作修改。
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的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如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中的“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修改為“統籌規劃和指導協調”,在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之前加入限定內容“依照本條例規定承擔相關職責的”等。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5月16日,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召開第五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報的《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現行條例自1994年實施以來,對推動我省科技進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科技進步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於2007年修訂後其框架和內容也有了重大改變,現行條例滯後於國家法律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的。
教科文衛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省實際,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同時,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科學技術經費投入保障問題,建議在第二章第三條後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科學技術經費的投入,其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二、建議將《條例(草案)》中第二十七條併入第三十四條,其內容都涉及科技人才培養問題。
三、關於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效益問題,建議在第三十一條對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績效考核基礎上,增加對利用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開展的科研活動進行績效考評的條款:建立評價指標,完善第三方機構評價機制,對具體項目資金的投入和使用要全程監管,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關於重大項目的選擇和重大技術、裝備的引進問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章中增加條款規定:重大項目的選擇要符合本省產業技術創新的發展戰略和目標,避免低水平重複研究;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相關部門和企業應當落實對消化、吸收和再創新的經費保障,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作為審批或核准的重要指標。
五、關於重大科技項目智慧財產權審查制度問題,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章中增加條款規定: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審查機制,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比較複雜、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較大的重大科技項目,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時應審查相關智慧財產權問題,避免決策失誤或自主智慧財產權流失。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五十九)修改《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有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修改為“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