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業經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設立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獎勵委員會)。省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省獎勵辦是省獎勵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技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將第七條修改為:“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若干行業(專業)評審組。組長人選的聘請由省獎勵辦提名,報省獎勵委員會批准。各行業組的專家由省獎勵辦在省科技獎專家庫中選聘。”
三、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每年獎勵數量不超過四百項。”
四、刪除第十五條第二款:“各市人民政府(行署),中、省直各有關部門的初選與推薦工作可以參照有關規定收取一定費用。”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省獎勵辦按專業提交各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各行業評審組初評的結果,經省獎勵辦綜合平衡後,向省獎勵委員會推薦授獎項目和等級,由省獎勵辦負責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六、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異議期後,省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無異議和異議已處理完畢的項目進行最終評定。”
七、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最高科學技術獎類報請省長簽批。”
八、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本辦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發布。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科學技術獎勵活動,加強對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科技獎)。省科技獎分以下類別:
(一)最高科學技術獎類;
(二)自然科學類;
(三)技術發明類;
(四)科學技術進步類;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
第三條 省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結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省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省科技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獎勵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省科技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獎勵委員會)。省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省獎勵辦是省獎勵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技獎勵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省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若干行業(專業)評審組。組長人選的聘請由省獎勵辦提名,報省獎勵委員會批准。各行業組的專家由省獎勵辦在省科技獎專家庫中選聘。
第八條 省科技獎獎勵在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和組織。任何公民或者組織不得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的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省科技獎。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一般性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省科技獎的候選人。
第九條 省科技獎最高科學技術獎類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第十條 省科技獎自然科學類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的;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的;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
第十一條 省科技獎技術發明類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等研製中有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說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有發明專利的;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的;
(三)在套用實施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十二條 省科技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情報、標準、計量、觀測等技術基礎研究,醫療衛生、勞動保護、計畫生育、災害防治、環境科學、軟科學等社會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績的;
(二)套用、實施、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特別是高新技術成果實現產業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程項目,在項目實施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有創新的;
(四)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方面做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 省科技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授予與我省開展科學技術合作研究、或者研製開發並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效益的外國人或者組織。
第十四條 省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最高科學技術獎類不分等級,授獎人數不超過二人。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和科學技術進步類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四個等級。每年獎勵數量不超過四百項。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不分等級。
第十五條 省科技獎由下列部門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市人民政府(行署);
(二)中、省直各有關部門;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四)在本省工作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第十六條 推薦部門應當按限額推薦省科技獎,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按規定時間報送省獎勵辦。
第十七條 省獎勵辦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以要求推薦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八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省獎勵辦按專業提交各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各行業評審組初評的結果,經省獎勵辦綜合平衡後,向省獎勵委員會推薦授獎項目和等級,由省獎勵辦負責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省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異議期為一個月。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省科技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獎勵辦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檔案,不受理匿名異議。
第二十條 異議期後,省獎勵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無異議和異議已處理完畢的項目進行最終評定。
第二十一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類報請省長簽批。
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科學技術進步類獎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只頒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獎的獎金數額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省科技獎的獎金由省財政列支。
第二十三條 省內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社會力量)自籌資金,在本省設立面向社會的經常性科技獎勵的,應當按國家規定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獎應當遵守憲法、法律,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式。
第二十五條 社會力量設獎的名稱應當科學、確切,與其設獎宗旨相符合。未經國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准,不得冠以“國際”、“中華”、“中國”、“全國”、“黑龍江省”、“全省”等字樣。
第二十六條 社會力量設獎及其組織、評審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的獎勵範圍開展活動,以年報形式向審批機關報告科學技術獎勵情況。
第二十七條 社會力量設獎是本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的組成部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設獎應當大力支持、積極引導、規範管理,保證社會力量設獎的有序運作。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獎勵辦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推薦單位、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技獎,在獎勵活動中擅自冠以“國際”、“中華”、“中國”、“全國”、“黑龍江省”、“全省”等字樣的,或者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獎勵範圍開展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參與省科技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評審資格,調離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