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93.09.18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9.18
  • 實施時間:1993.09.18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第十條規定,為獎勵在我省科技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在大型工程建設、大型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科學技術管理、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以及不具備國家級自然科學獎勵條例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等。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其科學技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大小,分為省級和地、市(省直廳局)級。
第四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省內首創的;
2、省內同行業中先進的;
3、具有廣泛推廣意義並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大型工程建設、大型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五)不具備國家級自然科學獎勵條件的自然科學理論成果,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較大實用價值的。
第五條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四等:一等獎獎金一萬元;二等獎獎金五千元;三等獎獎金三千元;四等獎獎金一千五百元。凡獲以上一、二、三、四等獎者,均發給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狀、獎金。獎金由省科技進步獎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六條 對我省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獎,發給特等獎獎狀及證書,給予榮譽稱號,並發給數額高於一等獎的獎金。
第七條 設立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推薦申報國家級獎項目的工作。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八條 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審批程式是:一個單位或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按隸屬關係或業務歸口逐級上報。經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後,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由主持單位負責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也可單獨上報,其審批程式同前款。
第九條 經批准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在授獎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兩個月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有關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裁決。
第十條 地、市(省直廳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條件、獎勵等級、評審組織和審批程式,由地、市或省直廳局自行確定。其最高獎金數額不得超過五千元,獎金來源,屬於地、市批准的,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地、市統籌安排;屬於省直廳局批准的,由其集中的留用利潤或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考核、晉升、評定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如獲獎的項目經上一級評審委員會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可發給獎金差額部分。
獎金應根據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三條 獲獎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騙取榮譽的人員或單位,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追回獎狀、證書和獎金。並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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