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修訂伊春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勵辦法的通知

總則,推薦與申報,評審,公示與異議處理,獎勵,罰則,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做好對在我市科技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人員的獎勵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伊春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以下簡稱市科技貢獻獎)由伊春市人民政府設立,旨在推動3+X產業的技術自主創新,引領全市經濟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
第三條市科技貢獻獎每4年評審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人,無符合條件人選時,可以空缺。
第四條市科技貢獻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和影響。

推薦與申報

第五條市科技貢獻獎由下列部門或個人推薦: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林業局;
(二)市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
(四)行業協會、學會或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第六條推薦市科技貢獻獎,應事先徵得被推薦人和所在單位的同意,並嚴格按要求認真填寫《伊春市科技突出貢獻獎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和相關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要完整、真實、可靠,並按規定時間報送市級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凡在智慧財產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存有異議的,在異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評。
只進行相關行政性組織、協調等工作,沒有直接參與項目技術研究與開發的項目完成單位領導,不得推薦參加市科技貢獻獎評審,可順延推薦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參加評審。
第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可要求推薦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完善,對修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九條推薦為市科技貢獻獎候選人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在3+X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等我市重點發展領域取得重大技術突破,對我市生態建設和生態主導型經濟發展起到顯著推動作用,並取得了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其主體項目必須是10年內已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省科學技術獎勵三等獎以上(含三等獎)或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具有重大創新或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被推薦人必須是主體項目的第一完成人。除主體項目外,被推薦人還須最少有1項作為主要參與人(前3名)完成的市科技進步一等獎以上的成果(特殊情況下除外)。
(三)作為報獎條件的主體項目須在一定範圍內套用3年以上。

評審

第十條評審機構
市政府設立市科技貢獻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市評審會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科學技術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專家中的學科帶頭人擔任,委員由相關行政部門的領導和各行業專家組成,專家委員不少於評審會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委員人選由市科技局提出,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准。
市評審會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第十一條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市評審會辦公室組織相關行業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並提出評審意見,提交市評審會評審。對需實地考察和調查的項目,由市評審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單位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並向市評審會提交書面報告。
市評審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員參加方可進行評審。市評審會在充分討論和無記名投票的基礎上,等額提出市科技貢獻獎人選名單,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市科技貢獻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市科技貢獻獎候選對象的,不得作為市評審會委員參加當屆的評審工作。

公示與異議處理

第十三條經市評審會審定後的市科技貢獻獎人選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科技貢獻獎候選對象有異議的,均可在審定結果公示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市評審會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需署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
第十五條市評審會辦公室收到異議材料後,應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對異議材料反映的有關情況,應組織專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市評審會審定。

獎勵

第十六條市政府對獲獎者進行表彰獎勵。
獲獎者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每人獎勵20萬元。
市科技貢獻獎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專項列支,市科技貢獻獎評審經費列入政府預算支出。

罰則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如有弄虛作假的,經調查核實後,市政府將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推薦資格,對主要領導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獲獎者如有弄虛作假的,經調查核實後,由市評審會辦公室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收回證書和獎金,予以通報批評,並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附則

第十九條伊春籍外的科技人員為我市科技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適用本辦法。外籍人員獲獎應以科研成果優先向我市轉讓使用為前提。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伊春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伊政發〔2009〕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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