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現將新修訂的《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科學技術部《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五類:
(一)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
(二)科學技術進步類;
(三)自然科學類;
(四)技術發明類;
(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
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其它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以人為本,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增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密切結合,加速科教興晉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維護省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山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內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省的科學技術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報科學技術部備案;設立面向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學技術獎,由科學技術部審批登記。具體辦法遵照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省科學技術獎的設定
第九條 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授予在技術開發、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取得重要科學技術創新,經過實踐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研究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研究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中,創造顯著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的;
(六)在決策科學化、管理現代化等軟科學研究中,取得創新性成果,對科技、經濟與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並創造出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
前款第(四)項重大工程類項目獎項僅授予組織。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類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要科學發現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的科學發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
(二)具有重要科學價值;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認可。
第十二條 技術發明類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方面做出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明顯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三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授予對山西省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下列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一)與省內的公民或者組織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的;
(二)向省內的公民或者組織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山西省與外國的國際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重要貢獻的。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中,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獎和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不分等級;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自然科學類獎、技術發明類獎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獎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省科學技術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0項。
第三章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其中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獎及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一般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地級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經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可以按項目所屬專業領域推薦國家有關部委設立的部級科學技術獎,省科學技術獎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並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審查合格的材料,提交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做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評審結果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異議期30日。
第二十二條 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獎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自然科學類獎、技術發明類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類獎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傑出貢獻類獎獎金數額為80萬元,其中20萬元屬獲獎者個人所得,60萬元由獲獎者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科學技術進步類獎、自然科學類獎、技術發明類獎獎金數額為:一等獎6萬元、二等獎2萬元、三等獎1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省人民政府財政列支,每年6000萬元。省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學技術獎勵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省內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本省的科學技術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
省內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本省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以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從省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中擇優選取,予以推薦。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由省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晉政發〔1999〕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