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長春市人民政府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在2005.03.02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政府
  • 頒布時間:2005.03.02
  • 實施時間:2005.03.0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將《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勵等級;對在長春市科技與經濟發展進程中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做出突出貢獻,並已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長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長春市人民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長春市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人,每人獎金數額為50萬元。
(二)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勵等級;對在長春市科技與經濟發展進程中完成具有特別重大意義的科學技術成果做出突出貢獻,並已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可以授予特等獎。
長春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四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授予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公民。
第五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和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創造性貢獻,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技術發明,在實施中創造較大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和軟科學研究,經過實踐檢驗,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六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長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七條 長春市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業評審委員會,負責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長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工作辦公室設在長春市科學技術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八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每兩年評審一次;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九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縣(市)、區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
(三)中央、省所屬駐長單位;
(四)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條 推薦單位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一條 專業評審委員會應按照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進行評審,並向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獲獎人選、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建議。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決議。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由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做出的獲獎人選、獲獎項目及其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審核,報長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特殊貢獻獎由長春市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勵應接受社會監督。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科學技術獎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長春市財政列支。
第十六條 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獲獎者的有關資料應收入本人檔案,作為晉級、任用、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
第十七條 社會力量在長春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騙取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由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長春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
第十九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長春市科學技術獎的,由長春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
第二十條 參與長春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長春市人民政府1992年11月6日發布的《長春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5年12月30日發布的《長春市重獎有突出貢獻科技人員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