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是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規範檔案,在長春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公開發布。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
各城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減輕居民和企事業單位負擔,根據《吉林省物價局關於加強供熱價格管理合理調整供熱價格的通知》(吉省價格〔2015〕167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我市城區(不含雙陽區、九台區)供熱價格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供熱價格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由29元調整到27元;經營性房屋供熱價格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由36元調整到34元;其他房屋供熱價格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3元調整到31元。
二、執行居民住宅供熱價格的範圍為:居民住宅;居民居住的物業管理區域物業管理用房;學校學生宿舍;教育部門批准的幼稚園;部隊營房;社區辦公及市民活動用房(對外經營用房除外);經民政部門批准的養老機構用房。
已按原標準收取熱費的,要將多收取部分退還給用戶,具體退費辦法由市供熱主管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三、調整後的居民和非居民供熱價格自2015—2016年採暖期起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市發改委《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長發改價格〔2005〕642號)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長春市城區供熱價格的通知》(長府發〔2008〕18號)執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