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是一則檔案,2015年7月17日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事項的通知》(吉政發〔2015〕21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涉及的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統一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逐項落實到位。
二、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政府各部門已經出台的優惠政策,有規定期限的,按規定期限執行;沒有規定期限又確需調整的,由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按照把握節奏、確保穩妥的原則設立過渡期,在過渡期內繼續執行。
三、各地與企業已簽訂契約中的優惠政策,繼續有效;對已兌現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縣(市)區、開發區和市政府各部門今後制定出台新的優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事項外,涉及稅收或中央批准設立的非稅收入的,應提請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經省政府報請國務院批准後執行;其他由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按照相應的職責許可權批准後執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與企業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
五、《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長府發〔2015〕1號)規定的專項清理工作,待今後另行部署後再進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