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從嚴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統一稅收政策管理許可權,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嚴格財政支出管理,認真開展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工作,構建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管理機制,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健全考評監督機制,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強化責任追究機制,完善財政管理制度,健全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配套政策,
引言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近年來,各級、各部門認真落實國家稅收、非稅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的優惠政策(以下統稱稅收等優惠政策),充分發揮政策調節作用,有力促進了穩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等各項工作。但是,部分地區和部門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違規出台針對特定企業的稅費減免、廉價供地、稅收返還等優惠政策,擾亂了正常的財經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助長了重複投資和產能擴張。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精神,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維護財經秩序,推進依法行政,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從嚴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
統一稅收政策管理許可權
堅持稅收法定原則,除依據國家專門稅收法律法規授權地方的稅政管理許可權外,稅收政策管理權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級、各部門一律不得違規或越權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法和稅收政策,不得越權批准減免稅、緩繳稅和豁免欠稅。今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時,不得越權規定具體的稅收優惠事項,不得突破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
規範非稅等收入管理
嚴格執行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管理制度以及資源環境類收費政策。嚴格執行各項收費項目減免許可權,嚴禁對企業違規減免或緩徵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嚴禁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嚴禁以安置人員、解決就業等為條件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嚴格執行環境類非稅收入政策規定,嚴禁違規對排污企業減免或緩徵排污費等。嚴格依法依規履行國有資產處置、產權交易和股權轉讓等程式,規範國有資產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嚴禁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減免或緩徵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未經批准不得允許企業低於統一規定費率繳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不得擅自調整企業繳費基數。
嚴格財政支出管理
除國務院統一規定外,各級、各部門不得對企業制定財政優惠政策。對違法違規制定與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繳納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先征後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要堅決予以取消。對其他支出優惠政策,如代企業承擔社會保險繳費等經營成本、給予電價水價等價格優惠、通過財政獎勵或補貼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區企業落戶本地或在本地繳納稅費,對開發園區、欠發達地區等特定區域實施的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等,要逐步加以規範。
認真開展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工作
按照國發〔2014〕62號檔案要求,各級政府、省直有關部門要集中開展一次稅收等優惠政策專項清理工作。通過專項清理排查,全面摸清財稅政策底數,為規範財稅政策管理、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奠定基礎。重點清查內容:一是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制定的涉及稅收等優惠政策的規範性檔案,是否有影響公平稅負、公平競爭,阻礙統一市場建設的內容;二是各級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與企業簽訂的契約、協定、備忘錄、會議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覆等,是否合法合規;三是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在國家規定許可權內制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是否自行擴大適用範圍、提高執行標準、延長執行時限等。
全省專項清理工作以自查自糾為主,到2015年3月31日結束。各級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誰起草、誰制發、誰清理”的原則,認真開展自查清理工作。其中,以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名義出台的相關政策,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自查清理。要對現行稅收等優惠政策進行逐項清理核實,如實填寫《稅收等優惠政策統計表》(附屬檔案1)。
在專項清理基礎上,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稅收等優惠政策一律停止執行,並發布檔案予以廢止。對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確需繼續保留的稅收等優惠政策,相關市和省直部門須逐項列示並說明理由及保留期限。
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要抓緊梳理排查現行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2015年3月10日前將本地區(含省財政直管縣)、本部門專項清理自查報告、保留政策說明及相關統計報表,以正式檔案形式報省財政廳審核匯總,由省政府審定後報財政部。
構建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評估和退出機制
實行稅收等優惠政策備案審查、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結合推行稅式支出管理改革,全面掌握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定期評估稅收優惠政策效果;嚴格執行非稅收入項目立項與減免審批制度,強化財政支出政策績效評估。對評估發現的不符合經濟發展需要、實施效果不明顯的政策,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或取消意見,逐級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核。稅收等優惠政策應當明確執行時限,原則上到期停止執行;確需延續的,應當按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明確執行時限的,要設定政策終止時限。
健全考評監督機制
按照國發〔2014〕62號檔案要求,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體系的重要內容,作為幹部任用、管理監督的重要依據。審計部門要將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
建立信息公開和舉報制度
實行稅收等優惠政策目錄清單管理,目錄清單之外的優惠政策一律取消。從2015年起,除涉密信息外,各級政府要及時完整公開稅收等優惠政策目錄清單,逐步實現優惠政策制定、評估、調整、取消等全過程公開。建立舉報制度,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監督。
強化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定期檢查和問責制度,省監察廳、財政廳、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及時查處並糾正各類違法違規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嚴肅追究責任。特別是對國發〔2014〕62號檔案下發後,仍違規出台或繼續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地區和部門,要依法依規追究政府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政策制定部門、政策執行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省財政按照稅收等優惠額度的一定比例扣減對該地區的稅收返還或轉移支付。
完善財政管理制度
強化預算約束,凡是越權或違規對企業及其投資者(或管理者)安排的各項補助支出,一律不得列入財政預算。對清理後確需保留的扶持企業財政資金,要制定規範的資金管理辦法,嚴格加強監管,並實行資金申報評審、分配使用、績效評價等全過程信息公開。
健全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
加強組織領導
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事關全局,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級、各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把思想認識統一到國發〔2014〕62號檔案精神上來,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及時督查,確保清理規範工作取得實效。要加強輿論引導,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運用政府或部門網站、廣播電視、平面媒體等多種渠道,及時發布信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健全工作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由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的清理規範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機制,抓緊組織實施本地區的清理規範工作。省財政部門牽頭建立清理稅收等優惠政策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具體負責日常政策指導和統籌協調工作,及時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省審計廳、國稅局、地稅局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認真履行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清理規範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在清理規範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完善配套政策
深入推進各項財稅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國家統一制定的結構性減稅清費政策,大力培育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積極支持民營經濟和小微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制度,加大對城鄉低收入群體的保障力度,努力促進就業和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妥善處理部分優惠政策取消後可能產生的矛盾和問題,主動做好說明和解釋工作,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