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科學技術
  • 外文名:Harb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ward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 【發布日期】:2004-07-22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發布文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發布日期】2004-07-22
【生效日期】2004-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哈爾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哈爾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已經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石忠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分為以下三類:
(一)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三)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全面負責科學技術獎勵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組織工作。
科學技術獎勵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獎勵辦)承擔。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非法干預。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
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
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貢獻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公民或者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
(二)在技術發明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並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被有關部門決策所採納、套用,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並對本行業的技術創新發揮重要作用的。
第十一條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與我市開展科學技術合作研究,或者研製開發並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效益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一次。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120項。
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的組織、個人由下列部門或者個人推薦:
(一)各區、縣(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三)中、省直各有關單位;
(四)在本市工作的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
(五)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推薦資格的單位。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僅從事一般性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市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 部門、個人推薦市科學技術獎,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並按規定時間報送市獎勵辦。
市獎勵辦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勵評審委員會依照評審標準,對推薦的候選人或項目進行評審。市科技獎勵委員會對獲獎人或項目的獎勵類別、獎勵等級做出決議。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公示制度,公示期為一個月。
在公示期限內單位和個人對擬授獎人、單位及項目有異議的,可向市獎勵辦提交書面材料及必要的證明。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獎勵。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市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十九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經查證屬實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調離工作崗位,並按管理許可權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0日發布的《哈爾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1994年10月11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對農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暫行辦法》和2002年5月8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對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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