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貫徹落實《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全省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根據國務院《科學數據管理辦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貫徹落實《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 發布時間:2018年8月17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職責,第三章 採集、匯交與保存,第四章 共享與利用,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第六章 附 則,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貫徹落實《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貫徹落實〈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8月17日

細則全文

黑龍江省貫徹落實《科學數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科學數據管理,保障科學數據安全,提高開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撐全省科技創新、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根據國務院《科學數據管理辦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黑龍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科學數據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科學等領域,通過基礎研究、套用研究、試驗開發等產生的數據,以及通過觀測監測、考察調查、檢驗檢測等方式取得並用於科學研究活動的原始數據及其衍生數據。我省科學數據資源目錄依據國家公布的目錄指南編制。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各級政府預算資金支持開展的科學數據採集生產、加工整理、開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黑龍江省行政區域(以下稱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數據相關活動,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情形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條 科學數據管理遵循“分級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則,明確責任主體,加強能力建設,促進開放共享。
第五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科學數據採集生產、使用、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得利用科學數據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科學數據管理工作實行省級統一管理、各部門與各地區分工負責的體制。
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全省科學數據管理與綜合協調,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研究制定全省貫徹落實意見和規章制度;
(二)協調推動全省科學數據規範管理、開放共享及評價考核工作;
(三)統籌推進全省科學數據中心建設和發展;
(四)負責省科學數據網路管理平台建設和數據維護。
各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為本級科學數據管理牽頭部門。
第八條 省直相關部門、市(地)政府(行署)相關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在科學數據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管理規章制度,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和省科學數據管理實施意見;
(二)指導所屬法人單位加強和規範科學數據管理;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事權做好科學數據定密和保密工作;
(四)推動本部門(本地區)科學數據開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勵機制,組織開展本部門(本地區)所屬法人單位科學數據工作的評價考核。
第九條 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等法人單位(以下統稱法人單位)是科學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和省科學數據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科學數據相關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關標準規範進行科學數據採集生產、加工整理和長期保存,確保數據質量;
(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科學數據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學數據管理系統,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並及時更新,積極開展科學數據共享服務;
(五)負責科學數據管理運行所需軟硬體設施等條件、資金和人員保障。
第十條 科學數據中心是促進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的重要載體,由主管部門委託有條件的法人單位建立,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相關領域科學數據的整合匯交工作;
(二)負責科學數據的分級分類、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建立科學數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科學數據安全防護措施,保障科學數據安全;
(四)依法依規推動科學數據開放共享,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五)加強國內外科學數據方面交流與合作;
(六)履行科學數據主管部門規定的與科學數據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省科學數據中心由省里統一建設,省直相關部門可以委託具備較強科學數據資源整理和挖掘能力的法人單位建立部門科學數據中心,市(地)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求建立地方科學數據中心或科學數據網路管理系統,擁有較大體量科技數據資源或特色科學數據資源的法人單位可以建設單位科學數據中心。

第三章 採集、匯交與保存

第十二條 法人單位及科學數據生產者要按照相關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科學數據採集生產和加工整理,形成便於使用的資料庫或數據集。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質量控制體系,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應建立科學數據匯交制度,在國家和省統一政務網路和數據共享交換平台的基礎上開展本部門(本地區)的科學數據匯交工作。
第十四條 法人單位負責將科學數據匯交到主管部門或項目下達部門委託的科學數據中心或科學數據網路管理系統。部門、地方和單位科學數據中心分別向省科學數據中心匯交數據。
科學數據匯交應在項目提交結題驗收申請前完成。
第十五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的各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所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由項目牽頭單位匯交到相關科學數據中心。接收數據的科學數據中心應出具匯交憑證。
科學數據生產者匯交的數據應包括匯交清單及說明,最終成果數據及數據生產、加工、更新等方面的設計文檔、工作方案、技術標準、檢驗報告等資料。
法人單位應對匯交的數據及文檔資料是否齊全、數據格式、標準是否符合數據主管部門規定要求等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各級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門應實行先匯交科學數據、再驗收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的制度,未完成科學數據匯交的項目不予驗收。項目/課題驗收後產生的科學數據也應進行匯交。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國內外學術論文數據匯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撰寫並在國外學術期刊發表論文時需對外提交相應科學數據的,論文作者應在論文發表前將科學數據上交至所在單位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科學數據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匯交。
鼓勵社會資金資助形成的其他科學數據向相關科學數據中心匯交。
第十九條 法人單位應建立科學數據保存制度,配備數據存儲、管理、服務和安全等必要設施,保障科學數據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條 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人才隊伍建設,在崗位設定、績效收入、職稱評定等方面建立激勵機制。

第四章 共享與利用

第二十一條 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應當按照開放為常態、不開放為例外的原則,由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部門科學數據資源目錄,有關目錄和數據應及時接入省科學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面向社會和相關部門開放共享,暢通科學數據軍民共享渠道。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法人單位要對科學數據進行分級分類,明確科學數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開放條件、開放對象和審核程式等。科學數據共享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類。原則上政府預算資金資助形成的科學數據都應列入無條件共享類,列入有條件共享類和不予共享類的科學數據,應當有法律法規或其他依據。
法人單位應按要求公布科學數據開放目錄及相關服務規範,發布的科學數據資源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標識,且能夠通過線上下載、離線共享或定製服務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二十三條 法人單位應根據需求,對科學數據進行分析挖掘,形成有價值的科學數據產品,開展增值服務。鼓勵社會組織和企業開展市場化增值服務。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積極推動科學數據出版和傳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員整理髮表產權清晰、準確完整、共享價值高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五條 科學數據使用者應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在論文發表、專利申請、專著出版等工作中註明所使用和參考引用的科學數據。
第二十六條 對於政府決策、公共安全、國防建設、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益性科學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當無償提供;確需收費的,應按照規定程式和非營利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向社會公布並接受監督。
對於因經營性活動需要使用科學數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第五章 保密與安全

第二十七條 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科學數據,不得對外開放共享;確需對外開放的,要對利用目的、用戶資質、保密條件等進行審查,並嚴格控制知悉範圍。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採集生產、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健全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管理與使用制度,對製作、審核、登記、拷貝、傳輸、銷毀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科學數據的,法人單位應明確提出利用數據的類別、範圍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規定程式報主管部門批准。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法人單位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與用戶簽訂保密協定。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加強科學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學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加強數據下載的認證、授權等防護管理,防止數據被惡意使用。
對於需對外公布的科學數據開放目錄或需對外提供的科學數據,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安全保密審查制度。
第三十條 法人單位和科學數據中心應按照國家網路安全管理規定,建立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採用安全可靠的產品和服務,完善數據管控、屬性管理、身份識別、行為追溯、黑名單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擊、防病毒等安全防護體系。
第三十一條 科學數據中心應建立應急管理和容災備份機制,按照要求建立應急管理系統,對重要的科學數據進行異地備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法人單位應建立完善科學數據管理和開放共享工作評價考核制度。法人單位、科學數據中心應按照年度對數據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自評,主管部門可通過用戶評價、系統線上測評等方式對所屬法人單位、數據中心進行考核。
第三十三條 對於偽造數據、侵犯智慧財產權、不按規定匯交數據等行為,主管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處分等處理或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 涉及國防領域的科學數據管理制度,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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