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西寧市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
  • 市 長: 王小青
  • 時間: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 屬性:檔案
檔案通知,檔案內容,

檔案通知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30號
《西寧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行辦法》已經西寧市人民政府 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加速科學技術進步,推動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套用價值的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契約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市、倒(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計畫部門、經濟綜合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和重點扶持下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實施:
(一) 對經濟的發展和行業技術進步有明顯促進作用的;
(二) 能形成一定規模效益並且在國內、國際市場具有竟爭力的;
(三) 有利於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污染,改善勞動條件的;
(四) 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或開發出口產品有明顯效果的;
(五) 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工藝和裝備,改造落後技術、工藝和裝備的;
(六) 促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其他農村經濟發展的;
(七) 有利於貧困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效發揮當地資源優勢的;
(八) 有利於教育、文化、衛生、計畫生育等事業發展及其他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的。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重點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可以公開招標、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七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國家規定的有關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外,還可以通過提供技術服務等多種方式轉化科技成果。提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等形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一般技術成果作價資金額占公司或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不超過20%;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的金額可達公司可企業註冊資本的35%,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企業應當成為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把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開發作為中心環節,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研究與技術開發機構,面向市場需求,加快產品更新換代,開展技術創新,形成自主開發和轉化的實力。小企業可根據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通過引進人才和技術,提高本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企業有權獨立或與其他合作者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承擔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九條 本市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聯合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通過兼併、聯合、參股等多種方式轉化高新技術成果,創辦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條 本市鼓勵農業科研機構、農技推广部門獨立或與其他單位合作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綜合配套技術服務。農業科研機構可以依法經營其獨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合作研究開發並經過審定的優良品種。
第十一條 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持有的科持成果在成果完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參加人在不變更職務科技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定進行該項科技成果的轉化,並享有協定約定的權益。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創辦企業實施轉化該項成果的,本單位可依法約定在該企業中享有股權或出資比例,也可以依法技術轉讓的方式取得技術轉讓收入。對多人組成的課題組完成的職務科技成果,僅部分成果人實施轉化的,單位在同其簽訂成果轉化協定時,應通過獎勵或適當的利益補償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本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力量支持、幫助科技成果完成人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
第十二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科研單位、高等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徵所得稅。
第十三條 本市鼓勵科技人員可以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單位兼職從事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國有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員可以離崗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或到其他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實行人員競爭上崗的科研機構應允許離崗人員在單位規定的期限內(一般為2年)回原單位競爭上崗,保障重新上崗者享有與連續工作的人員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科拔人員兼職或離崗期間的工資、醫療等待遇和各種保險,原則上應由用人單位負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和兼職人員簽訂書面協定予以確定。兼職或離崗的科技人員不得侵害本單位或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
第十四條 科技術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應當貫徹“自願組合、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原則,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從與單位簽訂的協定。
第十五條 本市鼓勵和支持專業協會、學會等科技社會團體和其他具有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建立民營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有償服務。
第十六條 大力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建立技術貿易網路。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實用技術推廣套用提供居間、代理等業務的經紀組織和專業經紀人,經科技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格審查和認定,發給資格證書後,方可從事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服務活動並收取佣金。
第十七條 引進技術、裝備應立足於創新,按引進項目資金總額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消化吸收和創新。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投入,主要用於下列方面:
(一) 列入市科技發展重大項目的科技成果轉化投資;
(二) 中間試驗、工業性試驗、示範性生產線以及農業試驗示範工程等;
(三) 重大科技成果轉化貸款的貼息; 
(四) 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
(五) 社會公益性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補助資金;
(六) 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風險投資;
(七) 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
科技成果轉化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十九條 本市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其資金來源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用於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二十第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信貸政策,逐年增加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貸款項目,應當優先安排。
第二十一條 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轉讓該科技成果的淨收入中提取20-30%分配給職務科技成果投產後,應當連續3至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產品的年淨收入中按5――10%的比例提取報酬,分配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生產規模大、技術創新程度或者技術含量低的,提取比例可以低於5%。採用股份形式的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可以用不低於科技成果入股時作價金額20%的股份給予獎勵,該持服人依據其所持股份他享收益。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獎勵份額應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第二十二條 對於待研究開發或者正在研究開發的技術項目,單位研究開發人可以書面形式約定完成該項目開發後利潤分配方式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 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應當就保守技術秘密達成協定。當事人不得違反協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技術秘密的要求,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項技術。技術交易機構或者中介機構對其在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中知悉的有關科技成果的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慮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欺錢財,非法牟利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職工未經單位允許,泄露本單位的技術秘密,或者擅自轉讓、變更轉讓職務科技成果的,參加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人員違反與本單位的協定,在離職、離休、退休後約定的期限內從事與原單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技術交易中從事代理或者居間服務的中介機構和從事經紀業務的人員,欺騙委託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任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套用問題由西寧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未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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