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技術市場條例

西寧市為了規範技術交易行為,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市場健康發展,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技術市場條例
  • 通過:2005年4月6日
  • 批准: 2005年5月28日
  • 會議:西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
  • 地點:西寧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技術市場秩序,第三章 技術市場建設和服務,第四章 認定登記和保障,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
《西寧市技術市場條例》2005年4月6日西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規範技術交易行為,保障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技術市場健康發展,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以及其他與技術市場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一切有益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的技術、技術信息均可以進行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係、經濟類型和專業範圍的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技術交易當事人在技術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公平競爭、規範有序的技術市場環境,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工商、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做好技術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技術市場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八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規定訂立技術契約。
第九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賣方是所提供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保證其技術的真實性和可行性;中介方應當保證自己所提供技術信息的實實性及其來源的合法性;買方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技術和支付費用。
第十條 技術交易雙方可以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方、網際網路等途徑進行交易。
技術交易活動可以採取招標、投標、拍賣等方式進行。以政府財政投入為主的科技計畫項目適宜招標的,應當招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從事技術廣告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 在技術交易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犯他人專利權和技術秘密;
(二)冒充專利技術;
(三)提供虛假技術信息、檢測結果、評估報告;
(四)串通招標、投標、拍賣;
(五)以欺詐、脅迫、賄賂等手段簽訂技術契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之間的契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有仲裁協定的,應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仲裁協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引導和扶持綜合性或者專業性常設技術市場的發展。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技術市場的基礎性建設。
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設技術市場息網路平台,拓寬信息渠道,收集、發布技術成果供求信息。
第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發展農村技術市場,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綜合配套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科技人員和社會力量採取多種形式,依法創辦各類技術中介服務機構。
第十七條 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註冊登記,國家對資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從事中介服務應當誠實守信和保守秘密,依照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範開展技術交易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技術經紀、專利代理和科技評估的人員,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方可從業。
第十九條 鼓勵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按照自願、平等、公開的原則依法組建行業協會,並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十條 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由有認定登記資格的中介機構或行業組織承擔。
第二十一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依法訂立的技術契約,按照自願原則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鼓勵技術交易當事人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申請技術契約的認定登記。
第二十二條 技術交易當事人向技術契約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時,應當提交完整的技術契約文本和相關附屬檔案。技術契約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契約,出具認定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同一項技術契約不得重複認定登記。
第二十三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契約,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農業實驗示範單位(基地)、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站和農業專業協會開發和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其技術交易收入按照國家對科技機構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轉讓職務技術成果的單位應當從技術交易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比例,獎勵直接參加技術研究、開發、諮詢和服務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科學技術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或者從事技術交易的經紀人提供虛假技術或者技術信息、檢測結果和評估報告的;
(二)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或經紀人欺騙委託人的,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技術市場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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