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廈設立技術轉移機構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廈門市科學技術局廈門市財政局聯合制定的《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廈設立技術轉移機構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廈門市科學技術局 廈門市財政局

2014年11月21日

第一條 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產業升級、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變,推進廈門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充分利用國內外(含港澳台地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先進科研成果和科研實力,發揮科技人才作用,支撐廈門產業發展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依據《廈門經濟特區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扶持的技術轉移機構是指國內外高等院校,中國科學院系統的研究機構,國有特大型企(事)業單位直屬科研機構,以及港澳台地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獨立或聯合在廈門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主要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的科技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在廈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應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取得法人營業執照,需要享受本市相關優惠和扶持政策的,應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確認手續。
第四條 申請備案確認的技術轉移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託國內外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科研實力,結合廈門高新技術產業和新興科技產業發展的需求,在廈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二)有明確的主攻方向,切實解決我市企業技術難題,促進廈門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三)符合國家及本市的科技政策和產業政策,有固定的辦公場所、設備設施及專職科技人員。
第五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備案確認,需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與廈門市政府或廈門市科學技術局簽訂的科技合作協定。
(二)廈門市技術轉移機構備案確認申請書。
(三)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
(四)技術轉移機構章程。
(五)辦公場所等有關證明。
(六)入駐轉移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名冊及學歷證明。
第六條 經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確認的技術轉移機構,可以享受以下優惠鼓勵政策。
(一)辦公經費補助。經確認的在本市設立的技術轉移機構,給予提供連續三年的開辦經費及辦公經費科技財政資金補助。開辦第一年資助其辦公經費50萬元;第二年、第三年各資助辦公經費25萬元。
(二)轉移項目扶持:
1、鼓勵技術轉移機構幫助本市企業與國內外(含港澳台)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開展科技合作,促進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技術轉移機構促成科技成果項目在本市轉移轉化,按該契約經認定並實際付出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金,技術交易額為100萬元(含)以下的按2.5%,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1.5%,單個項目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扶持資金專項用於補助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經紀活動和技術轉移機構為該項目技術轉移做出貢獻人員的獎勵。
技術轉移機構促成在本市轉化的科技成果項目申報科技計畫項目,財政科技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支持。
2、技術轉移機構引進成果轉化項目在廈落戶,成立新企業的,推薦申報市引進高層次人才雙百計畫。同時按該企業實際到資額的2%獎勵引進該項目的技術轉移機構,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人才支持。鼓勵技術轉移機構開展技術轉移人才教育、培訓,建立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技術轉移人才隊伍。對技術轉移機構引進的專、兼職高級專業技術人才,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市委、市政府引進人才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確認的技術轉移機構必須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本年度運營狀況報告與統計報告,每兩年覆核確認一次。技術轉移機構合併、分立及變更法人代表、經營範圍、技術經紀人等主要登記事項的,應進行變更備案確認。對逾期未覆核或覆核未通過的技術轉移機構,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第八條 市級技術轉移機構提供的有關申請材料、統計報告應真實可靠。凡提供虛假材料的,經核實後,將撤消資格、追回補助資金,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並依法進行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科學技術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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