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

創新是民族進步之魂,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當前,深圳科技創新正從“跟跑”向“領跑”轉變。面對全球新一輪科技創新和產業革命帶來的重大歷史性機遇,必須以“四個全面”和“五大發展理念”為引領,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和對深圳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緊緊圍繞“加快建設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這個戰略任務,抓住科技創新這個核心,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瞄準關鍵領域、重點環節,主動謀劃、持續發力,推動創新跨越發展;必須進一步深刻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克服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瓶頸、可持續創新發展基礎支撐障礙,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在制度政策上率先作出前瞻性安排,加快速度換擋、加快動力轉換,釋放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的發展活力,率先實現發展方式根本轉變。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激發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建設更高水平的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制定如下措施。

基本介紹

  • 發布單位:深圳市科技創新局
  • 發布時間:2016-04-20 
一、創新科技管理機制,打造科技體制改革先行區
(一)改革財政科技資金管理制度
1.實施財政科技投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技術、人才、資本等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創造新的市場價值和社會效益。加大對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公益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的支持力度。
2.改革政府科技部門管理職能,逐步建立依託專業機構管理科技計畫項目制度。完善財政科技資金股權投資、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市場化手段支持技術創新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代持政府股權投資形成的階段性股權,並可按照協定約定退出。
3.增強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單位的自主權。項目資助資金不設定勞務費比例,允許按規定在勞務費中開支“五險一金”;提高人員績效支出比例至資助金額50%;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可自行相互調劑使用。事後資助項目、股權投資項目資金不再限定具體用途,由承擔單位自主用於研發活動。
(二)完善成果轉化激勵機制
4.下放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項目承擔單位,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允許市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協定確定科技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
5.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市屬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將職務發明轉讓收益可以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提高科研負責人、骨幹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6.創新政府採購機制,逐步推行科技套用示範項目與政府首購相結合的模式,促進創新產品的研發和規模化套用。推行創新產品與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
(三)構建高效的科研體系
7.推動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現代科研管理體系。
8.試行科研院所分類登記制度,符合登記條件和改革方向的公益性機構,可登記為事業單位。
9.制定科研機構創新績效分類評價辦法,定期對科研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推行科研機構績效撥款試點,逐步建立以績效為導向的財政支持制度。
10.完善全市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管理體系。建立以用為主、用戶參與的評估監督體系,健全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服務的數量、質量與利益補償、後續支持相結合的獎懲機制。
(四)加快建設各類高水平創新載體
11.支持承擔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等國家級重大創新載體及其深圳分支機構建設任務,予以最高3000萬元支持;承擔國家實驗室建設的,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足額經費支持。
12.支持承擔省、市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公共技術平台等各類創新載體建設任務,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13.支持以著名科學家命名並牽頭組建,或者社會力量捐贈、民間資本建設科學實驗室,可予以最高1億元支持。
(五)建設高水平大學和新型科研機構
14.集中優勢資源、整合各類辦學力量,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和高水平重點學科。對大學的科研條件平台和基礎研究予以相對穩定科研經費支持。
15.支持各類主體創辦新型科研機構。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團隊發起設立專業性、公益性、開放性的新型研發機構,予以最高1億元支持。對經認定的廣東省新型研發機構予以研發支持。
16.中央直屬企業、國內行業龍頭企業、知名跨國公司、國家科研機構、國家重點大學、廣東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在深圳設立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深圳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引入核心技術並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予以最高3000萬元支持。
(六)實施關係全局和長遠的重大創新項目
17.爭取國家部委聯合深圳組織重大科技計畫專項,共同探索科技投入和科技計畫管理新機制,按規定予以足額經費支持。
18.支持承擔國家、省科技計畫(專項)項目,予以最高1:1配套支持。國家和省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19.加大重大科技項目支持力度,承擔本市基礎性、前沿性、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的,予以最高1000萬元支持。
二、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打造新興產業聚集區
(七)促進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20.繼續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發展政策,全面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形成梯次型產業發展新格局,構建現代產業發展新體系。
21.支持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其按規定支出,符合加計扣除政策,且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研發項目,經審核後,按研究開發實際投入,予以一定比例、最高1000萬元的事後支持。
22.實施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計畫,建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對符合條件、未獲得國家認定的入庫企業,可予以連續三年的研發支持。
23.支持產學研集群式研發,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登記為企業法人,按規定享受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其承擔我市科技計畫項目。
24.推行科技特派員制度,吸引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服務創新型中小微企業,對符合條件的省、市科技特派員入駐企業予以研發支持。
25.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實驗室或研發中心,符合條件的予以支持。完善校企聯合培養模式,推行高校教師和企業工程師共同指導和培養學生的雙導師制度。
26.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給予相關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畫,在不超過5個年度內分期繳納;鼓勵企業減輕科研人員相應負擔並予以研發支持。
(八)激發國有企業創新活力
27.支持國有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實現規模以上工業類國有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每年在國資預算中新增1億元,實施重大技術攻關項目與套用示範。採取國資預算資本金注入、無息和低息借款、增加獎勵等方式,增強國有企業創新能力。
28.允許國有企業按規定以協定方式轉讓技術類無形資產。採用許可使用方式轉化科技成果,試行國有企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作為企業上繳利潤抵扣項。
29.推動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實施管理層和核心骨幹持股,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30%。支持國有企業提高研發團隊及重要貢獻人員分享科技成果轉化或轉讓收益比例,具體由雙方事先協商確定。試行獎勵支出和學科帶頭人、核心研發人員薪酬在企業預算中予以單列。
30.加大創新成效考核權重,在國有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設立科技創新專項獎。在國有企業領導任期考核中,加大對創新工作專項考核力度。對科技研發、創新資源收購形成的無形資產攤銷費(不含土地使用權)和前期盡職調查費、企業模式和業態創新轉型費用、創新平台建設和行業標準制定等投入,經認定的,在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九)完善產業鏈配套服務
31.支持產業配套全程化,為創新創業者提供工業設計、檢驗檢測、模型加工、智慧財產權、專利標準、中試生產、產品推廣等研發製造服務,實現產業鏈資源開放共享和高效配置。
32.支持產業配套服務個性化,整合專業領域的技術、設備、信息、資本、市場、人力等資源,為創新型企業提供高端化、專業化和定製化的增值服務。
33.支持創業輔導專業化,聚集創業導師和培訓機構,為創新創業者提供法律、智慧財產權、投融資等創業輔導服務。
(十)全面落實國家稅收政策
34.落實國家有關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技術契約登記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促進產業創新發展。
三、強化對外合作,打造開放創新引領區
(十一)統籌國際國內創新資源
35.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合作建設面向沿線國家的科技創新基地。支持市屬國有企業加速境外戰略布局。支持行業龍頭企業在境外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36.支持境外機構在深圳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新興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或者技術轉移機構並予以研發支持。
(十二)深化深港創新合作
37.促進創新要素跨境流動。探索深港聯合資助研發項目資金、儀器設備跨境使用方式,實現科技人員、儀器設備、財政科技資金在深港兩地合理流動。
38.深化深港創新圈合作。配合推進“深港通”試點,爭取探索兩地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推進兩地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建設,支持兩地青年創新創業團隊在深發展。積極推進深港邊界地區開發,打造深港科技走廊。
39. 最佳化我市科研人員赴港管理操作辦法,積極爭取赴港“一簽多行”政策,為開展科技交流與合作提供便利化服務。
(十三)促進軍民創新融合
40.依託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創建國家軍民融合創新示範區。突破現有體制機制,開展軍民融合科技創新政策制度先行先試,探索建立新型科研管理機制和運行模式。
41.強化軍民融合科技創新頂層設計。構建軍民融合科技創新的組織管理體系、工作運行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完善軍民信息共享、供需對接、市場準入、智慧財產權、資源共享、成果轉移轉化等全方位配套措施。
42.開展重大科技創新軍民統籌協同協作。支持目標明確、系統布局的軍民融合重大科技專項、重大工程與套用示範。
四、最佳化綜合創新生態體系,打造創新創業生態區
(十四)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
43.完善智慧財產權政策法規體系,修訂《深圳經濟特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若干規定》,健全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機制和程式、調整損害賠償標準、建立舉證責任合理劃分和懲罰性賠償制度。
44.支持建設申請、預警、鑑定、維權援助、糾紛調解、行政執法、仲裁、司法訴訟一體化的智慧財產權維權制度,逐步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執法體系、多元化國際化糾紛解決體系和專業化市場化服務體系。
45.支持建設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制度。支持企業查明海外智慧財產權法律、條約、規則等,建立涉外案件的案情分析與通報制度。支持社會力量向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服務。
46.支持智慧財產權服務業集聚發展。建設智慧財產權託管、評估、交易公共服務平台。培育和引進市場化、規模化、專業化、國際化、品牌化的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動PCT國際專利受理審查機構落戶深圳。
47.支持市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參與設立智慧財產權運營基金,用於核心專利和高價值專利組合的收購、轉移轉化、投融資等。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
48.探索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登記制度,對銀行向創新型中小微企業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產生的實際壞賬損失,予以一定比例、單筆最高200萬元的事後風險補償。
49.支持專利申請與維護。對企業首件發明專利授權的國內申請費和代理費予以一定比例的事後支持。獎勵年授權發明專利10件以上、增長率超過30%,國內發明專利維持時間7年以上,已開發國家或地區專利授權10件以上的單位。支持專利導航與信息分析利用、智慧財產權投融資、貫標等。
(十五)保障創新型產業用地
50.優先保障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重大產業項目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用地需求。建立以合理成本提供產業用地、同時限制土地次受讓人的供應新模式。
51.完善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用地政策。每年在全市用地計畫中安排一定比例用於孵化器建設。以新增工業用地開發建設孵化器的,按新型產業用地或工業用地性質供地。工業用地建設的孵化器,在不改變孵化服務用途下,可以按棟、按層等為基本單元進行產權登記並出租或轉讓。
(十六)支持眾創空間建設發展
52.鼓勵龍頭骨幹企業建設眾創空間。支持圍繞主營業務方向,最佳化配置技術、裝備、資本、市場等創新資源,實現與創新型中小微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各類創客群體有機結合、形成規模。
53.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設眾創空間。支持優勢專業領域,以科技人員為核心、以成果轉移轉化為主要內容,提供有效源頭技術供給。
54.鼓勵行業組織在重點產業領域建設眾創空間。支持圍繞我市新興產業需求和行業共性技術難點,發展低成本、全方位、專業化、開放式的眾創空間。
(十七)強化金融對科技創新的服務支持
55.探索設立科技創新銀行、科技創業證券公司等新型金融機構,為創新型企業提供專業金融服務。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引進固化優質金融資源。
56.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差異化信貸管理,放寬創新型中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率至5%。支持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信用貸款等金融創新業務。開展投貸聯動試點,支持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合作,為創新型企業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
57.鼓勵企業通過上市、再融資、併購重組等多種方式籌措資金,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利用深交所創業板設立的單獨層次,支持深圳尚未盈利的網際網路和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
58.深化外商投資企業股權投資(QFLP)試點,鼓勵境外資本通過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本市創新型企業發展。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支持科技型企業向境內外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規範發展網路借貸,拓寬創新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
(十八)提升創新文化軟實力
59.建立容錯試錯機制,營造寬容失敗、鼓勵創新的環境。倡導科學家精神和企業家精神,建立榮譽制度,設立創新創業名人牆、肖像館。支持建設高水平創新智庫和專業圖書館。重獎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個人)。
60.推動科普立法。完善科普教育體系,支持建設特色科普基地。加大科普宣傳力度,打造《深圳特區報》(科普周刊)、深圳衛視“科學說”、深圳新聞網“科普頻道”等傳播平台。
61.強化科普教育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深圳科技館(新館)、科普主題公園等建設。構建社會化、專業化、分散式的科技展館體系,支持社會力量按照科普展示標準建設科技傳播設施。
62.打造創新創意品牌。創辦國際科技影視節,辦好深圳國際創客周、中國設計大展、深圳國際設計周、深港城市建築雙城雙年展等品牌活動。
五、其他事項

(十九)優惠政策有關說明。本措施的優惠政策,在同一年度內,中小微企業獲得最高2000萬元支持,其他企業最高為其上年度營業收入的5%。
(二十)制定配套實施辦法和操作規程。市政府相關部門應當自本政策措施發布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定程式制定或完善具體配套實施辦法與操作規程,明確申請條件,簡化操作流程,加強考核監督,定期開展政策調查和績效評估,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各區參照本措施制定政策的,應當經市政府批准。
(二十一)解釋有關事項。本措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二十二)施行有關事項。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另有規定的,予以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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