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科技投入機制的若干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湖北的決定》(鄂發[2006]8號)精神,不斷創新科技投入機制,充分發揮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示範、放大作用,建立和完善財政科技投入與銀行貸款、企業投入、社會資金相結合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資體系,著力突破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瓶頸,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創新科技投入機制的若干意見
  • 發布文號:鄂政發[2010]36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六月九日
  • 適用地區:湖北省
發布信息,意見全文,

發布信息

鄂政發[2010]36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意見全文

一、加快科技創新與金融信貸的結合,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融資
(一)建立科技管理部門與銀行的合作機制。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與銀行合作,定期向銀行推薦重點科技型企業和各類科技計畫支持的重點項目,銀行對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的項目優先評審,簡化信貸程式,優先發放貸款,對科技管理部門推薦的具有廣闊市場前景、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項目,銀行予以接受並發放貸款的,政府通過財政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逐步加大對科技型企業貸款貼息的支持力度。發揮省級科技投融資平台在促進科技金融工作中的紐帶作用,擴大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對省級科技投融資平台的支持力度,增強省級投融資平台的投融資功能,加大對重點高新區基礎設施及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鼓勵有條件的市州依託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投資機構等建立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助貸平台,為本地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提供服務。
(二)鼓勵銀行加大對科技型企業及企業創新活動的信貸投放力度。簡化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程式,擴大信貸投放,確保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增長不低於全部貸款增長比例;積極創新信貸方式,開展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訂單質押、保理業務、信用證等業務,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全方位融資服務。引入貸款風險定價機制,逐步探討在銀行信貸審批環節引入科技專家顧問或在審貸委員會引入科技專家參與表決評審的機制,改進和完善現行貸款運作流程,積極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鼓勵在省級以上高新區、特色產業基地設立面向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分支機構,支持在重點高新區建立小額貸款機構。
(三)推進科技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級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企業及企業創新活動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集成現有各級擔保機構的資源優勢,形成面向科技型企業的科技擔保網路。進一步完善科技擔保體系,鼓勵民間資本設立科技擔保機構,鼓勵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參股科技擔保公司,促進科技擔保與創業投資協同發展。進一步整合資源,充分利用現有融資擔保平台,支持科技型企業融資擔保。支持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與各級擔保機構合作,開展聯合擔保,建立擔保聯盟。組織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與科技管理部門及銀行合作共建融資擔保平台,共同為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提供貸款。
(四)積極推進科技型企業融資方式的創新。最佳化科技型企業融資結構,積極爭取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和短期融資券,扶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等,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完善智慧財產權評價、評估機制,在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中試行以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等無形資產質押貸款。大力發展科技租賃和科技保險,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推動科技型企業投保出口信用險項下的融資業務發展,支持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積極支持開展企業股權、出口退稅稅單、應收賬款、在建工程等抵押,引導銀行和企業開展典當融資、租賃融資、貿易融資等多種融資形式。積極支持優質科技型中小企業在能夠提供足額有效擔保的前提下,享受與大企業同等的“綜合授信”,確定最高融資額度,允許在額度內隨時靈活辦理融資業務,一次性簽訂融資契約,循環使用。積極研究和探索保險資金參與高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高新技術投融資的方式、方法。
(五)推進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建立科技型企業投融資促進網路平台,促進科技投融資中介機構的成長。通過組織投融資對接會、銀企洽談會、項目推介會等形式,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銀行、創業投資機構、擔保機構、券商、管理諮詢機構等相互聯繫的機制,為科技型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二、推進創業投資體系建設,加快創業投資的發展
(六)擴大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加快創業投資主體培育。科技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創業投資發展的服務和指導,編制創業投資發展規劃,出台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以湖北省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為基礎,搭建省級科技投資平台,積極吸引金融機構參與,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拓寬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源。充分發揮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政策性引導作用,積極與省內外金融機構、創業投資機構合作在我省共建創業投資機構。鼓勵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級以上高新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鼓勵省內外各類創業投資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等投資者在湖北建立創業投資機構等股權投資類企業,從事創業投資。
(七)出台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激勵政策。境外和省外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省內高新技術產業,但尚未在省內設立獨立機構的,也可比照省內創業投資機構,享受省優惠政策。以合夥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機構等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經營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由合伙人分別繳納。
(八)建立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制度。創業投資機構可按其在湖北投資額3—5%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政府整合現有科技資源,對創業投資機構因投資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項目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所發生的部分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九)建立財政科技投入對創業投資的跟投制度。對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支持的創業投資機構選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創投引導基金可根據情況,按創業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50%以下的比例進行跟進投資,並委託共同投資的創業投資機構管理。項目退出時,對於委託管理的創業投資機構,可按不超過財政科技投入總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後的淨收益)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獎勵的具體標準和辦法在章程、協定中規定。鼓勵有條件的市州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當地科技型中小企業,按一定比例進行跟投。
(十)建立和完善國有及國有控股創業投資機構的業績激勵機制。鼓勵國有及國有控股創業投資機構通過制定“高管持股”和“項目經理跟投”等制度,建立有競爭力的業績激勵和約束制度,對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骨幹人員實行年薪制、股權、期權等激勵措施,以及項目經理按不低於項目投資額1%的跟進投資。
(十一)完善創業投資退出機制。創業投資機構可以通過股權上市轉讓、股權協定轉讓、被投資企業回購等途徑,實現投資退出。支持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企業上市,特別是在中小板、創業板上市和再融資。鼓勵境內外創業投資機構撤出後繼續投資。充分發揮武漢光谷聯合產權交易所的平台作用,為全省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權集中登記託管、股權質押融資和股權交易等服務。積極爭取在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開展代辦股份轉讓試點。
(十二)加強財政科技投入與創業投資的結合。進一步完善科技計畫項目的保薦制度,省內外創業投資可將投資的科技項目保薦給科技管理部門。凡獲得創業投資支持的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省各有關部門應優先列入各類計畫項目予以支持。
(十三)積極發揮創業投資機構在企業培育、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建立重大、重點科技計畫項目盡職調查和託管制度。可委託經認定的創業投資機構對省重大科技計畫項目立項進行盡職調查,對項目執行和企業發展進行監理、輔導以及日常跟蹤管理服務。
(十四)促進創業投資機構與科技型企業的對接。搭建省內外創業投資機構與我省科技型企業進行信息交流、項目洽談、投融資需求對接的平台,促進創業投資機構與我省科技型企業的合作。充分發揮省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反映行業訴求、聯結行業與政府的橋樑紐帶作用,搭建創業投資與財政科技投入、創業投資與科技型企業的對接交流的平台;積極組織、定期舉辦中國中部創業投資大會,活躍區域創業投資氛圍。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在具備條件的市州設立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
三、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加大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力度
(十五)積極探索財政科技投入資金的多種方式。各級財政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進步法》的要求增加科技投入;調整資金管理辦法,支持科技管理部門積極探索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跟進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企業技術創新後補助等多種形式的投入方式,加強財政科技投入與銀行信貸、創業投資資金、企業研發資金及其他社會資金的結合,引導全社會增加科技投入,增強財政科技投入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創新科技投入方式,逐步將省級財政對企業的科技投資通過科技投資平台管理和運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財政科技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十六)落實支持企業自主創新有關財稅優惠政策。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落實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落實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十七)實施鼓勵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政策。落實財政部《關於印發〈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首購和訂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庫[2007]15號)規定,對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暫不具有市場競爭力,但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代表先進技術發展方向且屬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通過政府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或政府首先採購;對國家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技術,通過政府採購方式面向全社會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按照《湖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省科技廳要會同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組織開展湖北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對經認定通過的自主創新產品,授予認定證書,積極爭取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新產品納入國家《政府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各級政府相關部門要制定具體的辦法和措施,對納入國家目錄、並在有效期內的自主創新產品,實行政府首購與訂購制度;對通過省級認定、並在有效期內的自主創新產品,同等條件下優先進行政府採購。
(十八)建立完善財政科技投入後補助方式。財政科技研發資金要積極探索後補助機制,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建設研發平台,開展技術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與產業化。由企業及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完成的技術創新項目經科技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按項目研發投入的一定比例直接進行補助;由企業自籌資金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發機構和產業共性技術中心,經科技管理部門、產業部門驗收並運行良好的,授予“湖北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湖北省校企共建研發機構”、“湖北省產業共性技術中心”稱號,在科技經費和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進行後補助;對創新型試點企業發生的研發投入實行財政補貼。
(十九)建立科技投入的統籌協調機制。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科技投融資工作,把其作為推進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抓手,加強組織領導。科技、財政、金融、產業等部門要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合作與配合,為高新技術產業投融資做好服務,促進政府有關部門、科技型企業、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科技投融資服務協調機制的建立,吸引和撬動各類資金、資本投入科技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大力加快我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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