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修訂)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推動科教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與服務、成果轉化與推廣、科學決策與管理、科學技術普及與交流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鄂、人才強省戰略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構建具有本省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創新型湖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領導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明確科學技術發展目標,整合科學技術資源,建立完善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體系,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協調機制,研究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實行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研究提出科學技術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擬訂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專項計畫,管理全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技術進步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落實國家稅收、金融政策,制定和實施與區域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產業、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尊重智慧財產權的社會環境,激勵自主創新。
企業事業組織和科學技術人員應當增強智慧財產權意識,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運用、保護和管理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第八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積極參與、支持科學技術進步,弘揚崇尚科學、尊重人才、敢於創新的社會風尚。
積極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普及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鼓勵和引導省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設立科學技術獎項,對科學技術進步給予獎勵。
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產業化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工作重點圍繞光電子信息、生物技術、新材料、新能源、先進制造、現代農業、節能環保、循環經濟以及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領域,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活動,加快自主創新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套用,帶動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省優惠政策,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活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支持智慧財產權、企業股權、債權交易服務平台建設,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產力促進中心、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技術評估、經紀、諮詢等機構的發展,健全科學技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產業化。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產業政策、區域產業和縣域經濟發展需要,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重點支持在中小企業集中的產業集群區域和具有產業優勢的區域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台。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參與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建設。
第十四條 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職務科學技術成果,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最高可以提取技術轉讓所得淨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用於一次性獎勵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以股份制形式實施轉化的,最高可以將成果形成股權的百分之七十,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及時實施轉化;職務科學技術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成果完成人提前兩個月告知本單位後,在不變更職務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前提下,可以創辦企業自行轉化或者以技術入股方式進行轉化;鼓勵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轉化成果,並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業中所形成股權的百分之七十;成果完成人與本單位就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第十六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加強上市公司後備資源的篩選、培育,有計畫地推薦基本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上市前的輔導,支持企業上市、發行債券。
鼓勵金融機構與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合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平台,建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
鼓勵金融機構開展智慧財產權質押業務,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套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第十七條 鼓勵利用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科學技術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對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 鼓勵省內外投資機構、金融機構、企業、科學技術中介服務機構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依法建立創業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二年以上,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百分之七十,在股權持有滿二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農業科學技術投入,加強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快農業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發展現代農業。
加強農業適用技術培訓,完善農村科技特派員制度和農村科技信息化服務體系,發揮縣鄉村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服務網路和農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加強農業科學技術園(區)、示範基地建設。
開展科學技術扶貧,鼓勵、引導科學技術資源和科學技術人員向貧困地區流動。
第二十條 鼓勵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裝備,鼓勵對國外引進的技術、裝備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
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訂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報請相關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批准建立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發展,提高基礎設施配套水平和管理服務水平,引導其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產業層次,形成特色和優勢,發揮集聚、輻射、帶動效應。
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創新型園區。
第二十二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認定製度、財政性資金採購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定期公布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提高政府採購中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重。
對本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或者企業自主研究開發的符合政府採購技術標準和產品目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產品,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採購應當率先購買。
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承諾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採購國產設備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要求。不按要求採購自主創新產品的,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創新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
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企業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聚集,支持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促進企業成為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和創新成果套用的主體。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投入,企業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提取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規模以上企業不低於百分之一,大型企業不低於百分之二,高新技術企業按年銷售收入不同分別不低於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稅前列支並加計扣除。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儀器、設備可以加速折舊。
稅務主管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鑑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持續穩定的合作機制,提高產學研結合的組織化程度,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生產緊密銜接。
鼓勵企業內部設立或者與其他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等聯合建立研究開發機構,或者以委託等方式開展研究開發活動。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合作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智慧財產權聯盟等技術創新組織。
與產業發展相關的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應當由企業組織實施或者企業牽頭、產學研聯合實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鼓勵企業設立自主創新崗位,引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掛職,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共建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產業基地。
企業應當加強職工技能培訓,鼓勵職工開展技術攻關、技術創新和技術協作活動。
第二十七條 鼓勵企業制定並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專利化、標準化和科學技術產品品牌化,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技術創新制度,引導國有企業加大科學技術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促進國有企業技術進步。
建立和完善國有企業技術創新激勵約束機制,探索技術要素參與分配的制度。
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技術進步負責。國有企業的技術創新投入、技術創新能力建設、技術創新成效等情況應當納入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範圍。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產業政策,淘汰落後的技術、設備、工藝。支持企業套用科學技術進行節能減排、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根據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面向企業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套用活動,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企業轉移。
支持中央在鄂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參與本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發揮骨幹、引領作用。
第三十一條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制定發展規劃,穩定科研隊伍,加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能力建設。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實行院(所)長負責制。院(所)長的聘用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向省內外公開招聘。
建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技術創新與服務績效考核機制。
第三十二條 深化公益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改革,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建立穩定支持機制,提高公益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創新和服務能力。
支持開發類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自身發展能力,帶動行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轉制,享受國家、省相關優惠政策。
鼓勵社會力量依法自行創辦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社會力量創辦的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圍繞本省現代農業發展需求,開展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
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推廣體系,鼓勵和引導農業科學技術開發機構、推廣機構、高等學校、農業龍頭企業、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為農業發展提供科學技術服務,促進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三十四條 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向社會提供公益性、非營利性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普及科學技術的場館或者設施,開展科學技術普及活動。
第五章 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本省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和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培養、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優秀創新團隊。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完善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考核評價體系。按照科學技術人員的成長規律和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改進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對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從事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評價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重點考評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各類科學技術專家的推薦和選拔、人才計畫、科研項目結題和驗收,應當注重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等相關指標。
第三十七條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選派科學技術人員深入基層和企業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活動,建立完善科學技術人員服務基層、服務企業的長效機制。
科學技術人員在選派服務基層和企業期間,其原職級、工資福利和崗位保留不變,工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變動與原單位在職人員同等對待,對於做出突出貢獻的,優先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對選派的科學技術人員與企業聯合提出的科研項目,政府科學技術計畫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三十八條 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園、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農業科技園、技術轉移機構等應當為科學技術人員創業提供條件。
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科學技術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約定為其繼續提供科研實驗條件。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員可以保留原單位身份三年。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科學技術人員的工作、生活條件。加強青年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營造有利於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發揮才能的環境。
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惡劣、危險環境中工作的科學技術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並提供相應的職業健康衛生保護。
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的權利。鼓勵科學技術人員合理流動。
第四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為參與項目的科學技術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審批科學技術人員申請科學技術計畫項目、對科學技術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等的依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全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創新發展戰略、創新體系建設、重大專項、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和修訂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應當充分體現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基本要求,並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創新體系建設、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建設、重大科學技術項目等作為重要內容。
第四十二條 建立財政撥款、企業投入、金融貸款、社會資金等相結合的多元化、多渠道科學技術投入體系,完善科學技術投融資平台,創新科學技術投入機制,逐步提高全省科學技術投入的總體水平。
整合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發揮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引導、示範、放大效應,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跟進投資、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企業技術創新後補助等多種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企業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
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應當逐年增長,所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科學技術經費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應當納入預算管理。
省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省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科學技術經費支出所占比例應當高於全國平均水平。市、縣兩級財政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在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所占比例應當達到國家科技進步考核指標要求。
第四十四條 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應當主要用於以下事項的投入:
(一)對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作用的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以及具有套用前景的基礎研究;
(二)產業關鍵技術、核心技術和重大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
(三)重大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包括中間試驗、示範、套用和推廣;
(四)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套用和推廣;
(五)企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聯合開展的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活動;
(六)科學技術基礎條件平台和公共科技服務平台建設;
(七)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
(八) 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與政策研究;
(九)科學技術普及、交流與合作;
(十)科學技術獎勵;
(十一)其他與科學技術創新相關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根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需要,設立以下基金:
(一)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科學技術人員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三)省農業科技創新基金,資助農業科學技術創新;
(四)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投資資本支持成長前期的科技型企業;
(五)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的其他基金。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重大科學技術基礎設施的建設納入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每年確定一定比例的專項資金,用於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間試驗基地、科研基地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
第四十七條 建立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強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全程監督管理,提高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使用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
第四十八條 建立財政性資金投資或者資助建設的科學技術基礎設施和科學技術條件平台資源共享機制,促進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和設備、科學技術數據和文獻、自然科技資源、信息網路資源等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科學技術資源信息系統,健全科學技術信息公開、資源清查和評價制度。
第四十九條 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決策諮詢制度。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確定科學技術的重大項目以及與科學技術密切相關的重大項目,應當進行諮詢和論證。加強戰略軟科學研究,為決策科學化提供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用於科學技術進步的財政性資金,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性資金和違法所得,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科學技術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外,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記入誠信檔案,並自該行為被記入誠信檔案之日起五年內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申報科學技術項目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獎項的資格:
(一)在新技術及新產品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申報、科學技術獎勵評審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或者協助他人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剽竊、篡改、假冒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權的,或者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三)泄露國家科學技術秘密的。
第五十三條 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在我就《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必要性
首先,現行《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條例》)已不適應我省科技進步的現實需要。現行《科技進步條例》由第八屆省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於1995年9月26日通過,十多年來,這部法規對促進我省科技進步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我省科技進步工作中的一些問題凸顯出來,主要是:1、企業科技投入積極性不夠高,企業尚未真正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2、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不夠,有利於產學研合作的體制機制尚未形成;3、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自主性、積極性、創造性有待進一步發揮。為了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我省科技發展戰略和政策,從制度上解決我省科技進步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現行《科技進步條例》進行修訂。
其次,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已經作了重大修改。修改後的《科技進步法》已於2007年底頒布,於2008年7月1日起實施。為與上位法銜接一致,現行《科技進步條例》亟待修改完善。
第三,修訂《科技進步條例》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鄂和建設創新型湖北的戰略需要。湖北省一次能源資源嚴重不足,缺煤、少油、乏氣,但在科教資源方面具有比較優勢。要構建中部崛起的重要戰略支點,實現富民強省的目標,就必須充分發揮科技的支撐引領作用,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升級,促進科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近幾年來,省委、省政府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推進科技進步和加強自主創新的政策,如:2006年,出台了《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湖北的決定》(鄂發〔2006〕8號);2008年,出台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改革、創新機制,加速全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意見》(鄂政發〔2008〕33號),等等。這些檔案,從體制機制創新著手,提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推進產學研合作、加快高新技術企業上市融資等政策措施,對建設創新型湖北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有待以地方法規的形式予以固定。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工作情況
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科技進步條例修訂工作。2008年,將《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列入了當年的立法預備計畫,要求儘早開展法規文本的起草和相關調研。2009年,又正式列為立法計畫項目。為學習借鑑兄弟省市推進科技創新的經驗,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帶隊赴江蘇進行專題調研考察。同時,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多次召集有關同志一起研究修訂工作,對《科技進步條例》的修訂及時給予了指導。
為做好《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我廳組織了由廳領導牽頭、多名科技法學專家組成的起草專班,多次研究,確定了本次修訂工作的思路和原則,並通過開展省內外調研、召開省直相關單位、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代表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徵集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修訂草案)》(稿)進行了八次修改,形成《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09年4月初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先後四次徵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還赴荊州等地開展了專題調研。對條例修訂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點難點問題,省政府辦公廳多次協調。經過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於今年9月12日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修訂的基本思路。一是與上位法相銜接,並立足省情,把我省科技進步長期積累的成功經驗,尤其是2006年全國、全省科技大會以來國家和我省出台的需要長期穩定的促進科技進步的一系列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同時借鑑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和作法,為我所用;二是堅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引導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力量投入我省經濟建設主戰場,最大限度地釋放科技潛能;三是堅持把智慧財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作為科技進步的核心,把知識智力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作為科技進步的落腳點,加強公共科技服務和產權交易平台建設;四是明確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建設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根據上述思路,參照《科技進步法》的體例結構,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共設:總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產業化、企業技術進步、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人員、保障措施、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八章五十三條。
(二)關於激勵自主創新。科技進步應當依靠自主創新,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參照上位法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制度。
一是將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的科技項目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授予項目承擔者的制度。此項制度的依據是《科技進步法》對財政性科學技術項目創造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作出的規定,不同點在於《科技進步法》中規定項目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吸納鄂發〔2006〕8號檔案中職務科技成果的合理轉化期限為一年的規定,明確提出智慧財產權強制許可的合理期限為一年,同時限定其前提條件是項目承擔者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第十五條)。
二是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採購制度。《科技進步法》以及鄂發〔2006〕8號檔案,都對政府採購、首購、訂購自主創新產品作出了規定。《條例(修訂草案)》中,將我省政府採購的範圍擴展為自主創新產品與服務,並提出要不斷提高政府採購中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所占的比重,同時,進一步細化了我省實行政府首購的條件。此外,根據國務院《關於發揮科技支撐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意見》有關內容,提出了建立使用首台(套)自主創新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第二十二條)。
三是突出了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促進企業加強自主創新(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
(三)關於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企業是市場經濟主體、技術創新主體,也是科技投入主體。促進科技進步,必須強化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地位,鼓勵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套用為前提,以效益為出發點,以形成生產力為最終目標,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力度。企業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不足、對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不強,長期制約我省科技資源優勢向經濟社會發展優勢的轉化。為此,《條例(修訂草案)》不僅將企業技術進步作為單獨一章,還規定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落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的稅收優惠政策(第二十五條);二是鼓勵企業利用資本市場推動自身發展,引導創業投資發展,為企業獲得創業投資、金融支持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三是強化了國有企業技術進步,明確提出將創新投入、創新成效等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範圍(第二十八條),引導和扶持國有企業加強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第二十一條);四是加快科學技術成果向企業轉移,科學技術人員向企業流動,支持企業設立自主創新崗位,引導科技人員參與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四)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我省是科教資源大省,但科技成果產業化與先進地區相比還有較大差距。為此,《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細化了股權激勵的規定。為體現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支持和鼓勵,根據鄂政發〔2008〕33號檔案關於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工作的規定,明確了科技成果轉化中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股權比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二是強化了產學研合作,鼓勵和支持企業、高校、科研機構聯合建立研發機構,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智慧財產權聯盟(第二十四條);三是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健全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五)關於調動科技人員創新創業的積極性。從制度上保障科技人員發揮自主性、積極性和創造性,是科技進步的關鍵。針對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力資源豐富,企業科技人才相對不足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重點突出了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的引導,從以下三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鼓勵高校、科研院所選派科技人員深入基層和企業,並保障其服務企業期間的工資、福利和職稱的同等待遇(第三十七條);二是鼓勵科技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並保留其創辦企業期間原單位身份、保障其科研條件(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三是鼓勵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聯合共建博士後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等人才培養基地(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六)關於建立保障促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長效機制。一是建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進步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第四條);二是科技經費投入保障制度,提出全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各級政府把科學技術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並納入預算管理,省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經費的增長幅度應高於省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以及市、縣兩級財政每年科學技術經費支出在本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應達到國家科技進步考核指標要求(第四十三條),財政性科學技術經費績效評價制度(第四十八條);三是省人民政府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第四條),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和修訂本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規劃時,應充分體現促進科技進步的要求(第四十一條);四是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決策諮詢制度、健全科技資源的清查、公開和評價制度(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七)關於農業科技進步問題。我省作為農業大省,要不要設立專章,鼓勵農業科技進步。我們反覆研究,鑒於修訂後的科技進步法並不是分行業設章,所以在《條例(修訂草案)》中沒有設專章,但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產業化、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及保障措施等章都提出了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的專門條款(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四款)。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1月23日,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以下稱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認真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的意見,比較成熟,建議作適當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科技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作了進一步研究修改。11月2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 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篇幅較長,可適當精簡、壓縮。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刪去與上位法重複的第三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四十三條,並將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等內容相近的條款進行合併修改。經過刪減合併後,修訂草案二審稿條款從59條精簡到54條。(建議表決稿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二、有的委員提出,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五條中增加省科技行政部門具體實施科技進步考核的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增加相應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五條)
三、有的委員提出,在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轉化成果的內容。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將該款中的相關內容修改為“鼓勵成果完成人在本省轉化成果,並最高可以享有成果在企業中所形成股權的百分之七十”。(建議表決稿第十五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應當增加規定鼓勵社會力量自行創辦科研機構,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相應規定。(建議表決稿第三十二條)
五、有的委員提出,應當加強對政府科技項目的監管,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委員意見,並結合我省有關規定,建議在第五十一條中增加規定“加強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驗收的全程監督管理”。(建議表決稿第四十七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有關科技工作方針、建立誠信檔案、政府採購率先購買以及企業科技投入具體比例等規定,是否合適,建議斟酌。對這些意見,法制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認為,修訂草案二審稿中有關科技工作方針、建立誠信檔案和政府採購率先購買的規定,與科技進步法的表述是一致的,企業科技投入具體比例也符合國家和我省現行政策精神,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引導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據此,建議維持現有表述為宜。
還需要說明的是,根據省政府財政部門的測算,2008年全國一般預算支出49248億元,科技支出1051億元,占2.13%,2009年我省省級預算中,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289億元,其中科技支出5.32億元,占1.84%。按此測算,我省財政科技投入要實現高於全國平均水平,需要增支八千多萬元。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原修訂草案“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的要求,財政科技支出至少也要達到全國平均水平,仍然需要增支八千多萬元。“高於”與“不低於”的提法相比,在財政支出方面相差並不大,但更符合我省作為科教資源大省的地位,更能反映財政科技投入的積極態度,也與省委2006年有關決定“到2010年,各級財政科技投入占同級財政支出的比重、全社會研究開發經費投入占全省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全國平均水平”的精神更加契合。在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過程中,多數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應當維持“高於全國平均水平”的表述。據此,建議維持現有表述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二審稿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條例的施行時間擬定為2010年2月1日。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建議提出了《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建議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特此說明。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9年9月23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促進科技進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我省科教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社會發展優勢,修訂《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很有必要;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研究修改後,提請下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會後,法規工作室將修訂草案發至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大常委會,省直有關單位,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組、立法基層聯繫點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徵求意見,並將修訂草案及其說明在省人大入口網站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11月上旬,劉友凡副主任、法制委員會到武漢、襄樊調研,聽取了當地有關部門、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機構、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孵化機構、創投機構、中介機構以及科技人員的意見。11月6日至8日,法規工作室會同省科技廳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並印發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徵求意見。11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列席了會議。現將審議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 有的委員和有關方面提出,修訂草案應當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強化政府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據此,建議在第四條中對省人民政府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保障職能作明確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條)
二、有的委員、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有關智慧財產權,“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的規定,是否合適。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這一規定與上位法有關規定總體是一致的,只是根據省委有關政策精神,將上位法中的“合理期限”明確為“一年內”,目的是促使高校、科研機構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同時,為了與有關法律相銜接,建議對“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範圍作明確界定,並將“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修改為“具備實施條件且在一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五條)
三、有的委員、高校和科研機構提出,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二款給予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轉讓所得或者股權百分之七十的獎勵,以及在職務科技成果未轉化情況下允許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並享有百分之七十股權的規定,是否合適,建議斟酌。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單位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給予成果完成人不低於轉讓所得百分之二十的獎勵,高校、科研機構未適時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成果完成人可以根據與本單位的協定自行轉化,並享有協定規定的權益。該款規定與上位法和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是一致的,目的是為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同時,江蘇、遼寧、重慶等省市的法規或檔案也有相同規定。據此,建議對該款規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補充完善:一是界定職務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是“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二是規定高校、科研機構應當及時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三是成果完成人自行轉化成果前,應當“提前兩個月告知本單位”,以利於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協商,達成一致;四是將“百分之七十”規定為“最高百分之七十”,既激勵成果轉化,也平衡成果完成人與本單位的利益;五是規定“成果完成人與本單位就成果轉化的利益分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十六條)
四、有的委員提出,政府應當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性科學技術擔保機構發展,解決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據此,並結合國家有關檔案精神,建議增加一條規定:“鼓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專業科學技術擔保機構,建立擔保機構的資本金補充和多層次風險分擔機制。對擔保機構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擔保發生的代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一條)
五、有的委員和科研機構提出,農業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具有公益性特點,政府應當加強投入;也有委員提出,應當增加規定促進農業科技進步的具體措施。據此,建議根據中央和我省的相關檔案精神,在第二十條中增加相應規定。(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二條)
六、有的委員提出,企業作為科技創新的主體,首先應當是科技投入的主體,修訂草案應當明確企業科技投入的具體比例;教科文衛委員會提出,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國家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據此,建議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在第二十五條中明確企業科技投入的具體比例,以更好地引導企業增加科技投入;並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稅務主管機關應當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供鑑定意見。”(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六條)
七、有的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支持和鼓勵產學研相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根據委員意見,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二十四條中增加規定:“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建立持續穩定的合作機制,提高產學研結合的組織化程度,保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生產緊密銜接。”“與產業發展相關的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應當由企業組織實施或者企業牽頭、產學研聯合實施。”(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七條)
八、有些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有關方面提出,要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科技人員的分類評價體系,改進職稱評審方法,調動科技人員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積極性。據此,建議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企業應當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本省優先發展的重點學科、重點產業、重大項目和具有競爭優勢的領域,培養、引進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優秀創新團隊。”同時,增加一條規定:“建立完善科學技術人員分類考核評價體系。按照科學技術人員成長規律和不同科學技術活動的特點,改進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聘辦法。對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從事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的科學技術人員進行考核評價和評聘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時,重點考評所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各類科學技術專家的推薦和選拔、人才計畫、科研項目結題和驗收時,應當突出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等相關指標。”(修訂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九、一些委員、高校、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提出,修訂草案有關全省科技經費和省級財政性科技經費所占比例“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的規定,與我省的科教地位不相適應,建議修改為“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也有委員建議,根據預算管理的發展方向,可否明確將財政性科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還有的委員提出,加強財政性科技經費監管,提高使用效益。據此,一是協商省政府有關部門意見,並經省領導同志同意,建議將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中的“不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修改為“應當高於全國平均水平”,並將第四十六條中的“省級財政支出”修改為“省級財政一般預算支出”,這樣既有利於體現加大科技投入的積極態度,也與省委對此事項的總體要求相符;考慮到各級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全部實現部門預算需有一個探索調整的過程,目前“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也可以涵蓋“納入部門預算”,結合省政府多次協調的意見,建議不作修改。二是對第四十四條、四十六條財政性科技經費的投向作了適當調整、補充,突出了重點。三是在第四十八條中規定“建立完善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制度”。四是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一條,明確了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技資金的法律責任。(修訂草案二審稿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修訂草案的其他有關條款進行了補充完善、刪減合併或者文字修改,條款順序作了適當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湖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二審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