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通過:1996年5月24日
  • 修訂:2011年1月19日
  • 地區:湖北省
修訂時間,條例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說明,

修訂時間

(1996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1年1月1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湖北省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戰略,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技工作者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科協是科技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代表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科協工作是國家科技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三條 科協根據科學發展的要求,動員和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科技諮詢、人才舉薦,促進科技創新與發展、科技普及與推廣、科技人才培養與成長、科技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科協由所屬自然科學類、部分交叉學科類社會組織和下級科協組成。
縣(含市、區,下同)以上科協設立委員會,委員會由同級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縣以上科協對所屬學會(含協會、研究會,下同)的工作實行領導。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的工作實行業務指導。
鼓勵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科技園區設立科協基層組織,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社區)可以建立科協基層組織。
第五條 科協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協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科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科協依法履行職責,為科協開展各項工作創造條件,並將推進公民科學素質建設、科技創新、科普示範等作為對各級政府目標考核的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科協建立科技創新和科普表彰獎勵制度,對在科技創新和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科普設施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加大對科普設施的投入,保障其發揮社會公益性作用。
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館委託科協管理,並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常年向公眾開放,對未成年人實行優惠或者免費開放,不得改變其用途。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經費有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
政府對科技類、科普知識類的媒體、出版物給予扶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科普經費的增長幅度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保證一般預算支出中按本行政區域總人口人均科普經費逐步達到和超過全國平均水平。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各界應當重視、關心、支持科協工作,在人員、經費和活動場所等方面給予支持和保障,並結合各自工作實際組織開展科普、科技創新等活動。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宣傳報導,引導公眾關注科學、關注創新,在全社會形成崇尚科學、鼓勵創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風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